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第五编 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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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编 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法律与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执行异议规定) 民诉法解释,执行、执行权、执行程序,执行,又称民事执行或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民事执行权,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执行的特征,执行权性质,【争论】司法权vs.行政权vs.司法行政权 分析工具:国家权力分立 存在问题:执行权不是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执行权产生的基础,基于,执行力的本质,无需实质审查

2、即付诸实现,执行力,执行权的本质,执行权:一种不包含审理判断性质的强行权 目的:实现判决书确定的实体权利,执行权的独立性,执行权与 审判权 的可分离性,执行权的独立性,执行程序 不以审判程序 为前提,执行依据 不限于法院 裁判文书,执行依据,判决 支付令,01,裁定,02,调解书,03,行政处罚决定书,04,仲裁裁决,05,公正债权文书,06,执行程序价值取向,效率优先,1,尽快实现债权,维护法律与司法尊严,控制成本,2,减少申请人成本、控制司法资源耗费,保障基本权利,3,禁止人身实施惩罚,贬损人格,强迫劳务抵债。,执行程序基本原则,执行有据原则,1,以债务人的财产和行为为限原则,3,强制与说

3、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5,合理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2,迅速及时原则,4,执行程序的启动,1,2,3,4,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执行内容,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期间,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民诉法解释 第四百八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

4、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如果当事人 没有提出异议?,执行程序的启动方式:申请与移送,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管辖,执行管辖,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

5、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法,超越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没有仲裁协议,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01,02,03,04,05,06,损害公 共利益,仲裁裁决的执行,民事诉讼法 第四百七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就该民事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公证法(2005)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

6、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情形,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 (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

7、接受强制执行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执行主体,执行机构,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利害关系人,1,人民法院,3,对标的物履行保管、占有权利的人,申请人 被执行人,2,其权利受执行行为影响的人,4,自然人,1,当事人发生机构终止、合并、分立,法人 其他组织,2,申请人变更,当事人死亡,被执行人变更、追加,民诉法解释 第四百七十二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8、 第四百七十三条 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第四百七十四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追加,实践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执行债务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执行债务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执行债务人; 执行债务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者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

9、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执行债务人; 执行债务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执行债务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执行债权人承担责任。,被执行人变更、追加,第四百七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问题】对家庭财产执行的是否要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存款 扣留、提取收人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财产,交付财物、票证

10、 完成行为 迁出房屋、退出土地 办理证照转移手续,对第三人强制执行,金钱债权,履行行为,到期债权,裁 定,对到期债权的执行,民诉法解释 第五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判决执行力的扩张,对到期债权的强制执行程序,1,已对被执行人财产或行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3,2,4,被

11、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向执行组织提出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债权的申请。,第三人对他和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提出异议。,条件,对到期债权执行的程序,申请,1,形式审查,执行通知,2,被执行人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责令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及履行期限。 禁止第三人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有权提出异议及异议期限。,异议,3,十五日内提出 口头、书面均可,不执行,4,做出裁定,无异议,强制执行,对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

12、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民诉法解释 第四百八十四条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法院,当地人民法院应予协助。,其他措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

13、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异议规定 第九条 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

14、原决定的执行。,协助执行,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委托执行,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

15、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执行竞合,解决思路,区别裁判文书效力性质 兼顾各法律文书的效力 界定不同权利、义务的位阶,执行竞合的解决方案,01,03,02,04,终局执行有排除保全执行的效力,保全执行有暂时阻却终局执行的效力,不得重复保全规则,法定义务优于债务履行原则,轮候查封,终局执行竞合解决方案:参与分配,参与分配:是指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执行程序,并要求就执行所得共同受偿的一

16、种法律制度。 问题:如何受偿?,A,法国、日本,平等受偿原则,B,奥地利、德国、美国、英国,先查封先受偿原则,C,瑞士,群团优先原则,如何处理终局执行竞合,各国立法比较,我国的参与分配制度,民诉法解释 第五百一十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实体法上债权人 平等保护原则,执行阻却,执行中止,4,执行终结,5,执行回转,6,执行异议,1,执行担保 暂缓执行,2,执行和解,3,1,2,程序性异议,实体性异议,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提出不同意见的程序。,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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