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现场勘验暂行规则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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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灾现场勘验暂行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消防机构火灾现场勘验工作,保证现场勘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火灾现场勘验是指现场勘验人员依法并运用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对与火灾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表面等进行勘查、验证,查找、检验、鉴别和提取物证的活动。第三条 火灾现场勘验的主要任务是:发现、收集与火灾事实有关的证据、调查线索和其他信息,分析火灾发生及发展过程,为火灾认定,办理行政案件、刑事诉讼提供证据。第四条 火灾现场勘验的主要内容包括:现场保护、实地勘验、现场询问、物证提取、现场分析、现场处理,根据调查需要进行现场实验。第五条 火灾现

2、场勘验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按照火灾调查管辖范围组织实施,必要时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参加勘验。火灾现场勘验可以指派或者聘请火灾调查专家和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根据需要,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火灾现场勘验提供技术支持。第六条 公安消防机构从事火灾现场勘验的人员应当具备消防监督岗位资格,持证上岗。第七条 火灾现场勘验工作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遵循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合法、缜密的原则,不受任何干扰,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二章 现场勘验职责第八条 负责火灾调查管辖的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火灾现场,及时开展现场勘验活动。第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

3、勘验火灾现场由现场勘验负责人统一指挥,勘验人员分工合作,落实责任,密切配合。 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火灾调查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现场勘验开始前,由负责管辖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指定。第十条 有人员死亡的火灾现场,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参加勘验;发现放火线索,确认为放火嫌疑案件的,经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将现场和调查材料一并移交刑侦部门并协助勘验;确认为治安案件的,移交治安部门。第十一条 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勘验工作;(二)确定现场保护范围;(三)确定勘验、询问人员分工;(四)决定现场勘验方法和步骤;(五)决定提取火灾物证及检材;(六)审核

4、、确定现场勘验见证人;(七)组织进行现场分析,提出现场勘验、现场询问重点;(八)审核现场勘验记录、现场询问、现场实验等材料;(九)决定对现场的处理。第十二条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分工进行现场勘验、现场询问;(二)进行现场照相、录像,绘制现场图;(三)制作现场勘验记录,提取火灾物证及检材;(四)向现场勘验负责人提出现场勘验工作建议;(五)参与现场分析。第十三条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主管单位保卫部门勘验火灾现场,需要公安消防机构协助并出具邀请函的,有关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第三章 现场保护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火灾现场,做好现

5、场保护工作,确定火灾调查管辖后,由负责火灾调查管辖的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现场保护。第十五条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对火灾现场外围进行观察,了解有关情况,确定现场保护范围,必要时通知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实行现场管制。凡与火灾有关的留有火灾物证的场所应当列入现场保护范围。第十六条 火灾现场保护应当采用设立警戒线或者封闭现场出入口等方法,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情况特殊确需进入现场的,应当经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批准,并在限定区域内活动。对位于人员密集地区的火灾现场应当进行围挡。第十七条 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应当根据勘验需要和进展情况,调整现场保护范围,经勘验不需要继续保护的部分,应当及时决定解除封闭并

6、通知火灾当事人。第十八条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应当对可能受到自然或者其他外界因素影响而受到破坏的现场痕迹、物品等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护。在火灾现场移动重要物品,应当采用照相或者录像等方式先行固定。第四章 现场勘验第十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勘验火灾现场,勘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勘验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火灾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并应当记录见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等。第二十条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观察火场燃烧情况,向知情人了解有关火灾情况,注意收集围观群众的议论,重要情况应及时向现场勘验负责人报告。第二十一条 火灾现场勘验发现火灾场所、建筑有自动消防设施、监控设备等,勘验人员

7、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相关的火灾信息资料。第二十二条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进入现场勘验之前,应当查明以下可能危害自身安全的险情,并及时予以排除:(一)建筑物可能倒塌、高空坠物的部位;(二)电气设备、金属物体是否带电;(三)有无可燃、有毒、腐蚀性等气体、液体泄漏,是否存在放射性物质和传染性疾病、生化性危害等;(四)现场周围是否存在运行时可能引发建筑物倒塌的机器设备;(五)其他可能危及勘验人员人身安全的情况。第二十三条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勘验现场时,应当按规定佩戴个人安全防护装备。第二十四条 在道路上勘验车辆火灾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警戒线、警示标志或者隔离障碍设施,必要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交通管

8、制。第二十五条 火灾现场已被清理或者破坏,无法认定起火原因、核定直接财产损失的,也应当制作现场勘验记录,表明现场被清理或者破坏的情况。第二十六条 火灾现场勘验,应当遵守“先静观后动手、先照相后提取、先表面后内层、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按照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和专项勘验的步骤进行,也可以由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勘验步骤。(一) 环境勘验。在观察的基础上拟定勘验范围、确定勘验顺序,主要内容是:1现场周围有无引起可燃物起火的因素,如现场周围的烟囱、临时用火点、动火点、电气线路,燃气、燃油管线等;2现场周围道路、围墙、栏杆、建筑物通道、开口部位等有无放火或者其他可疑痕迹;3着火

