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技能人才企业评价和直接认定办法

上传人:郭** 文档编号:113576007 上传时间:2019-11-09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88.3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高技能人才企业评价和直接认定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高技能人才企业评价和直接认定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高技能人才企业评价和直接认定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高技能人才企业评价和直接认定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高技能人才企业评价和直接认定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高技能人才企业评价和直接认定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高技能人才企业评价和直接认定办法(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高技能人才企业评价和直接认定办法 高技能人才企业评价和直接认定办法第一条为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促进高技能人才评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正常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xx22号)以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劳社培xx1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技能人才是指具有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一级)职业任职资格的技能劳动者。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和直接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是指依据国家职业

2、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服务实际,对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完成工作任务和技术攻关的能力状况进行考核鉴定,确定技能水平的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直接认定是指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对企业生产实践中确有绝招绝活、业绩突出、贡献较大,已被行业或企业公认达到技师、高级技师水平的,直接授予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直接认定不适用于高级工(三级)的评价。 第四条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和直接认定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思想品德:重点考评职业道德、劳动态度等; (二)工作能力:以职业能力为导向,考核实际操作能力、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的能力、创新能力、传授技艺能力等; (三)培训提高:参加相关业务或技能培

3、训情况,学习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情况; (四)工作业绩:为单位创造效益和突出贡献情况,获得各项先进荣誉称号和参加竞赛获奖情况。 第二章分工与权限 第五条市属企业高级工的评价工作由市及义乌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有技师发证权限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市属大中型企业技师评价和直接认定工作;无技师发证权限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市属大中型企业技师评价和直接认定工作。 第七条高级技师的企业评价和直接认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省部属企业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评价工作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企业高

4、技能人才评价 第八条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应向隶属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鉴定职业(工种)、鉴定级别、鉴定工作安排、考评人员配备、鉴定方式、试题以及有关事项说明。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提交的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同意后由企业组织职工进行申报,申报条件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十条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包括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论文答辩和综合评审。其中,高级工评价不进行论文答辩和综合评审。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条件的,可免考理论知识。 第十一条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核)按下列方式进行鉴定: (一)对社会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的鉴定,由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依据国家职

5、业标准,按照职业技能社会化考评的方式确定相应的理论知识和技能鉴定内容。对已经建立国家或省级题库的职业,可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对题库中抽取的试卷内容进行30左右的调整;对尚未建立国家和省级题库的职业,可由企业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岗位要求,组织专家命题,并经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后使用。 (二)对非通用职业(工种)特别是企业生产(经营)特有或特定条件下的职业(工种)的鉴定,由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鉴定规范,结合岗位实际要求,组织专家编制鉴定大纲和鉴定要素细目以及鉴定考核试题,经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后使用。理论考试应结合岗位实际,可由企业实行定期统一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可采取现

6、场作业评定法、产品抽样评定法、模拟、仿真操作评定法和典型工件加工评定法等方式进行。 (三)倡导企业按职业功能分析法,开发相应的鉴定模块,采用模块式考核方式。其模块可按主辅结构划分为基础性模块、主体性模块、辅助性模块或基本技能模块、岗位技能模块、日常技能模块;也可按职业领域或工序划分模块,如维护、修理、安装、调试等模块;生产线各岗位之间联动关系密切的企业可采用独立操作型、助手配合型、模拟口述型等模块;也可以根据本企业特点,灵活划分为各种考核模块,以全面真实评价职工的综合能力。 第十二条考评员、专家组人选由企业提出,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委派。 必要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选派质量督导员对企业高技能人

7、才评价工作进行督导。 第十三条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核)各占100分,分别达到60分为合格,其中之一有不合格的,不得参加论文答辩和综合评审。考试(核)成绩两年内本企业开展的高技能人才评审时有效。 综合评审由参加评审的专家投票决定,同意票占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为通过。 论文答辩成绩是综合评审时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考评合格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直接认定 第十五条直接认定由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直接认定评审机构的设立: (一)直接认定评审委员会。由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由相关职业(工种)专家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8、人共同组成,一般为7-15人,其中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主任由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主管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各专家考评组的工作; 2、召开评审会,对符合技师(高级技师)资格条件并完成考评程序的人员进行评审。 (二)专家考评组。专家考评组由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组建或委托相关部门(行业)、大型企业、院校组建,主要由相关职业(专业)的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高级讲师组成,一般为3-7人,在考评前15天组成。考评组的专家评委可根据每次考评职业(工种)的不同而作适当调整。其主要职责是: 1、审核申报参加评审人员的材料,包括职业资格、工作业绩、技术能力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

9、对参加评审人员进行现场技能操作考核或组织面试; 3、确定参加评审资格人员名单。 第十七条申报直接认定为技师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年创造直接经济效益在50万元以上,须由企业提供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二)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市以上三等奖两项以上,或获国家专利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第十八条申报直接认定为高级技师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或重大成果(年创造

10、直接经济效益80万元以上,须由企业提供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二)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或市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第十九条参加直接认定申报者应提交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直接认定申报表、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身份证、各项获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技术业务工作总结或在生产实践中解决重大复杂技术难题的方案、单位综合推荐材料等。 第二十条直接认定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组织。企业根据年度直接认定工作要求,组织并推荐符合条件者参加直接认定。 行业特有职业(工种)须经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二)专家考评。专家

11、考评组按本办法第四条的内容,对申报材料、能力和业绩情况进行审核考评。根据审核情况由专家考评组进行投票,同意票率在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报直接认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资格确认。结合审报材料及专家考评组考评情况,由直接认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实行票决制,同意票率在50%以上的为通过。通过评审的申报者由相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被聘为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二十二条涉及行业特有工种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mso-spacerun:yes;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50%;color:rgb(0,0,0);font-size:14.0000pt;mso-font-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