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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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本章学习目标 本章教学重点、难点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通过本章学习,要求了解各种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构;了解其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具体规定;了解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概念及特征;明确外商独资企业的概念和法律地位;掌握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的条件、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掌握在相关方面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本章学习目标】,第六章,【重点】

2、 所谓“三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合资企业的设立、出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以及经营管理等,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合作企业的设立、投资或合作条件、产品或利润的分配、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以及经营管理等,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基本内容。 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的区别也是本章的重要内容。,【本章教学重点、难点】,【难点】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内容及出资额转让的法律规定. (2)合作企业中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第六章,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1、概念: 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

3、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共同出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第六章,2、种类: 按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习惯称之为“三资”企业。,(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1) 投资主体中必须有外国人或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 (2)该企业所在地必须是在我国境内; (3)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的直接投资。 (4)外商投资企业是依据我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设立的企业。 (5)外

4、国投资企业的设立必须是经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政府机关审查批准,并且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6)外商投资企业是有中国国籍的企业,只能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和立法 1、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概念: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的对象主要是: a.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企业内部关系。(出自比例、限额利润和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等关系) b.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政府之间的关系。(投资举办外商企业过程中的关系、管辖和保护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关系),第六章,2

5、、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立法 目前我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外商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商合作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三部法律及其实施细则。,(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 .参照国际惯例原则,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四个法律特征: 1.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外方可以是个人,中方不可以是个人) 2.合营企业是

6、经中国政府机关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 3.合营企业是股权式企业 4.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章,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一)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合营企业设立的前提条件:能够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体体现在下列几项: 1、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 2、能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3、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合营企业设立的程序: (1)立项审批; (2)提出可行性报告; (3)签订合营协议; (4)登记注册。,第六章

7、,(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在该企业合营期内不得抽回投资,但可以增加。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2投资总额(概念) 投资总额=注册资金+合营企业的借款额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当保持正确、合理的比例关系。,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 (一)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营各方都可以用下列方式出资: 一是用货币出资,即用现金出资; 二是用实物出资,即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作价出资; 三是用无形资产出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四是中方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

8、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还应经过中国合营者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六章,(二)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合营各方缴付出资后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第六章,(二)合营企业经营管理机构(略),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一)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

9、事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第六章,(二)合营企业的解散 合营期限届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发生上述、种情况时,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后解散。发生种情况,由履行合同

10、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后解散。,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与清算 (一)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三)合营企业清算 企业清算;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办理合营企业注销登记手续。,第六章,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设在中国境内,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企业。 其特征: 1.合作企业的经营方式较为灵活(投资:可投,

11、也可提供合作条件,也不必折算份额。利润分配:可分利润,可分产品) 2.合作企业的权利义务由合作企业的合同约定。(按合同约定分担亏损,分配利润和产品。 合同还可约定外方先收回投资,合同期满后中方收回全部固定资产。),第六章,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出资方式 (一)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1.法人型合作企业 符合法人条件可取得法人资格,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2.合伙型合作企业 无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组织形式为合伙,对外以自己的出资以及合作条件承担连带责任。,(二)合作企业在出资方面的规定 1.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 依照合同约定。与合营企业出资方式相近,但更侧重于实物和土地出资 2.合作各方

12、出资比例 法人型合作企业依照合同的约定,但外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合伙型合作企业对于出资由商务部确定。 3.合作各方的出资期限,依照合同约定。,第六章,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与合作期限 (一)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1.合作企业的权利机构 (1)董事会; (2)设立联合管理机构;,(二)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和投资回收 1.合作企业收益的分配按合同的约定 2.按照合同的规定,合作企业的外方合作者可以有条件的收回投资。先行收回投资一般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一是依法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从折旧费中收回投资; 二是适当扩大外国合作者利润分成或产品分成的比例,通过多分取利润或产品收回投资。,

13、(三)中外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 依照合同约定,需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在合作期满前180天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第六章,四、中外合作企业与合资企业的区别 1. 企业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同 2.投资方式不同 3.资本回收方式不同 4.管理方式不同 5.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6.企业结束时对企业剩余财产 的处理方式不同,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一、外资企业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法律特征: (1)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的; (2)外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法律在中

14、国境内设立的。 (3)外资企业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一)外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二)设立外资企业的程序,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一)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即外资登记的资本总额。,第六章,四、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与期限 (一)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二)出资期限 外资企业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 分期出资者首期出资不得少于总出资额的15%,并在90日内缴清;最后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3年内缴清。,第六章,五、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和清算 (一)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由外资企业申请,由审批机关确定。 (二)外资企业的终止 经营期限届满;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破产;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 (三)外资企业的清算 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携带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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