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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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收集整理 仅供参考学习关于发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通知交水发2000648号各有关单位: 由我部组织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等单位制定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2162000,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本规范的管理和出版组织工作由我部水运司负责,具体解释由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二年十二月八日制定说明(条文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交通部交基发19961091号文“关于下达1996年度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编制计划的通知”,并根据交通部原基建管理司基技字1997319号文“关于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编

2、写大纲的批复”制定的。主编单位为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具体由天津中北港湾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编写。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本规范在总结我国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十余年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并向近30个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征求意见,经多次讨论和修改而成。为便于使用者正确理解和掌握本规范的条文,在编写条文的同时,编写了条文说明。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本规范各章、节及附录的编写人员分工如下: 第l章 乔宝根 冯仲武 第2章 乔宝根 金振起 杨曼蓉 第3章 乔宝根 冯仲武 金振起 第4章 金振起 马品鲁 第5章 金振起 乔宝根 马品鲁 第6章 金振起 任跃青 马品鲁 乔宝根 杨曼蓉 第7章 任跃

3、青 金振起 马品鲁 第8章 杨曼蓉 乔宝根 附录A 乔宝根 马品鲁 金振起 任跃青 附录B 乔宝根 总校人员:仉伯强 李永恒 冯仲武 金振起 杨曼蓉 董 方 本规范于1999年12月16日通过部审,于2000年12月8日发布,2001年4月1日起实施。前 言 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运工程监理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主要包括施工招标期、准备期、施工期、交工验收及保修期的监理,信息与资料管理等内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本规范共分8章12节和2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 本规范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水运工程实际,并参考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编写而成。 本

4、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负责。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以便修订时参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本规范如进行局部修订,其内容将在水运工程标准与造价管理信息上刊登。1 总 则1.0.1 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为,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和工程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工程工期和费用,制定本规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1.0.2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监理的水运工程项目,其他水运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1.0.3 承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具有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具有法人资格,并应

5、按批准的相应资质等级承担监理业务。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1.0.4 业主与监理单位应为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监理单位代表业主应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1.0.5 监理单位与承包人应为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接受监理。1.0.6 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协调应通过业主进行。1.0.7 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条文说明1.0.2 本条所指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项目,系指大中型水运工程项目和重要的小型水运工程项目;其他项目为规定范围外水运工程项目。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1.0.3 本

6、条按照交通部交基发1994840号文的规定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和监理工程师的资质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是规范水运监理市场和保证监理工作质量的需要。没有水运资质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不得从事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1.0.41.0.6 本3条是指在工程监理体制中对监理、业主、承包人、设计单位之间关系的说明,业主和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和承包人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设计单位与监理单位是工作协作关系,这是交通部交基发1994840号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建监1995737号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确定的。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1.0.7 国家现行标准和法律、法

7、规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建监1995737号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交通部交基发1994840号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GF91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相应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2 术 语2.0.1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 监理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要求,依据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等,遵照一定的准则,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从施工招标期到交工验收及保修期的整个施工阶段,对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费用进行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并协调有关参建各方关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2.0.2 监理机构 由具有监理资质和法人

8、资格的监理单位派驻现场履行监理合同的组织。2.0.3监理工程师 取得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并承担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工程师。2.0.4总监理工程师 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由监理单位任命并经业主认可,负责大、中型工程项目全部监理工作的高级工程师和小型工程项目全部监理工作的工程师。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2.0.5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代表其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的监理工程师。2.0.6专业监理工程师 负责工程项目中某个专业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2.0.7 监理员 经过监理业务培训,辅助施工现场监理并具备相应专业技能的人员。2.0.8 旁站 监理人员对工程的重要环节或关键部位,实施全过

9、程的现场监察。2.0.9 巡视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或关键工序进行的经常性的检查活动。2.0.10合同文件 指施工合同、图纸、技术规格书、招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2.0.11 监理合同 由业主与监理单位签署的明确双方在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工作中责任、权力、义务等的协议和条款。2.0.12 工程计量 按合同文件规定的计算方式与方法,对承包人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或工作进行审核,确认其工程量或工作量。2.0.13 支付 根据确认的工程量或工作量,按合同文件规定的价款及方法付款给承包人,包括预付款、中期支付和最终支付。2.0.14 预付款 在工程开工前,根据合同文件规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材料、

10、设备和动员费用。2.0.15 中期支付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被批准的承包人的申请,按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对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进行付款。2.0.16 最终支付 签发“工程保修终止证书”后,根据承包人的申请,按照合同文件的有关规定,付清全部工程款。2.0.17 交工验收及保修期 自承包人提出预验收申请及交工申请至签发“工程保修终止证书”的时期。2.0.18 分包 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批准,承包人将其所承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其他承包人。2.0.19 指定分包 按合同文件规定对某些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施工或材料、机械设备的供应等,分包给由业主指定的其他承包人。2.0.20 工地会议 监理工程师为有效地进行工

11、程监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围绕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合同管理等事宜召开的会议。2.0.21 中间验收证书 当工程项目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工程施工完成并满足业主和使用要求,经业主组织验收合格后签发的证明文件。2.0.22 交工验收证书 当工程项目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施工完成,经业主组织验收合格后签发的证明文件。2.0.23 工程保修终止证书 工程保修期满,满足合同文件的规定,由业主组织复验后签发的终止承包人保修工作的证明文件。3 一般规定3.0.1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下列文件和资料进行施工监理: (1)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工程技术标准等; (2)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 (3)依法签订的监理合同与合同文

12、件; (4)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其他技术文件; (5)业主、设计单位、监理机构和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关的会议纪要和经确认的其他文字记载。3.0.2 施工监理阶段应包括施工招标期、准备期、施工期、交工验收及保修期。3.0.3 监理组织和人员应符合下列规定。3.0.3.1 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要求并根据工程的规模、特点、工期、环境条件等因素,组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3.0.3.2 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在现场设置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室或委托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室进行必要的检测和平行试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3.0.3.3 监理机构应设置总监理工程

13、师,并配备相应监理人员和设备,监理工作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3.0.3.4 在监理机构中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应根据监理工作的需要,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测量和试验专业人员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3.0.4 监理机构应具有下列主要职责: (1)协助业主进行施工招标; (2)编写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3)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总进度计划; (4)向承包人移交工程控制点并核验承包人设置的测量控制网点或基线; (5)组织或参加施工图纸会审,参加设计交底; (6)检查施工人员、机械、材料的进场情况,审查承包人的开工申请,签署工程的开工令; (

14、7)主持或参加工地会议,并进行有关协调; (8)控制施工质量,检查或检验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质量,检查施工原始记录及报告; (9)对隐蔽、分项和分部工程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检查验收并签认,对分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10)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协助审查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及其补救措施; (11)检查工程进度和计划执行情况; (12)审查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 (13)进行工程计量,审核支付申请; (14)审核承包人提出的交工申请,组织初验合格后及时向业主转报; (15)参与合同管理,审核索赔报告,协调各方关系; (16)提交相应的施工质量评价意见和监理工作报告; (17)协助业主审查竣工结算; (18)审核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对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实施情况。3.0.5 监理机构应具有下列主要权利: (1)在监理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受监工程独立进行监理; (2)查阅受监工程的有关文件; (3)参加业主和承包人召开的受监工程的有关会议; (4)制止各种质量与性能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 (5)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和未进行验收的隐蔽工程拒绝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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