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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制度职位分类

shaoy****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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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制度职位分类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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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公务员职位分类,,2,,当代人事管理有两大支柱:一是选拔人才,一是职位分类,二者缺一不可 ———怀特 职位分类是人事行政工作的起点,也是人事行政工作的基础 ———魏洛比,3,主要内容,一、公务员分类制度的涵义 二、各国的公务员分类制度 三、公务员分类制度的评价 四、我国的公务员分类制度,4,一、公务员分类制度的涵义,是指将公务员按其性质、责权范围、隶属关系和所需的资格条件分门别类,确定名称,评定等级,制定操作规范的全部程序5,,1、品位分类制度 品位分类主要是以人为对象进行的分类,依据的是国家公务员个人所具备的条件和身份,从而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等级 特点:官阶与职位不统一以官阶标志确定相应的工资报酬 典型国家:英国、法国,6,,2、职位分类制 职位分类是将职位按其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成度和所需人员的资格条件,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等级,为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晋升、培训、工资待遇等各项管理提供依据 典型国家:美国、加拿大等,7,二、各国的公务员分类制度,(一)英国的品位分类制 1、初建时期(1854~1870) 1870年枢密院令:,高级文官,低级文官,,8,,2、发展时期(1870~1971),高级文官 (第一级),低级文官 (第二级),成年级,学童级,中间级 (1906),行政级,执行级,事务级,助理事务级,,,,,,,,,,,,,1920年,9,,(二)美国的职位分类制 1、酝酿时期(1836~1923) 起因:1836年联邦政府300名雇员就分配与工作不平问题,向国会提出要求改善待遇的请愿。

10,,2、推行时期(1923~1949) 1923年国会通过“职位分类法”,专 门 及 科 学 职 务 类 (7),次 专 业 职 务 类 (8),事 务 行 政 及 财 务 职 务 类 (14),保 管 职 务 类 (10),低 级 事 务 及 技 工 职 务 类 (5),五类44个等级,,,11,,3、改进时期(1949~1978),职位分类总表(GS):18等,技艺保管分类表(CPC):10等,,12,三、公务员分类制度的评价,1、品位分类的特点: (1)职类划分较简单 (2)重视公务员的资格条件 (3)官、职相对分离 思考:实行品位分类制的历史社会原因,13,2、品位分类制的优劣,优点: 1、简单易行 2、易流动,培养通才 3、重视教育背景 4、强调年资,有利于队伍稳定 5、官、职分离使公务员具有安全感,缺点: 1、分类不系统 2、轻专才 3、轻能力 4、不利于调动积极性 5、无法实现同工同酬,14,,3、职位分类的特点: (1)规范化的系统分类 (2)职等与官等合一,15,4、职位分类制的优劣,优点: 1、规范化的系统分类有利于选拔人才 2、为考核工作提供客观标准 3、有利于贯彻专业化原则 4、有利于培训 5、有利于合理定编 6、职等与官等合一,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缺点: 1、职位分类方法非常复杂 2、由于强调专才,因此不利于公务员的调转流动,16,四、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一)我国职位分类工作的程序 1、职能分解: 明确机关内各部门的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和职责权限,层层进行分解,明确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务。

17,,2.职位设置: 在职能分解的基础上,根据编制数额确定每个具体职位的工作负荷18,,3.制定职位说明书: 职位说明书是综合说明某一职位的工作性质、任务、职责及任职资格条件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包括: 1、职位名称 2、所在单位(职位代码) 3、工作项目 4、工作描述 5、所需知识和技能 6、工作标准,19,,4.确定公务员的级别: (1)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决定了应该对应的级别范围 (2)公务员所在职位的责任、工作难易程度 (3)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20,(二)定岗 定职(衔)定级,1.类别划分: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法官、检查官、警察类公务员21,,2.职务设置: 根据公务员承担职责性质,将公务员分为“领导职务系列”(10个职务层次) 和“非领导职务系列(8个职务层次) ”具体包括,22,领导职务系列,国务院总理 国务院副总理 国务委员 部长 省长 副部长 副省长 司长 厅 (局)长 市长 副司长 副厅(局)长 副市长 处长 县长 副处长 副县长 科长 副科长,23,非领导职务序列,巡视员 助理巡视员 调研员 助理调研员 主任科员 副主任科员,24,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与领导职务之间的对应关系,,,,,,,,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局级,副局级,处级,副处级,科级,副科级,25,无职务公务员,科员 办事员,26,,3.职级(级别)设置: 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确定。

《暂行条例》中15个级别,《公务员法》中要求多增设级别27,职务对应的级别(老规定),国务院总理:一级 国务院副总理 国务委员:二——三级 部长 省长:三——四级 副部长 副省长:四——五级 司长 厅 (局)长 市长:五——七级 副司长 副厅(局)长 副市长:六——九级 处长 县长:八——十级 副处长 副县长:八——十一级 科长、主任科员:九——十二级 副科长、副主任科员:九——十三级 科员:九——十四级 办事员:十——十五级,28,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一级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 二至三级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 三至四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 四至五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 五至七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 六至八级中央各部副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助理巡视员;,29,,七至十级 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调研员; 八至十一级 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助理调研员; 九至十二级科长,乡(镇)党委书记; 九至十三级副科长,乡(镇)党委副书记; 九至十四级科员,干事; 十至十五级办事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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