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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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 蛇口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蛇口工业大厦。法定代表人:范建雄,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建设路发展中心层。法定代表人:李锦全,经理。诉讼代理人:曾亦军、何正大,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上诉人):(香港)粤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干诺道中号粤海大厦字楼。法定代表人:孔鸿博,董事兼副总经理。诉讼代理人:李铭,广东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珠海市海岛开发贸易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港南华路华子石西村号之一。法定代表人:江友芬,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孙亚南,副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上

2、诉人):(香港)华港发展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沙田伟华中心第室字楼室。诉讼代表人:梁键华。粤海电子有限公司(下称粤海公司)诉招商局仓码运输有限公司(下称仓码公司)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纠纷案和仓码公司诉中国深圳外轮代理公司(下称外代公司)、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公司(下称特发公司)、珠海市海岛开发贸易公司(下称海岛公司)、华港发展公司(下称华港公司)无正本提单代理放货、提货纠纷案,由广州海事法院合并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后,粤海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终审民事判决。仓码公司、外代公司、特发公司不服终审判决,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本案。最高人民法

3、院经审理查明:粤海公司的子公司富辉公司于年月日和月日与华港公司分别订立了两份购销合同,约定富辉公司将两批共万套电冰箱散件卖给华港公司,每套在香港卖方仓库的交货价为美元,总值万美元,由买方负责到达目的港后的仓贮。合同签订后,富辉公司根据华港公司的委托,于年月日书面委托粤海公司代华港公司办理万套电冰箱箱体由香港运至深圳蛇口赤湾港的运输手续。粤海公司接受委托后,于年月日和月日分别将各套电冰箱箱体及其附件在香港交给仓码公司承运。仓码公司向粤海公司出具了四份正本提单。提单载明:托运人是粤海公司代华港公司;收货人是粤海公司。上述提单项下的两批货物运至深圳蛇口赤湾港后,均由集装箱公司接卸。集装箱公司的货物记

4、录单表明:委托单位为招商局驳船运输公司“蛇口”有限公司代华港公司。由于华港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粤海公司未将正本提单交给华港公司。年月日,华港公司通过叶永明委托特发公司将第一批到达的套电冰箱箱体报关。叶永明以特发公司的名义向外代公司出具保函,要求办理提货手续。外代公司给叶永明一份盖有进口货物提货章的副本提单。特发公司持此副本提单向海关报关。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收货单位及报关单位均为特发公司。月日,特发公司的下属企业万科公司代特发公司缴纳了套电冰箱箱体的关税,海关放行。月日,华港公司与万科公司达成协议,由华港公司支付万元人民币,提取了套电冰箱箱体,其余套抵押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蛇口支行,由蛇

5、口支行代华港公司支付万科公司代垫的关税万美元。年月日,仓码公司承运的第二批套电冰箱箱体运到赤湾港后。外代公司于日向集装箱公司的职员陈刚提供了加盖进口货物提货章的副本提单作报关之用。月日,海岛公司持进口货物许可证、报关单等报关文件,将该批电冰箱箱体及附件报关进口,因没有缴纳关税,海关未予放行。后由于该批货物长期存放在仓库中,引发仓储纠纷,被法院和海关联合拍卖。年月日,粤海公司以仓码公司向无正本提单的人交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仓码公司赔偿其万美元的货款及利息损失万美元。仓码公司也于月日,以外代公司、华港公司、特发公司、海岛公司无正本提单提货、交货为由提起诉讼。广州海事法院认为两案实际上是基于同一事实

6、、同一诉讼标的的共同侵权纠纷案,后案的被告与前案有利害关系,是共同诉讼当事人,故追加其为前案的被告,将两案合并审理。另查明:粤海公司所持正本提单项下的货物,是粤海公司从韩国金星株式会社购买的,成本价是每台美元,共支付运杂费美元。富辉公司已经于年月日向原终审法院声明:其与华港公司订立购销合同出售的万台电冰箱箱体,物权属粤海公司。其全力支持粤海公司对仓码公司提起的诉讼,不再对该批箱体的物权另行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销售合同、提单、报关单、庭审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本案争议的电冰箱箱体,是由粤海公司支付价款购买的,其因购买继受取得对该批电冰箱箱体的所有权。富辉公司是受粤海公司的委托与他人签订合同出卖

7、该批货物,两者之间只是信托代理关系,货物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富辉公司亦已声明该批货物的所有权属于粤海公司。富辉公司接受华港公司的委托,转委托粤海公司将该批货物运往深圳蛇口赤湾港,并由承运人签发了以粤海公司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它既表明货物的所有权人是粤海公司,也表明富辉公司、华港公司确认的最后交货地为深圳赤湾港。华港公司虽与富辉公司签订了购买该批电冰箱箱体的合同,但是华港公司并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货物运到交货地后亦未发生合法的支付行为。粤海公司一直持有正本提单。因此,粤海公司对本案争议的货物仍然拥有所有权,并享有提单持有人的其他权益。粤海公司是货物的所有人,又是正本提单的持有人,对于其合法

