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商标权(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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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药商标权,科学学与知识产权研究室 刘兆民,第一节 商标权概述,一、商标与商标权 二、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 三、商标注册、期限、续展和终止 四、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商标权的行使和限制,一、商标与商标权,(一)商标 1.商标的概念 商标就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记,俗称“牌子”。 2.商标的特征 商标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只能是商品的生产 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自然人例外); 商标是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 商标是标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区别同类商 品或服务的标记。 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 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 组合的可视性标志。 具有显著特征和便于识别的可视性

2、标志。 3. 商标的功能 区别功能, 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 表明质量的功能 广告功能 财产功能 4. 易与商标相混淆的几个概念 商标与商号 商标是用来表明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是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标记,而商号则是用来表明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自身的主体的标志。,商标的构成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颜色的组合,而商号则只能是文字形式。 尽管商号与商标可以相互转化,但商号的注册保护和商标的注册与保护所依据的法律不同,受保护的范围也不同。 商标与商品装潢 使用目的不同 稳定性不同 个性特征要求不同, 商标与外观设计 两者的功能和作用不相同 两者受法律保护的条件不同 表现形式不尽相同 法律保

3、护的范围不同 法律保护的期限不同 商标与原产地名称、产地标记 专有性不同 二者功能不同,显著性要求不同 二者依据的法律不同 商标与通用标记 通用标记是表示商品特性、品质、用途的行业标记,通常以一种简洁、醒目的符号或图形构成。 商标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使用与通用标记相同或近似的符号、图形注册商标。,欧洲通用标记,(二)商标权 1. 商标权的含义 商标注册人或者注册商标的受让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 商标权的特征 除具有一般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外,还具有: 保护的有效期限是相对的; 财产价值的体现具有延后性; 取得权利的前提与专利权、著作权不同。

4、,3. 商标权的基本表现形态 未注册商标权:没有注册的商标其所有人享有的权利。具有自然、便利、易变等特点,致命的缺陷一是很容易丧失权利或者受到严格限制,二是受到侵犯后很难获得法律保护。 注册商标权:权利人不仅在事实上拥有某个商标,而且得到法律上的确认。注册商标权易于得到国家法律甚至国际法的保护,具有自觉性、稳定性、专有性等特点。, 驰名商标权:具有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高、信誉好、影响面广、权利高度确定以及能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等特点。 驰名商标不仅是民族工业精华的集中体现,也是现代企业形象的象征。 驰名商标是一国经济发达水平的重要标志,拥有的驰名商标越多,经济发展的水平就越高。,二、商标权的主体

5、和客体,(一)商标权的主体 1.原始主体-注册人 商标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修改后的商标法包括了自然人。 上述单位必须是为经营性的企业、事业单位。 注册时应当以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不得在未经营的商品上注册商标),自然人例外。,2.继受主体-受让人 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由受让人从转让人处有偿或无偿地取得商标权;另一种是根据继承程序,由合法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商标权。 3.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两国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等办理; 申请注册时应当委

6、托国家工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强制性代理)或自己直接办理。,(二)商标权的客体 1. 商标权客体的含义 商标权的客体就是商标。一般说来,只有注册商标才能成为商标法律关系的客体。 2. 商标权客体的分类 按照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要素组合状态划分: 文字商标 图形商标 颜色商标 组合商标 立体商标(三维商标), 按照商标使用者分类: 制造商标-工业商标或生产商标 销售商标-商业商标 服务商标-表明自己的服务并区别他人同类服务而使用的商标。 集体商标-属于同一组织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共同使用的相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如铁路、银行、邮电的集体标志。 按照商标的功能、用途

7、或作用分类: 等级商标-在自己生产经营的不同等级的同类商品上使用的系列商标。,证明商标-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如真皮标志、绿色食品标志、手机入网标志。 备用商标-贮备商标 联合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与主商标相近似的一系列商标。如娃哈哈、哈哈娃 防御商标-商标所有人在与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同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同一商标。, 根据使用对象的不同分类: 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广告业、保险业、银行业、不动产业、运输业、美容美发、医院等。 按知名度的高低和保护范围的大小分类: 普通商标 驰名商标-知名度高、名牌 按商标注册地:

