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弘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保药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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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 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 30 个字(两个 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 公路、 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 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 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建设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 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

2、, 说明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 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 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1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中山市弘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保药剂项目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 中山市弘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李常喜 联系人联系人 罗光辉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民康东路 36 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0760-88847777 传真传真 0760-88847777 邮政编邮政编 码码 528437 建设地点

3、建设地点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民康东路 36 号 立项部门立项部门 / 批准文号批准文号 / 建设性质建设性质 新建 改扩建 技改 行业类别及行业类别及 代码代码 C2666 环境污染处理专 用药剂材料制造 占地面积占地面积 (平方米)(平方米) 3178.3 建筑面积建筑面积 (平方米)(平方米) 1500 总投资总投资 (万元)(万元) 300 环保投资环保投资 (万元)(万元) 30 环保投资占环保投资占 总投资比例总投资比例 10% 评价经费评价经费 (万元)(万元) 预期投产预期投产 日期日期 2019 年 12 月 工程内容与规模:工程内容与规模: 一、环评类别判断说明一、环评类别判断

4、说明 中山市弘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 300 万元,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民康东路 36 号租赁中山市明亮源路灯有限公司空置厂房一栋(建筑面积 1500m2),建设中山市弘博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保药剂项目。该项目使用主要原辅材料石膏、碳酸钠、PAM、硅藻 土、氧化镁、硫酸亚铁、氧化铁,按比例进行搅拌混合分装,生产环保药剂,达到年产凝 集剂 6200t/a、土壤修复剂 12400t/a 的规模。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 2017)(2019 年修订),该项目属于“C2666 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年 1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5、影响 评价法(2018 年修订)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年修订),所有新 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 录(2018 年 4 月修正版)的相关规定,本项目属于“十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 业,36、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 合成材料制造; 专用化学品制造; 炸药、 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水处理剂等水处理剂等制造”中的“单 纯混合或分装的”,因此判定该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受中山市弘博环保科技 2 有限公司的委托,湖南大自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 受委托后

6、,有关技术人员在现场调查和监测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公正、客观”的态度, 编制了中山市弘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保药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请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为项目实施和管理提供依据。 二、相符性分析二、相符性分析 (1)土地使用合法性)土地使用合法性 对照中山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 年),本项 目所在地属于允许建设区,符合用地规划要求。具体见附图 7。经查询中山市规划一张 图,本项目用地属于二类工业用地(见附图 8)。项目所在地符合当地的规划要求,地 理位置和开发建设条件优越,交通便利,不占用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自然风景保 护区等用地。因

7、此,该项目的从选址角度而言是合理的。 (2)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 (2019 年修订),本项目属于 C2666 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订) , 本项目属于鼓励类十一、 石化化工“14、 改性型、 水基型胶粘剂和新型热熔胶, 环保型吸水剂、水处理剂,分子筛固汞、无汞等新型高效、环保催化剂和助剂,安全型 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纳米材料,功能性膜材料,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电子气、 高性能液晶材料等新型精细化学品的开发与生产”中的环保型水处理剂,符合国家产业 政

8、策要求。 对照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 (试行)的通 知(中府【2016】1 号)文件,本项目不属于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中的产 业禁止类和限制类, 以及环保禁止类和涉水禁止类项目,因此,本项目符合中山市相关的 产业政策。 (3)与中山市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施细则的相符性分析与中山市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施细则的相符性分析 根据中山市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施细则 (中环【2015】109 号), 中发改高技术关于规范化工、洗水、印染、金属表面处理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 【2016】 89 号,该项目使用的主要原辅材料石膏、碳

9、酸钠、PAM、硅藻土、氧化镁、硫酸亚铁、 氧化铁均不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所有原辅材料均 无闪点; 项目不在化工集聚区内,项目生产产品为凝集剂和土壤修复剂,均为固态粉末状 产品, 项目生产产品为单纯的化学品混合, 不涉及化学反应;生产产品均属于水性化工产 品, 闪点无意义。项目无 VOCs 产生及排放,主要废气污染物为生产过程产生的粉尘颗粒 3 物。因此,该项目选址于火炬开发区,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 (4)与环境功能区划相符性分析)与环境功能区划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所在区域的空气环境功能为二类区, 执行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二级标准;声环境

10、功能区划为 1 类区,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 类标 准;根据中山市水功能区划,本项目纳污河道横门水道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中的类标准;项目选址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民康东路 36 号,租赁 已建空置厂房一栋, 根据广东省水利厅 2009 年 8 月制定的 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 , 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珠江三角洲中山地质灾害易发区”,地下水功能区保护目标水质类 别为类,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类水质标准。 根据项目环境影响分析可知,项目水污染物、噪声、固体废物各项污染物采取相关措 施处理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故项目选

11、址符合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和规划要求, 本项 目的选址是合理的。 三、编制依据三、编制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年 1 月 1 日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 6 月 27 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 年 11 月 7 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订; (7)中华人

12、民共和国水法,2016 年 7 月 2 日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 年 4 月 28 日修订; (10)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1 号,2013 年 2 月 16 日); (11)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 号); (12)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1277 号); (13)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境保护部文

13、件环 发201298 号); (14)关于发布(GB18599-2001) 4 等 3 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保部公告 2013 年第 36 号); (15)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 号); 2、地方性法规及政策地方性法规及政策 (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 年 11 月 29 日修订); (2)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 年 7 月 26 日修订); (3) 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 年)(粤 环发20186 号); (4)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中山市

14、城乡规划局、中山市规划设 计院,2015 年 7 月); (5)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中府函2016236 号); (6)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列(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6 年 2 月); (7)中山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中环201887 号); (8)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中府200896 号); (9)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工作指导意见(中环201534 号); (10)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11)中山市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施细则(中环2015109 号,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

15、12)中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府201754 号); (13)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准入管理规定(中环规字20173 号)。 3、技术规范、技术规范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2016);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2.3-2018);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 (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11

16、); 5 (8)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公告 2017 年 第 43 号) 四、环境要素的评价等级判定及评价范围四、环境要素的评价等级判定及评价范围 1、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2.2-2018),地表水环境影响评 价等级按照影响类型、排放方式、排放量或影响情况、受纳水体环境质量现状、水环境 保护目标等综合确定,具体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判定如下表: 表表 1-1 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判定水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评价等级判定 评价等级 判定依据 排放方式 废水排放量 Q/(m3/d);水污染物当量数 W/(量纲一) 一级 直接排放 Q2000 或 W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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