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国际保险学总论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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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国际保险学总论 国际保险基本原理 国际保险发展的历史进程 国际保险学的结构 国际保险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国际保险基本原理 风险与保险 风险的含义 风险的分类 保险与相似概念的区分 保险与投机 保险与储蓄 风险与保险风险 风险与不确定性 风险:随机事件引起的 经济损失的不确定性 风险与决策 风险的三要素 风险因素(Hazard) 实质风险因素(Physical Hazard) 道德风险因素(Moral Hazard) 心理风险因素(Psychological Hazard) 风险事故(Peril) 风险损失(Loss) 风险分类 按产生原因: 自然风险(自然灾害) 社会风险(抢劫、盗窃

2、等) 政治风险(政权更迭等) 经济风险(经营不善、决策失误等) 按产生环境: 静态风险(规律性、只有损失) 动态风险(无规律、某些人损失) 风险分类 按风险性质: 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 按保险标的: 财产损失风险 人身风险 责任风险 信用风险 国际保险发展的历史进程 古代保险思想及原始 海上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其他险种的发展 古代保险思想及原始形态我国:货物分船装运,人身救济后备制度 原始的社会保险思想 无商业性的保险 海上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共同海损起源说“一人为众,众为一人” 船舶和货物抵押借款起源说 (1)船舶抵押借款(冒险借贷) (2)无偿借贷 海上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意大利是近代海上保险的发

3、源地 1347年世界上最古老的保单热那亚商人乔治勒克维伦开立的保单 1384年最早的纯粹保单比萨保单 英国劳合社(Lloyds) 劳合社不是一个保险公司, 而是一个社团, 更确切地说,它是一个保险市场。其他险种的发展 国际保险学的结构 国际保险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国际保险学与保险学 国际保险学与国际金融学 国际保险学与国际经济学 国际保险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第二章 国际保险通行的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Principle of the utmost Good Faith) 可保利益原则(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 损害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

4、emnity) 代位求偿原则(Principle of Subrogation) 分摊原则(Principle of Contribution) 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最大诚信原则 概述:源于海上保险 投保人角度:未如实告知,如医保中的既往病史 保险人角度:未事先说明,属民事欺诈,如医保中的指定医院 三条法理 告知(陈述) 告知: 询问告知(主观): 有利于投保人 针对重大事实,如投保人保险史、品行 无限告知(客观) 违背告知的情形 重大事实的判定标准 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决定的(如寿险中的年龄,60) 影响保险人制定保险费率(如在火灾保险中房屋是

5、自用还是经营用) 影响保险人对承保条件考虑的(如患病还要投医保,提高保费或设定除外责任) 三条法理 保证 保证(针对被保险人):条款形式,有强的法律效力,无需举证 确认保证(Affirmative Warranty):存在否 承诺保证(Promissory Warranty):做否 在保险中, 明示保证(Express Warranty):条款形式,保单的一部分,如家财险中“不准堆放危险品” 默示保证(Implied Warranty):尤指海上保险中的行业习惯,如船舶不绕行 三条法理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与禁止反言(针对保险人):放弃后就不能再提,如明知不可为而为,就不能拒赔 违反的后果 绝

6、对免责:无论告知内容与赔付是否有因果关系 促进损害发生:有因果关系;无因果关系 按比例减少保险金额 可保利益原则 含义: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标的与投保人的经济利益有关 意义: 防止成为赌博(16、17世纪英国) 防止道德风险(故意制造事故) 限制赔额限度(赔付最高金额以利益为限) 可保利益的构成条件 经济上的:以货币来计量 合法的:偷来的是非法所得 确定的:客观上存在,如文物的估价需要一个评价体系 可保利益在不同险种的体现 财产险: 拥有(财产所有人) 委托(财产受托人) 租赁(合同产生) 抵押(债权人或抵押权人) 责任险: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责任(产品) 可保利益

7、在不同险种的体现 信用保证险: 权利人(银行)和义务人(消费者)都有 权利人信用保险,对义务人的信用有可保利益 义务人保证保险,对自己的信用有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在不同险种的体现 人身险: 英、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间有经济利益关系 大陆法系国家:法定 日本:同意 中国: 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有抚养、赡养关系的成员、亲属 同意 可保利益存在的时间 财产险: 投保和出险时有 人身险: 出单时有即可,如婚姻关系 损害补偿原则 实质: 是一种恢复而非改善,不能通过保险额外获利 价值以受损前为准,而非投保时(如船舶每年都要检修) 三个限度 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可保利益三个中最低者为限 损害补偿原则的核

