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ta法律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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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TA法律笔记钟方源题型题量与分值答题要求单选题1分/小题40小题=40分4个备选项,选择1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多选题2分/小题30小题=60分5个备选项,选24项;少选但不错选时,每个选项可得0.5分不定项2分/小题5大题4小题/大题=40分5个备选项,选14个,少选但不错选时每个选项可得0.5分章节考试分值主要变化行政法、行诉法第15、15章约45分新增“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民商法、民诉法第611、16章约75分1.新增民法总则的有关内容2.对第6、10、11章进行了大面积重写刑法、刑诉法第1214、17章约25分细化“逃税罪”、“持有伪造发票罪”的有关内容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

2、本章考情分析本章在2016年考试中的分值为3分。本章考题以小题为主,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可以出现在不定项选择题中。本章属于基础理论章节,考生可以选择完成本章第1遍基础班课程后,直接进入第24章的复习,复习完第4章后再回顾本章内容。本章基本结构框架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掌握)(一)行政合法性原则1.存在合法:行政权力的存在有法定依据;2.行使合法: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二)行政合理性原则(实质合法性原则)1.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2.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3.行政合理性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2)

3、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符合公正法则;(4)行政行为应保持适度,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最小损害原则、措施与目标匹配原则);(5)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正义观念。(三)行政应急性原则1.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2.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任何法律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应急权力同样是行政法治原则所不容许的。3.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符合以下条件:(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或危害;(2)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否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作出

4、特别决定予以追认;(3)行政机关作出的应急行为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权力机关的监督;(4)应急性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二、行政法的渊源(熟悉)(一)种类、制定机关与效力层级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2.法律(1)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2)一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车船税法。(3)法律保留原则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3.行政法规(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其效力仅次于法律,高于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2)既

5、包括依职权进行立法活动,也包括依(全国人大)授权进行立法活动。【提示】授权立法(2017年新增)(1)应当制定法律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教材未收录)(2)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3)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满前6个月,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实施情况。4.部门规章(1)制定机关: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

6、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2)效力层级: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5.地方(政府)规章: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提示】禁止行政权随意侵犯公民权: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自行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利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6.地方性法规:有地方立法权的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示1】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7、【提示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7.其他渊源除上述渊源外,行政法的渊源还有: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中涉及国内行政管理的部分、对行政活动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解释、行政机关制定和经公告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二)冲突的解决在法律适用上,一般遵循以下3个原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新法优于旧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如果以上3个原则均无法解决或出现冲突,适用下列规则:冲突类型解决方式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法律之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国务

8、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国务院有权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国务院裁决三、行政主体的特征与行政职权(熟悉)(一)行政主体的特征1.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而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2.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权力;3.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4.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行政职权的特征1.具有权力的一般属性:强制性、命令性、执行性2.公益性3.优益性4.支配性5

9、.不可自由处分性(三)行政职权的内容1.行政立法权2.行政解释权3.行政决定权4.行政许可权5.行政命令权6.行政执行权7.行政监督检查权8.行政强制权(包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作出行政强制执行)9.行政处罚权10.行政裁决权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掌握)1.中央行政机关2.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关。中央行政机关种类是否行政主体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各部委、行、署)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一般称为“XX总局”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文物局等)一般称为“XX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办、法制办等,属于内部机构)一般称

10、为“XX办”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五会两局:证券、银行、保险、电力、社保、气象、地震如法律、法规有授权,则授权范围内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资委)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属于行政主体。(2)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而非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五、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熟悉)(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1、是指依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1.行政机构(1)行政机构包括行政机关的内部组织、派出组织和临时组织。(2)行政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经法律、法规授权,可以成为授权行政主体。(3)典型举例商标法授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设的商标局以行政主体资格,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专利法授予国家专利局内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以行政主体资格,主管全国的专利工作。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内设的交通警察大队和消防机构。税务所(A)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4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

12、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B)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4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2.事业单位(1)事业单位通常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经法律、法规授权可成为行政主体。(2)高等教育法授予高等院校学位授予权,被授权的高等院校,因而获得相应的行政主体资格。3.社会团体被授权的多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授权消费者协会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等。4.其他组织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有权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有权管理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

13、托的组织权力来源不同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名义不同可以自己名义行使不能独立行使行政权,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法律地位和行为的后果不同经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独立承担法律后果,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复议应当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六、行政法律行为基本理论(熟悉)(一)行政法律行为的特征1.广义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律行为(狭义行政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2.行政(法律)行为通常具有以下特征:(1)从属法律性: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2)裁量性:

14、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会给行政机关设定裁量空间,以便其能灵活地处理新的行政关系。(3)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宪法、组织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未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具有约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5)强制性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二)行政法律行为的效力1.确定力(1)对于行政主体来说,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2)对于行政相对方来说,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改变行为的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2.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即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3.公定力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予以遵守和服从。4.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三)行政行为的分类1.基本分类分类标准分类举例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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