8、 国内商标 外国商标,三、商标注册、期限、续展和终止,(一)商标注册 1. 商标注册的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 注册在先原则:申请在先为主,使用在先为补 充。 优先权原则:国际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均为 6个月内。 单一性原则: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2. 商标注册的必备条件 可视性:可视性是指可视觉感知。 显著性:显著性是指可区分性、可区别性、 可识别性或可辨别性。 新颖性:新颖性是指 在申请注册日之前的 同一类或者类似商品 或服务上没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3.商标注册的禁止条件-绝对禁止 禁止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同中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

9、章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 特定的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 图形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 或近似的。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 或近似的。,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禁止使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缺乏显著特征的。 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

10、的形状、为获得技 术效果而需要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 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的三维标志。, 禁止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如贵州醇、泸州老窖等)。 4商标注册的禁止条件-相对禁止 相对禁止条件即商标不得与他人商标混同,混同是指商标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二)商标的期限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期限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三)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

11、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四)商标的终止 1. 注册商标的注销 商标权人死亡或终止,无继受人或在法律规定的时间(1年)内,其注册商标未办理移转注册的,该商标权归于消灭。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且已过宽展期,商标权人未提出续展申请,或续展申请未被核准的,该注册商标终止。 商标权人自愿放弃商标权,向商标局提出注销申请的。,2. 注册商标的撤销 使用不当撤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未经商标主管部门核准,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12、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注册不当撤销: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的;使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已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所有人或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争议撤销: 一般见于先注册的商标权人与后注册的商标,因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相同或近似,导致争议发生。,四、商

13、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商标权人的权利 1专用权 商标所有人在核准注册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独占使用其商标的权利。 2禁止权 商标注册人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包括“近似” “类似” 的商品或服务。,3续展权 商标所有人在其商标注册后为了保持商标继续有效而实施的一种权利。 4许可权 商标所有人将自己的注册商标在一定的期限内和一定的地域内,以一定的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的一种权利。 5转让权 商标所有人由于某种原因,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将其商标权转移给他人的权利。,6标记权 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7变更权-变更其注册商

14、标的有关内容。 8注销权-申请注销、到期不续展自动失效。 9质押权-作为财产进行质押。 10司法救济权-诉讼等。,(二)商标权人的义务 1依法使用注册商标。 2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3按时缴纳有关费用。,五、商标权的行使和限制,(一)商标权的行使 1注册商标的使用 必须严格限制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尽量加注注册标志;不得将注册商标变为商品通用名称,防止商标的显著性特征退化;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要保证质量,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2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 普通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地域内使用,而许可方仍然保留自己在该地域内使用和再授予第三方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独家许

15、可:在约定地域内,许可方仅许可一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某一注册商标,除此之外不得再许可第三方使用,但许可方仍保留自己使用的权利。 独占许可:在约定地域内,被许可方享有独占使用权,其他任何人包括许可方也不得再同一地域内使用该注册商标。,3注册商标的转让 指权利人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 转让与许可不同,转让是商标权利主体的变更,注册商标转让后,原商标权人即不再拥有商标权,受让人成为新的商标权人。 转让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转让,另一种是继受转让。前者是主体之间经协议共同实施的行为,后者则是通过继承、受赠或遗赠方式由其继承人或受赠人取得商标所有权。,(二)商标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 是指对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主要是叙述性商标)以善意的、正当的方式进行商业性使用,不视为侵权行为。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2权利用尽 权利用尽亦称权利穷竭,是指商标权人或许可使用人将该商标使用于商品并将商品投放市场后,任何人销售或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权人无权阻碍或禁止在该商品上使用商标。 3权利撤销 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注册商标。,4非商业性使用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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