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通桥施工船舶管理办法(201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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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铁大桥局沪通长江大桥项目船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沪通长江大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船舶施工管理,确保船舶设备、设施、人员以及环境保护的安全,最大化地合理降低船舶设备使用成本,提高项目经济效益,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部船舶管理要围绕满足施工需求、保证使用安全、降低使用成本开展工作,遵循“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参建船舶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以施工生产为中心,采取技术、经济、组织措施,对参建船舶设备配备使用的计划编制、调配、租赁、准入、安全、环保、退场、成本核算和费用支付全过程的管理,做到合理配备、合法使用、安全环保运行,使船舶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

2、适航状态,优质、高效、安全、环保地完成施工生产任务。 第三条 参建船舶设备管理时限:从编制船舶机械设备配备使用计划开始,至船舶设备退场并完成船舶设备使用成本核算为止。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沪通长江大桥项目及各分项目部(以下简称“分部”)的各类施工船舶和相关人员。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为加强对项目部船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项目部船舶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项目常务副经理副组长:项目部副经理(总调度长)、船舶分公司现场负责人、安全总监 成员:安全环保部部长、工程技术部部长、物资管理部部长、机械设备部部长、调度中心主任、分部机械设备部部长船舶分公司派驻现场人员,

3、负责对现场船舶的管理,船舶管理归口项目部机械设备部门。 第六条 领导小组职责: 1.全面负责项目施工船舶管理的领导工作。 2.对项目施工船舶及施工水域码头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指导。 第七条 船舶分公司职责: 1负责项目部各施工船舶及施工水域码头的管理工作。 2参与项目部船舶使用需求计划的编制、优化工作。 3负责吊船、运输船、混凝土船、拖轮、抛锚船、交通船、施工区域警戒船等船舶的组织与管理。 4协助项目部做好与海事、航道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 5落实施工船舶的准入、准出制度,配合机械设备部门组织参建船舶的进场验收、勘验、定期进行安全设备检查,并督促相关施工船舶落实整改意见。6参与船舶水上施

4、工方案的编制,监督、检查船舶水上施工方案的落实,确保船舶及施工人员安全。 7负责编制船舶专项应急预案及预防措施,并监督、检查、落实。8建立动态的船舶设备基础管理资料信息平台,动态掌握船舶设备的数量、技术状况和安全环保使用情况。9配合机械设备部门对参建船舶的油料使用消耗进行监管。 10参与参建船舶合同评估、施工管理,以及使用费用的签认审核工作。 11配合机械设备和安监部门监督、检查参建船舶安全、设备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参建船舶的设备管理和安全施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考评,总结经验,表彰先进。12对作业码头及水上船舶作业平台人行通道的安全防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13协助机械设备部建立船舶资源信息平台

5、,负责管理职责范围内,船舶使用意向的洽谈和推荐工作。 第八条 项目部机械设备部船舶管理职责: 1、参与项目施工船舶及施工水域码头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建立集中管理平台。 3、负责对各分部的船舶需求计划进行汇总、分析,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优化,编制项目部船舶需求计划。 4、参与施工船舶的进场验收、定期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意见。5、协调各分部船舶的使用,监督、落实船舶调度指令。 第九条 各分部机械设备部船舶管理职责: 1、负责设置船舶管理、调度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调度人员。 2、负责本分部施工船舶及施工水域码头的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编制本分部的船舶需求计划。 4、加强与当地海事及气象水文部

6、门的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掌握当地气象情况并及时传送至本分部各施工船舶,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5、根据施工生产需要,准确掌握天气和水域环境,合理安排船舶航行、作业、停泊、维修保养工作。 6、合理安排好码头内船舶停靠,负责停靠码头船舶系解缆工作,做好码头上下人员安全管理。 7、落实船舶专项应急预案及预防措施,执行预案指令。 8、建立本分部所管辖船舶设备台帐、操作人员台帐、运转记录、维修保养记录、随机资料、操作人员资料等各类档案,准确掌握船舶设备的数量、动态、技术状况和维修保养情况,切实执行船舶设备的标识原则,做到帐物相符。认真收集、整理、分析、保管各种原始资料,按期准确向项目部、所

7、属子公司上报各类船舶设备报表和资料。 9、检查、落实本分部船舶使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检查本分部船舶设备管、用、养、修、租、算等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10、严格执行船舶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分部船舶设备安全环保使用情况。发生机械事故及时上报,组织或参与本分部船舶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11、负责本分部船舶设备使用成本的统计、分析和管理,降低船舶使用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12、建立本分部船舶设备基础管理资料,负责本分部船舶设备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13、各分部须建立本分部船舶调度管理机构,按需要配备两名以上专职船舶调度管理人员,建立船舶调度管理制度和船舶调度值班制度。

8、第三章 船舶需求计划管理与实施 第十条 各分部应根据本分部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安排编制年度、季度、月度船舶需求计划,船舶需求计划应说明计划使用船舶的种类、数量、主要技术性能参数、计划使用时间及主要用途等,需求计划样式见项目部施工船舶管理办法附件1:船舶需求计划表。 第十一条 各分部机械设备部门应根据合同工期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在合同签订后1个半月内编制完成本分部主要船舶设备需求计划,计划的时间跨度为合同工期;并将计划的文字版(签字盖章)和电子版上报项目部。第十二条 各分部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应依据已审批的施工总体计划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编制完成本分部年度主要船舶设备需求计划,计划的时间跨度为本年