8、心 以保险利益为基础 以实际损失为准 以保险金额为限 损害补偿原则的不适用 人身险:赔付而非补偿 定值保险:根据约定价值而非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如文物 重置价值保险:以约定的重置价 代位求偿原则 实质: 被保险人:权益转让 保险人:追偿权利的获得,承担赔付责任 代位求偿原则的条件 有第三者引起 先赔后追 被保险人必对第三者有索赔的权利 追偿权益与赔偿等价 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Concurrency): 人身险可以,财险不允许; 一旦发生,若有意,则保险公司可解除合同拒赔,若无意,则在几家保险公司之间分摊 分摊方法: 比例分摊:以保险金额为基础 各自保险金额总保险金额*实际损失 限额分摊:按所承担

9、的赔款为基础 各自赔偿限额总赔偿限额*实际损失 主要保险制:按出单的先后顺序 平均分摊:在美国通用 近因原则 近因: 主要原因(承保风险),不是指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才能获得保险赔付。 近因原则与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害补偿原则构成了保险合同法体系的四大原则。 近因原则的应用 (一)单一原因 (二)多种原因同时致损 (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 (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第三章 国际保险产品 1.国际保险产品分析 2.国际保险产品创新与发展趋势 国际保险产品分类 按保险标的:财产、人身保险 按承保方式

10、:原保险产品、再保险产品 按产品开发地:某某国与某某地保险产品 按销售性质:强制性和自愿性保险产品 按销售对象:个人和团体保险产品 按产品发育程度:初级保险和成熟保险产品 国际保险产品分类 按灵活程度: 选择性保险产品 条款不能修改,如运输货物保险产品 可调整保险产品 可根据标的对条款修改,但须保持原产品基本形态,如建筑工程保险产品、特殊风险产品 可剪切保险产品 根据需要剪切一部分组成新产品,如责任保险产品 1. 国际保险产品分析 财产损失险 责任保险 信用和保证保险 人身保险 财产损失险(按保障范围) 火灾保险 海上保险 航空保险 汽车保险 工程保险 农业保险 火灾保险(Fire Insur

11、ance) 标的:动产或不动产 承保的财产标的在保单上做概括性陈述 通常各国对帐簿、票据、货币、有价证券、金银饰品等不予承保。 如我国规定有价证券、账册、技术资料、电脑软件为不保范围,但可特约承保 火灾保险 承保责任限制 国际惯例是只有当保险合同约定区域范围内,即约定地点的保险财产因保险事故导致损失时赔付 是一种对人性质的合同,被保险人的信誉、品德、职业都是决定承保与否的重要条件 各国火灾保险承保责任范围有差异,但除外责任基本相同 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 国际性最强的一个险种 主险、附加险结构合理、齐全,条款格式标准,有统一的操作规范 有成熟的国际法规和国际公约 英国19

12、06年海上保险法 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共同海损理算规则、海上救助公约 海牙规则(Hague Rules) 全称为“统一有关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该规则与1931年6月21日生效,核心部分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承运人享有豁免和赔偿限额。 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 1968年2月原海牙规则签订国在布鲁塞尔签订了一项协议书,共17条,于1977年6月生效。 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1978年3月联合国在此召开78个国家的代表参加的会议,通过了1978年联合国海上运输公约,此规则对海牙规则针对船货双方权益和责任方面作了某

13、些修改 航空保险 承保责任:主要承保飞机在航行过程中或滑行、停航期间遭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受到的损失及由此引起的相关赔偿责任。 航空保险市场:伦敦保险市场为世界上最大,其中尤以劳合社为最。该市场的保险条款最具国际权威性 航空保险产品种类 飞机机身险: 风险主要有飞行、滑行、地面或停航 险种有一切险和地面险 保险金额由协商确定,即根据国际市场同类型飞机的市价和飞机的机龄协商确定 保险费率是考虑飞机机龄、飞行区域、被保险人经营状况、被保险人技术经验、交费方式等因素后协商确定 航空保险产品种类 承运人责任险: 包括旅客法定责任、货物法定责任、第三者责任 按国际惯例,承运人对旅客和货物的责任实行有限额控制确定原则,具体数额由所在国所批准的国际公约为标准确定 大多数国家都遵循华沙公约、海牙协定书,但1995年11月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在吉隆坡达成协议,取消乘客的最高赔偿限额,实行完全补偿实际损失原则,但具体赔偿额度由罹难者国籍地的法律确定 航空保险产品种类 飞行人员保险: 通常集体投保,承保空中事故和地面的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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