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城关镇古城改造房屋征收实施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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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盘县城关镇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实施方案为加快盘县城镇凤鸣新区(一五九、水泥厂、豆腐坡片区)建设步伐,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镇形象,确保凤鸣新区棚户区改造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第 590 号令)和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六盘水市府发201219 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及补偿对象凡在城关镇凤鸣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房屋及附属物征收人进行补偿的,适用本方案。房屋坐落在上述红线范围内,且在盘县人民政府

2、关于征收盘县城关镇城市棚户区改造区域内房屋的通告发布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属于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对象:(一)持有住建、国土部门办理的相关证件;(二)不具有上述条件的,经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和城关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联合组成的认定机构进行调查、认定公示后,对于社区 1990 年 4 月 1 日以前的房屋和农村 2008 年 1 月 1 日前建设的房屋及附着物,给予全额赔偿;对于社区 1990 年 4 月 1 日以后建设的房屋和农村 2008 年 1 月 1 日以后建设的房屋给予 40%-60%的补偿。第二条 征收本体及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盘县住建局;房屋征收委托实施单位:盘县城关镇人

3、民政府;2房屋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所有权人。第三条 房屋征收补偿原则(1)依法征收补偿的原则。征收与补偿工作须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二)房屋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补偿方式的原则。征收补偿时,房屋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置换;(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以全程公开的方式,办事公正的要求,实现公平的目标,切实维护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四)占用河堤、道路等公共基础设施的违法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五)规定期限内搬迁给予奖励的原则。在房屋征收补偿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人给予奖励。第四条 被征收房屋面积的确定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以房

4、屋权属证书或权属档案的记载,对无权属证明经认定应予补偿的部分按实际丈量面积为准。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一)住宅价值的补偿: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参照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并按住房面积 50 元/计发搬家费,不足 50的按 50计发。选择货币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被征收人有异议的也可自行选择评估机构评估,但必须按评估报告执行(评估费用由选择人自行承担)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就近安置按征收 1建筑面积还 1建筑面积,并按原住房总面积奖励 20%计入新房面积,在本片区规划建设红线范围内进行就近还房。3住宅的产权置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奖

5、励面积 10以内的,按建筑房屋成本价购买;超 10以外的面积按相同区域商品房市场价购买。住宅的产权置换房屋建筑面积少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按相同区域商品房市场价补差价。(二)商业用房(即门面)价值的补偿;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为商业用途的以评估机构评估的商业用房市场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按类别征收 1建筑面积还 1建筑面积,即拆一还一、就近还房的原则。(三)对被征收人具有合法权属房屋以外的附属物、构筑物,参照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进行补偿。第六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一)搬迁费按拆迁建筑面积 100 元/给予一次性货币

6、补偿(含回迁) ,不足 50的按 50计发;(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临时过渡安置费住宅按 6 元/月进行补偿,营业用房按该地段的平均价格计算补偿。首期计发 12 个月,此后按半年度计发。计发临时安置费从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腾房交付之日起计算 至 回 迁 公告 之 日 止 。过渡期为两年,超过过渡期的,由房屋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在原临时安置费基础上按 3 元/月增加临时安置费。 第七条 房屋征收奖励标准(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定,从发布征收补偿公告的次日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搬迁完毕并交房的,给予一次性4奖励,其奖励标准为:每平方米奖励人民币 50 元,建筑面

7、积超过 50的,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不足 50的,按 50计算。(二)超出公告规定时间和要求的,被征收人不能享受奖励,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置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第八条 产权置换房屋的地段及选房本片去产权置换房屋在凤鸣新区建设,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和要求的时间内拆迁完毕的,按类别及回迁征收合同先后顺序依次优先选房。第九条 征收补偿的法律责任(一)房屋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房屋被征收人或其他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不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违者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第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由盘县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和城关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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