9、的12月26日至下年12月25日;并将计划的文字版(签字盖章)和电子版上报项目部。 第十三条 各分部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 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编制完成本分部季度主要船舶设备需求计划,计划的时间跨度为本季度最后一个月26日至下季度最后一个月25 日;并将计划的文字版(签字盖章)和电子版上报项目部。第十四条 各分部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季度计划的要求,在每月15日前编制完成本分部月度主要船舶设备需求计划,计划的时间跨度为本月26 日至下月25日;并将计划的文字版(签字盖章)和电子版上报项目部。 第十五条 编制船舶需求计划时,应优先考虑集团公司自有船舶。船舶需求量应根据施工组

10、织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工程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充分考虑使用的经济性、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 各分部船舶需求计划应经本分部经理审核后报项目部。 第十七条 由项目部分管领导组织,项目部机械设备部牵头,组织船舶分公司、工程技术部等相关单位及部门对各分部船舶需求计划进行汇总、分析、优化后,编制项目部船舶需求计划,报项目经理审批。第十八条 项目部及分部的船舶需求计划经审批后由船舶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第四章 船舶调配与租赁第十九条 项目部及各分部机械设备部门要广泛收集团自有设备和社会市场设备资源信息,建立设备资源信息档案,掌握项目施工所需设备资源情况,根据项目施工船舶设备需求计划,合理组织船舶设备进场

11、。第二十条 集团自有船舶备系指集团公司自有船舶。项目施工时应优先选用集团自有船舶。各分部机械设备部门要提前了解船舶技术状况,保证船舶以良好状态进入工地。使用自有船舶的分部应与船舶分公司签订船舶调配使用协议。第二十一条 外租船舶: 外租船舶采取“集中租赁,分级管理” 的原则,对拟租赁船舶设备进行资源比选。第二十二条 项目部机械设备部、船舶分公司及各分部要在充分了解市场设备资源信息的前提下,进行拟租赁船舶资源的比选,必要时应组织实地考察拟租船舶状况,综合考虑设备性能、服务质量、市场信誉、租赁价格、工期要求等因素。由船舶分公司提出租赁船舶比选推荐意见,报项目部审批。租赁设备资源比选表见附件2。第二十

12、三条 集中租赁:对于吊船、运输船、混凝土船、拖轮、抛锚船、交通船及施工警戒船,由项目部机械设备部、船舶分公司以招(议)标的方式组织集中租赁,确定战略租赁合作伙伴,并向分部推荐。第二十四条 租赁合同:各分部根据项目部推荐意见与租赁方签订船舶租赁合同。项目部机械设备部、船舶分公司负责各分部共用船舶租赁合同的签订。合同以参考范本为基础,见附件3。如有其他相关要求,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增减相关条款。 第二十五条 合同评审:项目部机械设备部、船舶分公司负责各分部共用船舶租赁合同的评审。其他船舶租赁合同,由各责任分部负责评审,评审方式需按分部、所属子公司二级评审。合同评审后,应按评审意见修改后签订正式合同,

13、并报项目部机械设备部备案。合同评审表见附件4和附件5。 第二十六条 各分部机械设备部门要分类建立船舶租赁供应商名册(见附件6),并留存租赁供应商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定期向项目部和所属子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汇总上报。 第五章 船舶准入与进场验收第二十七条 项目部所有进场船舶必须满足以下准入条件:1船舶状况应满足施工需求,无安全环保隐患;船舶适航证书的适航区域应与施工水域相符;船舶各类证书(有起重设备的船舶包括起重设备证书)齐全有效,并与船舶一致;船舶配员与船舶证书要求相符,船员证书(有起重设备的船舶包括起重设备操作人员证书)齐全有效,并与船员一致。2进场船舶须购买船舶保险和船员意外险。3、

14、必须装配海事部门指定型号的GPS、AIS系统和高频电话(VHF)等助航设备。4、按照船舶证书要求,配备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备有足够的满足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消防器材和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船舶准入制度的落实,实行“谁签约谁负责、统一把关”的原则。即联系单位或人员负责核查船舶及船员的证件等资料原件,并收集扫描件或复印件报项目部机械设备部,由机械设备部组织船舶分公司统一审核把关,必要时派人到船舶停泊现场查验船舶状况。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船舶不得进场。第二十九条 对拟进场的船舶,船舶分公司应按海事部门要求填写申请书,并将需报备的所有有效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员适任

15、证书、最低配员证书等)的复印件一同报项目部安质部审查,审查通过后加盖项目部公章,报海事局预审,预审通过后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第三十条 船舶进场后,联系单位或人员应及时通知船舶分公司,由其组织使用分部相关人员对船舶状况、船舶设备性能、安全设施、证书原件等进行进场验收,并填写进场验收表。第三十一条 船舶进场后,联系单位或人员应在船舶分公司的指导下,督促船舶所有权单位向海事部门申请船舶进港签证和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 所有进场船舶,必须经项目部机械设备部、安环部、船舶分公司进场验收、海事部门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三条 各船舶使用分部应及时向监理履行进场报验手续。第三十四条 所有进场船舶配备的船员数量,必须满足船舶施工最低配员要求及操作需要。第三十五条 所有进场船舶及船员的各类证书原件,应随船保存、管理、备查。第三十六条 进场施工船舶应及时将船舶的GPS终端ID、名称、类型及生产厂家等基本信息上报项目部和船舶分公司,并保证AIS、VHF系统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第三十七条 进场施工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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