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表格式记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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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1.2 我国法律体系构成我国法律体系构成制定机关签署并公布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3.行政法规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4.部门规章国务院各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各管理部门首长和地方人民政府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5.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主管部门6.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表1.3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构成制定机关法律法规的形式1.会计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1)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修订、于

2、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会计法。(2)1993年10月31日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注册会计师法2.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1)会计部门规章。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2)会计规范性文件。如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原始凭证审核的一般规定

3、3.审核结果的处理(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2)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考生应注意:区分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和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的不同处理会计账簿登记的基本要求项 目基本要求1.登记依据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2.登记规则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记账规则包括: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等3.会计电算化

4、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会计账簿设置和登记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5.禁止账外设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会计监督可以分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政府(国家)监督、社会监督三类。区分三类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监督种类主体对象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单位经济活动外部监督政府监督(国家监督)财政部门(主要监督人)会计行为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会计资料社会监督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主要监督人)委托单位经

5、济活动单位和个人检举违法行为(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区别1.审计目标不同内部审计:主要针对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针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2.独立性不同内部审计:独立性较弱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较强3.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内部审计:单位内部的组织必须接受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人可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4.遵循的审计标准不同内部审计:遵循内部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遵循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5.审计时间不同内部审计: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时间安排比较灵活注册会计师审计:定期审计联系注册会计师审计(外部审计)在工作时要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了解内部审计的设置和工作情况,并要利用

6、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在工作上具有一致性,在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法律责任的种类种类方式1.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 2.刑事责任(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也又可以附加于主刑之后适用 考生应注意: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方式的区别。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别违法行为违反会计法规行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

7、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编制、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单位30005万5000-10万5000-10万直接责任人20002万3000-5万3000-5万50005万表2.9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分类标准账户种类1.按用途不同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2.按存款人不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考生应注意: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3.按开户地不同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种类概念开立人或者开立情况使用范围1.基本

8、存款账户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外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 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等12 类存款人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 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2. 般存 款账户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 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 结算需要而开立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3.专用存款账户

9、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 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金融机构 存放同业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4.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 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 的银行结算账户(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 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

10、收付。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考生应注意:单位各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表2.13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项目内 容1.概念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2.开立情况(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3.使用范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如表2. 19所示)。票

11、据权利权利归于消灭的时效 1.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其权利归于消灭2.持票人对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其权利归于消灭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其权利归于消灭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不行便,其权利归于消灭5.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不行使则丧失该项权利背书承兑(汇票特有)保证绝对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承兑文句、承兑人签章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签章记载方法汇票背面或粘单上汇票正面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记载于汇票正面;为背书人保

12、证,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不得记载的内容及相应后果(1)附条件的背书,条件无效背书有效;(2)部分背书无效承兑附条件视为拒绝承兑附条件的保证,条件无效保证有效效力背书人对其后手承担票据责任付款人应承担到期付款的绝对责任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共同保证人之间对持票人都承担连带责任准用汇票的有关规定本票、支票都适用汇票特有的制度本票适用,支票无保证制度本票支票汇票定义出票人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

13、据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种类银行本票(定额、不定额)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的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1)表明支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1)表明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的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1)付款地;(2)出票地(1)付款地;(2

14、)出票地(1)付款地;(2)出票地;(3)付款日期提示承兑期限不需要承兑不需要承兑(1)见票即付的不需要承兑;(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自出票日起10日之内提示付款(1)见票即付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2)其他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之内付款托收承付(如表2. 29所示)表2. 29 托收承付项 目内 容1.概念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2.适用范围(1)适用主体。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2)适用款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并且采用发货制,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賒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3.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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