9、建筑物等的燃烧范围、破坏程度、烟熏痕迹、物体倒塌形式和方向;4现场周围有无监控录像设备;5其他需要勘验的内容。(二) 初步勘验。通过观察判断火势蔓延路线,确定起火部位和下一步的勘验重点,主要内容是:1现场不同方向、不同高度、不同位置的烧损程度;2垂直物体形成的受热面及立面上形成的各种燃烧痕迹;3重要物体倒塌的类型、方向及特征;4各种火源、热源的位置和状态;5金属物体的变色、变形、熔化情况及非金属不燃烧物体的炸裂、脱落、变色、熔融等情况;6电气控制装置、线路位置及被烧状态;7有无放火条件和遗留的痕迹、物品;8其他需要勘验的内容。(三) 细项勘验。根据现场痕迹确定起火点,主要内容是:1起火部位范围

10、内设施、设备及其他物品烧毁、烧损情况;2物体塌落、倒塌的层次和方向;3低位燃烧痕迹、燃烧终止线和燃烧产物;4物体内部的烟熏痕迹;5设施、设备、容器、管道及电气线路的故障点;6尸体有无非火烧形成的外伤、烧伤人员的烧伤部位和程度;7其他需要勘验的内容。(四) 专项勘验。查找引火源、引火物或起火物,收集证明起火原因的物证,主要内容是:1电气设备故障产生高温的痕迹;2电线短路、接触不良、过负荷痕迹;3机械设备故障产生高温的痕迹;4管道、容器泄漏物起火或爆炸的痕迹;5自燃物质的自燃特征及自燃条件;6起火物的残留物;7动用明火的物证;8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物品;9其他需要勘验的内容。第二十七条 火灾现场勘验

11、人员应当对现场中的尸体进行表面观察,主要内容是尸体的位置、姿态、损伤、烧损特征、烧损程度、生活反应、衣着等。第二十八条 翻动或者将尸体移出现场前应当编号,通过照相或者录像等方式,将尸体原始状况及其周围的痕迹、物品进行固定。观察尸体周围有无凶器、可疑致伤物、引火物及其他可疑物品。第二十九条 现场尸体表面观察结束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确定死亡原因。负责火灾现场勘验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将尸体检验报告存档。第三十条 火灾现场勘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剖面法、逐层法、复原法、筛选法和水洗法等。第五章 现场勘验记录第三十一条 火灾现场勘验结束后,现场勘验人员应当及时整理

12、现场勘验资料,制作现场勘验记录。现场勘验记录应当客观、准确、全面、详实、规范描述火灾现场状况,各项内容应当协调一致,相互印证,符合法定证据要求。现场勘验记录包括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和现场录像、录音等。第三十二条 现场勘验笔录应当与实际勘验的顺序相符,用语应当准确、规范。同一现场多次勘验的,应当在初次勘验笔录基础上,逐次制作补充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发现火灾的时间、地点,发生火灾单位名称、地址、起火部位,勘验时的气象情况,现场勘验开始和结束时间,记录人等;(二)现场勘验负责人、勘验人员姓名、单位、职务;(三)现场勘验过程和勘验方法;(四)现场的位置、建筑结构,主

13、要存放物品、设备、主要烧毁物品、燃烧面积、人员伤亡情况等;(五)建筑整体燃烧程度,尸体、重要物品的位置、状态、数量和燃烧痕迹;(六)提取的痕迹、物品名称、数量、特征、地点及提取方式;(七)其他与起火部位、起火点、引火源、引火物有关的痕迹物品;(八)现场勘验人员及见证人的签名。第三十三条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根据现场情况选择制作现场示意图、建筑物立面图、局部剖面图、物品复原图、电气复原图、火场人员定位图、尸体位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现场痕迹图等。第三十四条 绘制现场图应当使用计算机绘图软件,采用A4型纸,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重点突出、图面整洁、字迹工整、图例规范

14、、比例适当、文字说明清楚、简明扼要;(二)注明火灾名称、过火范围、起火点、绘图比例、方位、图例、尺寸、绘制时间、制图人、审核人,其中制图人、审核人应当签名;(三)清晰、准确反映火灾现场方位、过火区域或范围、起火点、引火源、起火物位置、尸体位置和方向。第三十五条 绘制现场平面图应当标明现场方位照相、概貌照相的照相机位置,统一编号并和现场照片对应。第三十六条 现场照相的步骤,一般按照现场勘验程序进行。勘验前先进行原始现场的照相固定,勘验过程中应对证明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物证重点照相。第三十七条 现场照相可分为现场方位照相、概貌照相、重点部位照相和细目照相。现场照片应当与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具有相关性,并且真实、全面、连贯、主题突出、影像清晰,色彩鲜明。制作档案应当采用冲印或者专业相纸打印的照片,照片底片或者原始数码照片应当妥善保管。(一)现场方位照相应当反映整个火灾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表明现场所处位置和与周围建筑物等的关系。(二)现场概貌照相应当拍照整个火灾现场或火灾现场主要区域,反映火势发展蔓延方向和整体燃烧破坏情况。(三)现场重点部位照相应当拍照能够证明起火部位、起火点、火灾蔓延方向的痕迹、物品。重要痕迹、物品照相时应当放置位置标识。(四)现场细目照相应当拍照与引火源有关的痕迹、物品,反映痕迹、物品的大小、形状、特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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