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D).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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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篇第2篇第3篇第4篇第5篇更多顶部 目录 第一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D)第二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第三篇:中外合资企业经营合同第四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第五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 第一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D) 目录. 1)总则 2)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3)出资 4)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5)董事及董事会 6)经营管理机构 7)劳动管理 8)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9)利润分配 10)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 11)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12)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合资经营合同 _、_(以下简称甲方)和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

2、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国共同出资建立合资企业,特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如下: 甲方: _(以下简称甲1方) 法定地址:_法定代表人:_ _(以下简称甲2方) 法定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乙方: _(以下简称乙1方) 法定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_(以下简称乙2方) 法定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_(以下简称乙3方) 法定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第二条甲1方、甲2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甲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乙1方、乙2方、乙3方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关于乙方所应履行的全部条款,负

3、有连带责任和共同义务。 第三条合资企业的名称为_,英文名称为_(以下称“合资公司”)。 法定地址:_ 第四条合资公司为中国的法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其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合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对合资公司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按照各自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合资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在中国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 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合资公司的经营目的是: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为国内、外用户提供租赁服务,协助国内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支持国内用户的出口创汇和机器、设备的出口租赁,促

4、进中国和_以及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和技术合作。第八条合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外用户的需要,经营国内、外生产的各种先进适用的机械、电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各种仪器仪表、电子计算机等以及先进技术的租赁、转租赁、租借和对租赁资产的销售处理。2.直接从国内、外购买经营前述租赁业务所需要的技术租赁物。3.租赁业务的介绍、担保和咨询。第三章出资第九条1.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_元。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各为%,出资金额各为_元。2.合资各方出资比例和以现金支付的金额如下:甲1方:_%_元,其中_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甲2方:_%_元,其中_元以与其等值的

5、人民币支付。乙1方:_%_元乙2方:_%_元乙3方:_%_元3.在合资公司领到营业执照后_个工作日内,合资各方应将上述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全部汇入合资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帐户。4.以人民币出资时,人民币与美元的换算率,应以缴付日当日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准。5.在合资期间,合资公司不能减少注册资本。6.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7.合资期间内,合资的任何一方,不得将合资公司发给的出资证明书转让、抵押,或作为第三者对合资公司拥有债权的目的物。第十条1.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原审

6、批机关批准,然后到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合资各方的任何一方,如将出资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转让时,其他的合资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资各方的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优惠于向其他合资方转让时的条件,本款中的合资各方为甲1方、甲2方、乙1方、乙2方、乙3方。第二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合同编号:第一章总则 中国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第二章合营各方 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省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电话:

7、,传真:,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国籍 (注:若有两个以上合营者,依次称丙、丁*方)第三章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意在省市建立合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合营公司的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第四条合营公司的经营宗旨为:。 第五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六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规模:年营业额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元人民币。

8、第九条合营各方的出资总额为:万元人民币,以此作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甲方现金和土地使用权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双方应在合营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缴清出资额。 第十条 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合营公司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机构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第十一条 合营公司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报审批机构批准。第五章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 第十三条 合营公司的甲、乙双方

9、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并分担风险和亏损。第六章董事会 第十四条 合营公司设立董事会、合营公司的批准证书签发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五条 董事会为合营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如下: 1、制订公司发展计划,审批总经理提出的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计划和 资金使用情况等重要报告; 2、决定公司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批准年度财务报 表、收支预算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更改合营公司章程和通过合营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和转

10、让; 5、讨论决定合营公司中止、解散或与另一经济组织合并; 6、决定聘用或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 7、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8、负责合营公司解散时的清算工作; 9、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合营公司董事长由甲方委派,两名副董事长分别由乙方和甲方各委派一名。董事长、副 董事长、董事任期四年,董事长克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临时授权副 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如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应由董事会会议罢免。 董事如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由委派方撤换。合营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

11、人选时,应由 委派方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合营公司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5天发生召集董事会会议的书面通知,写明会议 的内容、时间和地点,通知各董事。 第二十一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如届 时未出席又未委托代理人出席,则视为对待表决事项的弃权。 第二十二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

12、出西 施,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 以下重大问题,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 1、合营公司章程方的修改; 2、合营公司的中止、解散;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4、合营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对其他事宜,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决定。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合营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 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二人,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 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四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总经理由甲方委派的人员担任,副总经理由乙方委派的人

13、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由董事会或总经理授权的副总经理代理行使总经理职责。合营公司根据需要设部门经理,分别负责各部门的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七条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方可离职。如发现有严重失职行为,经董事会会

14、议决议可随时解聘,对合营公司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第八章 税务、外汇、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款及制度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款及年度。 第三十二条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用中文书写,必要时同时用英文书写。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记账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合营公司所有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合营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合营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的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计算。合营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或外汇管理部门同意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账户。 第三十四条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过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三十五条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 合营各方有权查阅合营公司的账目,所需费用由查阅方自行负担,查阅时合营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三十六条每一会计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财务部门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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