建筑抗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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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总 则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现有建筑,在遭受预估的第一级水准地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预估的第二级水准地震影响时,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预估的第三级水准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说明】 GB 50023-95 标准是在1977年唐山大地震后发布的77版鉴定标准基础上修订而成的,针对建造于上世纪90年代以前的建筑,在震前进行抗

2、震鉴定和加固的要求编制的。按照国家的技术政策,考虑当时的经济、技术条件和需要加固工程量很大的具体情况,鉴定和加固的设防目标略低于GBJ 11-89设计规范的设防目标。近年来的研究表明,从设计使用年限内具有相同概率的角度,在全国范围内平均,30、40、50年地震作用的相对比例大致是0.75、0.88和 1.00;抗震构造综合影响系数的相对比例,6度为0.76、0.90、1.0,7度为0.71、0.87、1.0,8度为0.63、0.84、1.0,9度为0.57、0.81、1.0。据此,考虑到95鉴定标准的抗力调整系数取0.85,89设计规范系列的场地设计特征周期比01规范约减少10%且材料强度大致

3、为01规范系列的1.051.15,于是可以认为:95鉴定标准、89设计规范和01设计规范大体上分别在设计使用年限30年、40年和50年具有相同的抗震安全概率。震害经验也表明,按照77版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加固的房屋,在80年代和90年代我国的多次地震中,如1981年邢台M6级地震、1981年道孚M6.9级地震、1985年自贡M4.8级地震、1989年澜沧耿马M7.6级地震、1996年丽江M7级地震,均经受了考验。2008年汶川地震中,除震中区外,不仅严格按89规范、01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的房屋没有倒塌,经加固的房屋也没有倒塌,再一次证明按照95系列鉴定标准执行对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是有效的。本条规

4、定现有建筑抗震鉴定的设防目标在相同概率保证的前提下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一致,所不同的是,本标准指在合理的后续使用年限内满足“小震(预估的第一水准)不坏、中震(预估的第二水准)可修、大震(预估的第三水准)不倒”的抗震设防目标。合理的后续使用年限可能与规范的设计基准期不同,80年代及以前建造的房屋至少取30年,90年代设计建造的房屋至少取40年,2001年以后设计建造的房屋为50年。规范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抗震设防烈度,一般情况下,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

5、。古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注:本标准一般略去“抗震设防烈度”字样,如“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简称“6度、7度、8度、9度”。【说明】本条文字表达略有修改,同95版标准相比,增加了对古建筑的鉴定要求。1.0.3 现有建筑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分为四类,其抗震措施核查和抗震验算的综合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进行抗震验算,达到在遭遇预估的第三水准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鉴定目标。2乙类建筑,除9度外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

6、震措施;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3甲类建筑,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按专门规定并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4 丁类建筑,79度时,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允许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6度时应允许不做抗震鉴定。【说明】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文字表达略有修改,突出了抗震鉴定不同于设计的特点。1.0.4 现有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合理的后续使用年限并符合相应的抗震鉴定要求:1 合理的后续使用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80年代及以前建造的现有建筑,应至少采用后续合理使用年限30年

7、;条件许可时,应采用40年或50年。2)在9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应至少采用后续合理使用年限40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当本地区设防烈度高于原设计的设防烈度时,也应允许采用30年。3)在2001年及以后建造的现有建筑,应采用50年;当本地区设防烈度高于原设计的设防烈度时,也应允许采用40年。2 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抗震鉴定要求如下:1)后续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30年,应按本标准规定的A类建筑进行抗震鉴定。2)后续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40年,应按本标准规定的B类建筑进行抗震鉴定。3)后续的合理设计使用年限50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说明】 本条是新增

8、条文。鉴于现有建筑的数量很大,情况又十分复杂:建造年代不同、设计使时所采用的设计规范、地震动区划图的版本不同、施工水平不同、使用者的维护也不同,导致彼此的抗震能力有很大的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和处理,使之在现有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分别达到其最大可能达到的抗震防灾要求。与1.0.1条相对应,本条给出了不同设计建造年代、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建筑所采用鉴定要求的最低标准,并明确规定,有条件时应采用更高的标准,即尽可能提高其抗震能力。1.0.6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2术语和符号2.1术 语2.1.1 现有建筑 available buil

9、dings 除古建筑、刚竣工的新建建筑、危险建筑以外,迄今仍在使用的既有建筑。2.1.2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design servier life 设计时规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建筑只需进行正常维护而不需进行大修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2.1.3 后续设计使用年限 continuing design working life, continuing design servier life 设计时规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建筑只需进行正常维护而不需进行大修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2.1.4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fo

10、ritification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2.1.5 抗震鉴定 seismic appraiser通过检查现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2.1.6 综合抗震能力 compound seismic capability整个建筑结构综合考虑其构造和承载力等因素所具有的抵抗地震作用的能力。2.1.7 墙体面积率 ratio of wall sectional area to floor area墙体在楼层高度1/2处的净截面面积与同一楼层建筑平面面积的比值。2.1.8 抗震墙基准面积

11、率 characteristic ratio of seismic wall以墙体面积率进行砌体结构简化的抗震验算时,表示7度抗震设防的基本要求所取用的代表值。2.1.9 结构构件现有承载力 available capacity of member现有结构构件由材料强度标准值、结构构件(包括钢筋)实有的截面面积和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轴向力所确定的结构构件承载力。包括现有受弯承载力和现有受剪承载力等。【说明】 新增了术语。2.2 主 要 符 号(同95标准,略)3基本规定3.0.1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1 搜集建筑的勘探报告、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和工程验收文件等原始资料;当资

12、料不全时,宜进行必要的补充实测。2 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3 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4 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3.0.2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根据下列情况区别对待:1 建筑结构类型不同的结构,其检查的重点、项目内容和要求不同,应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2 对重点部位与一般部位,应按不同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鉴定。注:重点部位指影响该类建筑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关键部位和易导致局部倒塌伤人的构件、部件,

13、以及地震时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部位。3 对抗震性能有整体影响的构件和仅有局部影响的构件,在综合抗震能力分析时应分别对待。3.0.3 抗震鉴定分为两级。第一级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A类抗震鉴定时,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当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本标准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第二级鉴定做出判断。B类抗震鉴定时,应进行两级鉴定做出判断。【说明】 进行A类抗震鉴定时,只要通过第一级鉴定,即可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但进行B类抗震鉴定时,需要经过两级鉴定,方可对抗震能力进行综合

14、评价。3.0.4 现有建筑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多层建筑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本标准各章规定的最大值。2 当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响的分析;当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布突变时,应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应的要求鉴定。3 检查结构体系,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对重力的承载能力的部件或构件;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4 当结构构件的尺寸、截面形式等不利于抗震时,宜提高该构件的配筋等构造抗震鉴定要求。5 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

15、应满足结构整体性的要求;装配式厂房应有较完整的支撑系统。6 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满足不倒塌伤人的要求;位于出入口及临街等处,应有可靠的连接。7 结构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本标准各章规定的最低要求。8 当建筑场地位于不利地段时,尚应符合地基基础的有关鉴定要求。3.0.5 6度和本标准各章有具体规定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其他情况,至少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按本标准各章规定的具体方法进行结构的抗震验算。当本标准未给出具体方法时,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按下式进行结构构件抗震验算: (3.0.5)式中 结构构件内力(轴向力、剪力、弯矩等)组合的设计值;计算时,有关的荷载、地震作用、作用分项系数、组合值系数和作用效应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其中,各类结构材料强度的设计指标应按本标准附录A采用;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除本标准各章节另有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采用,A类抗震鉴定时,钢筋混凝土构件应按现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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