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

上传人:野鹰 文档编号:1141615 上传时间:2017-05-29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5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关于印发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134 号)【发布时间:2011 年 04月 02日】 【来源:原材料工业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为促进铸造用生铁行业健康发展,推动钢铁工业结构调整,防止落后炼铁产能变相逃避淘汰,我部将对现有专业生产铸造用生铁的企业按标准进行认定。现将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简称规范条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规范条件于 2011年 6月底前将本地区企业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我部。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文刚电 话:(010)68205595 (010)68205575(传真)附件: 铸

2、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doc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为促进铸造用生铁行业健康发展,推动淘汰钢铁行业落后炼铁产能,制定本规范条件。本条件适用于现有专业生产铸造用生铁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一、基本条件(一)产品用途和质量。企业产品主要为铸造用生铁,90%以上销往铸造行业。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符合铸造用生铁 (GB/T7182005) 、 球墨铸铁用生铁 (GB/T1412-2005 )等国家标准。灰铸铁件用生铁碳含量不小于 3.30%、硅含量不小于 1.25%,球墨铸铁用生铁碳含量不小于 3.40%、硅含量 0.501.40%。(二)资源综合利

3、用和环境保护。企业须具备有效的废弃物回收利用措施,高炉渣综合利用率不小于 98%,高炉煤气利用率达到 95%以上。企业须配备有效的污染物排放治理与监测设施,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 、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92 ) 、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等国家标准。(三)能源消耗。高炉焦比(含小块焦)不大于 510千克/ 吨,工序能耗不大于 520 千克标煤 /吨。吨铁新水消耗不大于 2.6 吨。(四)工艺和装备。高炉容积须大于 200 立方米,但对于配套“ 短流程” 铸造工艺的高炉容积可放宽到大于 100 立

4、方米。企业须配置高炉煤气回收利用、高炉喷煤等节能减排技术措施。未达到以上条件的企业,应按期淘汰落后的炼铁设备。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要以满足铸造行业需求为原则,加快结构调整,将淘汰落后、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相结合,不断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和产业集中度。二、认定管理各地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的认定申请及初审工作(申报表见附表) 。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本规范条件,禁止落后炼铁高炉借铸造用生铁企业之名躲避淘汰;同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适度提高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及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公布。同时对认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已经认定但违反本规

5、范条件的企业,责成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列入淘汰落后名单。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修订。附表: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申报表附表: 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申报表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注册地址 邮 编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手机 传 真联 系 人电话 E-mail企业性质国有 集体 民营 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 港澳台投资 其它相关认证 ISO9001 TS16949 ISO14000 OHSAS180001 其它银行信用等 级员工人数总人数: 人 其中(生产: 人 ,管理: 人,技术: 人)高炉容积(m 3)台数(台)焦比(含小块焦)(

6、kg/t)工序能耗(kgce/t)吨铁新水消耗(t)装 备产、销量(万吨/年)年度类别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2009 年 2010 年企业生铁总量合计其中: 铸造生铁离心铸管铸 铁 件其 它销售收入(万元/年)综合利用环保指标高炉炉渣综合利用率: %,除尘灰利用率: %废气、粉尘、废水、噪音等符合国家标准:是 否 (另附具体数据)市级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省级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专家评审组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意见 (盖章)注:企业需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原件备查):1. 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2. 纳税凭证、销售发票3. 高炉立项批复及环评批复,经改造变更情况等4. 产品年检证明、炼铁现场操作记录5.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环保监测报告6. 管理体系认证书(如:ISO9001、TS16949、ISO14000、OHSAS180001 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报告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