8、拥有的所有权及持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权利应当给予保护。但是,粤海公司不积极履行收货人的义务,长时间不提取货物,由此而造成的可得利益及利息的损失应当自负。同时还应对后套电冰箱箱体的损失负担相应的责任。特发公司非提单持有人,并没有合法地取得货物所有权,其将前套电冰箱箱体向海关报关的行为属侵权行为,其将有效的提货单证处分给华港公司和蛇口建行提货,已经造成了货物不能返还的损害结果,故特发公司应对粤海公司前套电冰箱箱体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海岛公司亦非提单持有人,也没有合法取得货物所有权,其将后套电冰箱箱体报关的行为,同属侵权行为。虽因未交关税导致未提取货物,但是其报关行为已给提单持有人凭正本提单提货造

9、成了障碍,是导致货物被拍卖的原因,其侵权行为已造成了损害结果,海岛公司应负主要责任。仓码公司作为货物的承运人,接收了粤海公司托运的货物,并开出了正本提单,应将货物安全运送到达目的港并交付给正本提单持有人。外代公司作为仓码公司的代理人,应当正确履行自己的代理职责。但是,外代公司将货物交付给非提单持有人,该行为构成了对粤海公司的侵权,其法律后果应由仓码公司和外代公司承担,故仓码公司和外代公司应对造成粤海公司的损失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华港公司非本案所确定的侵权主体,其与特发公司、海岛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特发公司和海岛公司依法另行解决。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涉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侵权行为

10、地在我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应当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法院判决:特发公司赔偿粤海公司万美元及利息损失;海岛公司赔偿粤海公司万美元及利息。仓码公司和外代公司分别对特发公司和海岛公司向粤海公司的赔偿负连带清偿责任。终审判决生效后,仓码公司、特发公司、外代公司不服,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仓码公司的申诉理由是:此批货物的买方华港公司委托特发公司报关并实际参与了第一批货物的提货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判决由仓码公司及其代理人对特发公司向粤海公司的赔偿负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货主粤海公司为了逃避海关监管,非法买卖许可证,故对其所遭受的损失,只能依海

11、关的估价而非货物装船时的价格计算。第二批货物并没有被我正本提单的人提走,而是因长期压仓引起仓储费纠纷后被海关和法院拍卖。仓码公司及其代理人外代公司不应对第二批货物承担连带责任。特发公司的申诉理由是:叶永明出具的保函上无特发公司的公章,而且报关也不涉及货物的所有权,故特发公司并非提货人;粤海公司持正本提单长时间不提货,却协助华港公司提货,说明其已经放弃了对该批货物的所有权;粤海公司明知货物被提而不及时通知承运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扩大部分的损失;粤海公司主张权利已超过海牙规则规定的一年的诉讼时效。外代公司的申诉理由是:粤海公司非该案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外代公司向集装箱公司提供的并非提货单,海岛公司

12、亦未使用过该提货单;判决仓码公司与外代公司对特发公司的侵权行为负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货物的价格应以侵权结果发生时的市场价为准;判决外代公司对第一批货物与仓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粤海公司答辩称:提单是物权凭证,粤海公司并未同意放货;粤海公司与华港公司的关系与本案无关;粤海公司可以通过国内的姐妹公司办理报送提货手续;一审法院将无单放货和无单提货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混在一起不当;海牙规则规定的一年的诉讼时效仅包括货物发生损害和灭失,不包括无单放货。海岛公司答辩称:其将第二批货物报关的行为,仅是受华港公司的委托,并无侵权故意。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粤海公司凭正本提单诉讼仓码公司海上货物运输

13、无单放货,仓码公司诉特发公司、海岛公司、华港公司、外代公司提货、代理放货纠纷案。粤海公司为海上货物运输提单项下的记名收货人,记名提单不得转让,粤海公司持有全套正本提单,享有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是唯一合法提货人。但其系境外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条和第条的规定,其所持提单项下的货物在没有取得进口货物许可证时不能进口,只能退运或被海关拍卖,故对其提单项下货物的权利仅应保护到退运状态。仓码公司作为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自签发了以粤海公司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后,就与粤海公司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提单背面条款的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的规定,承运人履行运输义务应包括将货物交付给

14、合法的提单持有人。记名提单应交货物交付给记名的收货人。对粤海公司持正本提单不能提货所造成的损失,仓码公司负有违约赔偿责任。外代公司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凭保函放货,应对仓码公司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特发公司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但其以自己的名义报送、提货,其行为已构成对叶永明办理提货手续的追认。应对仓码公司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华港公司系境外企业,违反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并实际提取了第一批套货物,其民事责任不能免除,应与特发公司、外代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粤海公司未及时提取应当退运的第二批套货物,责任自负。根据提单背面条款的规定,有关本提单的一切纠纷依中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解决;有关承

15、运人的责任、权利义务、免责等,应适用年海牙规则。粤海公司在货物到港后未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提出请求,而是在年月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海牙规则规定的诉讼时效。粤海公司称海牙规则不适用本案依据不足,故其对仓码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受到保护。仓码公司起诉特发公司、海岛公司、华港公司、外代公司无单提货、放货纠纷,因仓码公司对粤海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已被免除,故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再审申请人申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一款、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年月日判决: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法经上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二、撤销广州海事法院()广海法商字第号、()广海法商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三、驳回粤海公司对仓码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仓码公司中以特发公司、海岛公司、华港公司和外代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诉讼费,前案由粤海公司承担一,后案由仓码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由粤海公司承担。 蛇口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蛇口工业大厦。法定代表人:范建雄,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建设路发展中心层。法定代表人:李锦全,经理。诉讼代理人:曾亦军、何正大,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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