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防护与预防性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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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辐射防护基础知识,(一)辐射的本质及种类 辐射 电磁波谱 电离辐射 射线 放射性 衰变(核) 核辐射 宇宙射线 天然 人工 (二)电离辐射生物效应 确定性 随机,辐射防护基础知识,电磁波谱 km-nm-10(-14) 无线电波 红外线 紫外线 射线 微波 可见光 X射线 c=f,辐射防护基础知识,(三)电离辐射与核对人和社会的影响 育种 消毒 杀菌 医疗 核能 辐射损伤 核事故 心理(社会)效应 (四)辐射的量 旧体系 ICRP 新体系 吸收剂量 剂量当量 本底、乘飞机、透视、拍片数据,辐射防护基础知识,辐射量是一种能表述特定辐射的特征并能够加以测量的量 核素与同位素(相同质子不同中子) 放射

2、性活度(A)贝克勒尔(居里) 剂量-X射线的量(R) 射线 中子 戈瑞 (Gy) 拉德(rad) 照射量 伦琴(R)库伦/千克 (仅适用于X 、射线和空气介质 ) 剂量当量 西弗 (Sv) (希沃特) mSv Sv,辐射防护基础知识,剂量率:辐射量/时间 表述特定辐射的特征并能够加以测量的量 mGy/h Gy/h 射线质 射线 中子 2.5 Gy/h来源 年工作时间2000 小时 控制水平1/10 本底 省 国内 世界 8760小时 2.4mSv/y 3.1 3.70 世界最高 120mSv/y ICRP 100mSv/y IAEA 2000年报告 宇宙射线 0.4mSv/y 水、粮食、空气0

3、.25 土壤0.15 砖房 0.75mSv/y 乘飞机 0.005mSv/h 机组人员3.0 采矿 2.7 mSv/y,辐射防护基础知识,一次X线透视检查 0.604.85mSv(0.502.00mSv) 一次X线拍片 0.201.00mSv CT扫描检查 头部 10mSv 胸部 15mSv 腹部平扫 11mSv 腹部增强 2233mSv 盆腔平扫 11mSv 盆腔增强 2233mSv,辐射防护基础知识,(五)辐射防护体系 ICRP IAEA GB 剂量当量限值 记录水平 调查水平 干预水平 (六)辐射防护原则 正当 最优 个人剂量限制 (七)辐射防护技术方法 时间、空间、屏蔽,建设项目职业卫

4、生审查,(一)法律体系 特点 行政法 (二)行政执法 卫生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辐射防护、预防性卫生监督、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49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46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二)职业危害定义 放射性物质(定性) (三)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办法、措施) (五)责任(用人单位) (八)实行卫生监督制度(制度依据) (十)宣传、普及,自我保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十五)新、改、扩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 预评价报告审核 (十六)辐射防

5、护设施设计、施工、投产和使用的“三同时”,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 (十七)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具体实施措施) (十八)特殊管理,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劳动过程 辐射损伤的特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五十五)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依据职责划分分,对职业危害检测、评价工作监督检查。 (五十六)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机构)权利 (五十七)监督机构可采取的控制措施 (五十八)监督机构承担的义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六十二)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6、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未提交、未审核; 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49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46号) 卫生部关于实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15号 ) 卫生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

7、2006375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的通知(鲁卫法监字201124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49号) 谁来管、 做什么、怎么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划分 第三条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 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

8、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49号) 第七条 专家审查制度 本省情况 专家库情况 第八条 技术服务机构承担(预评、控评) 第九条 第十条 技术服务机如何做 评价表 第十一条 报告技术审查 专家组成 监督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 试运行12月 职业病危害控评 第二十七条 控评技术审查 依审查结论 现场验收 罚则 第三十一条 警告 限期整改;不改,处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停建 关闭 (一)(二)(三)(四) 第三十二条 监督员责任,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449)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9、2006】46号)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第五条 分类、许可、责任 第十二条 新、改、扩建设项目 预 评 第十三条 控评 竣工验收 罚则 第三十八条 机构无证、校验、超范围3000;第三十九条 人员无证 5000 第四十一条 设备不合格 未配防护用品 未检测 未检测个人剂量 查体 未建健康档案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工作的通知(山东省卫生厅 鲁卫法监发【2011】24号) 第一条 评价审查目标 第二条 落实责任 第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第四条 严格

10、审查程序 专家组成 监督员责任; 第五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责任制,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分类的确定,未出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标准,目前暂由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建设项目: 1)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 2)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的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 3)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控制效果; 4)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 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职业病严重的建设项目,应根据以下条件综合判定 1).建设项目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 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 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11、; 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2)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高、强度大,发生职业病危险性大.这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急性健康损害或导致劳动者出现蓄积性或不可逆的慢性健康损害的危险较大.对于化学因素来说,一般是指可能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一倍及以上;对物理因素而言则是指可能足以导致劳动者出现健康损害的强度. 3)接触人数较多.可能导致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可能同时导致多人发生职业病的情况.,职业病危害

12、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是否属于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依据以下条件,综合分析判定: 1)建设项目不存在或不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 2)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可能不超标,发生职业病的可能性较小.这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急性健康损害或者导致劳动者出现蓄积性的或不可逆的慢性健康损害的危险性较小. 3)一般不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后果.即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也不可能导致多人同时发生职业病.,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指发生职业病危害和危险后果介于严重和轻微之间的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的内容,对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 评价报告备案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报告审核和竣工验收 职业病

13、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前期预防,建设项目管理,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职业危害预评价,三同时,卫生行政部门监管,建设单位,职业危害严重 的项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程序,(一)报告审核 (二)内容、意义、价值 (三)辐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四)控评、验收,省卫生厅的职责,1)由省政府审批的重点工程项目、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2 )总投资不足500亿元,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省卫生厅的职责,3)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甲级开放型

14、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核医学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及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4)省直管单位的建设项目; 5)跨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1)由市级人民政府审批或市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2)跨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介入放射学工作场所等建设项目; 4)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 职责,除应当由国家、省、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外的建设项目。 X射线影像诊断,卫生审查管理,备案: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

15、评价报告表、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审核: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报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审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竣工验收: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审核、审查方法和内容,预评价报告书实行专家审查,由评价机构组织专家对预评价报告书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在必要时参加预评价报告书审查,审查专家名单提前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预评价报告书程序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符合的给予批复. 组织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卫生审查 组织专家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查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专家库,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 专家库按职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 指定机构负责管理。,审查专家的规定,审查专家5-9名,单数.其中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数不少于参加审查专家总数的3/5。卫生部审批的项目,从国家专家库抽取专家 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对建设项目具有管辖权的卫生监督员不参与自己管辖的建设项目的审查; 市、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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