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屋建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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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建【2011】79号,第一章 总则,制订本办法的目的: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行为。 落实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责任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辖区内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

2、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 3.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的质量; 4.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 5.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6.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7.受理并按规定处理工程质量方面的举报和投诉,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8.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根据建设规模、质量状况和质量工作目标,制定年度或阶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分析,发布质量形势报告; 9.依法对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3、制性标准的行为实施处罚。,第二章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1.报审设计文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2.按规定委托工程监理; 3.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重新报审;组织实施工程质量通病防控工作; 4.在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及主要使用功能质量进行现场检测 ;,5.基础、主体、节能等重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提前3天告知监督机构,并于验收合格后3日内将有关验收资料报送监督机构; 6.工程竣工验收前,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以及

4、工程开工、竣工日期; 7.其它应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1.参加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等工作,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等技术问题;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质量要求和施工措施建议; 3.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并相应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检查报告;,4.对设计变更、技术洽商文件履行相关签章手续; 5.参加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的处理; 6.其它应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1.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及配备符合有关要求;主要专业工种

5、操作上岗资格及配备符合有关要求; 2.对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验收,并按规定在监理单位见证下取样和送检; 3.严格执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严格执行经批准有效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严禁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4.对工程深基坑、高支模、大跨度结构施工等重大质量风险源,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同时,将有关资料及时报送监督机构;,5.按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对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进行检验评定,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重要分部及单位(子单位)工程出具施工质量自评报告; 6.及时整

6、改质量问题;积极处理质量事故; 7.按要求填写、收集、整理、归档工程施工文件资料,确保真实、及时、准确、有效; 8.其它应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1.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资格及配备符合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经批准有效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2.监督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3.对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按规定进行验收; 4.见证涉及结构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的取样和送检;,5.对重点部位、关键分项工程实施旁站监理; 6.对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督促整改到位

7、并复查;定期向监督机构报告所监项目质量状况,及时上报工程施工过程中违法违规质量行为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质量事故情况;,7.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同意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重要分部及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出具监理评估报告; 8.其它应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检测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1.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检测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符合有关要求; 2.按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3.按技术标准要求开展检测工作,对不合格检测报告及时向监督机构上报; 4.按规定出具检测报告,检测

8、数据及结论真实、准确,并按规定上传检测信息; 5.其它应履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一、监督机构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2.制定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抽查工程实体质量;,4.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情况;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6.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二、监督机构在受理质量监督手续时,重点查验以下资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2.工程施工和监理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和监理合同; 3.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项目管

9、理机构人员组成名单及资格条件; 4.其它需要的文件。,三、监督机构遵照差别化监督原则,制定质量监督计划。,四、监督机构按照质量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抽查时,可利用相关仪器、设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主要建筑材料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或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需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机构对每次抽查、抽测情况做好记录。,五、监督机构对工程验收进行监督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验收结论是否明确等进行

10、监督,并形成监督记录。 六、监督机构应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基本情况及监督工作概况; 2.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 3.工程结构、建筑节能及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抽查、抽测情况; 4.对质量问题采取行政处罚的措施及质量问题整改反馈情况; 5.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抽查情况; 6.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情况。,七、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并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监督档案归档。工程监督档案保存时间与工程档案存档期限一致。,八

11、、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抽查发现存在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 4.法律、法规授权可以采取的其它措施。,九、主管部门应重点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城市轨道交通及大型公共建筑等涉及公共利益和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十、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及技术、质量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第五章 附 则,1.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2.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3.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2011年12月1日) 起施行。原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湖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同时废止。,请 批 评 指 正 ! 谢 谢 大 家 ! 201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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