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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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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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水利建设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称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基金。第三条基金的:(一)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二)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三)从上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基金转移支付补助;(四)经

2、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批准从其他渠道划转的用于水利建设的资金。第四条基金专项用于:新建防洪、排涝、灌溉、海堤、水文设施建设以及防汛、防风、防旱通讯信息系统基础设施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原有的水利工程安全达标建设;河流规划、治理;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的维护;其他经管委会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第五条基金预算编制程序如下:(一)每年11月25日前,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对下年度基金收入的预计,向开发区水利主管部门下达基金预算控制数,同时抄送开发区计划管理部门。(二)水利主管部门在财政部门下达的基金预算控制数内,分别编制水利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和日常维修及其他非基建水利建设支出概

3、(估)算,其中,水利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报计划管理部门审核,日常维修和其他非基建水利建设支出概(估)算报财政部门审核。(三)建设业主根据规划要求和企业筹建等需要拟建的水利项目,应先报送水利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水利主管部门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报计划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四)计划管理部门对水利主管部门报送的水利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后,同意立项的,纳入年度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立项计划,并标明项目资金为水利基金,报管委会审批。管委会批准后,计划管理部门在下达立项通知书时,应标明项目资金为水利基金,并抄送财政部门。(五)财政部门根据计划管理部门下达的水利基建工程项目计划和水利主管部门报送的非基建水利

4、建设支出概(估)算,编制基金支出预算计划,报管委会审批。管委会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批复水利主管部门,属于水利基建部分,抄送计划管理部门。第六条税务部门和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将税、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开发区国库和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取基金。第七条用于水利基建工程的基金,由用款单位根据立项通知书和基金支出预算计划按照基建拨款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拨付资金。用于日常维修和非基建水利建设的基金,由用款单位根据基金支出预算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拨付资金。第八条水利基建工程项目业主对财政部门拨付的基金,要设置专门会计科目核

5、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年度基建计划和基金支出预算计划使用。第九条水利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先在基金中安排,不足部分,属于水利基建工程的,由计划管理部门在当年立项计划中统筹解决;属于非基建水利建设的,由财政部门在当年预算计划中统筹解决。第十条年度预算执行中,基金实际收入数额可能超过预算数额较多时,由财政部门通知计划管理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水利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的通知,在可能超过预算数额的范围内,向计划管理部门或者财政部门申请追加项目或者基金预算支出,如无追加项目或者支出,结余资金专项结转下年度使用。基金实际收入数额没有达到预算数额时,相应调减基金支出预算计划,水利建设资金不足部分参照本办法第

6、九条执行。第十一条年度终了后,水利主管部门或基金用款单位应按有关部门要求编制决算。第十二条财政部门、计划管理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应监督有关用款单位按规定用途、年度立项计划和基金支出预算计划使用基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基金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水利建设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利建设基

7、金(以下称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基金。第三条基金的:(一)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二)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三)从上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基金转移支付补助;(四)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批准从其他渠道划转的用于水利建设的资金。第四条基金专项用于:新建防洪、排涝、灌溉、海堤、水文设施建设以及防汛、防风、防旱通讯信息系统基础设施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原有的水利工程安全达标建设;河流规划、治理;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的维护;其他经管委会批准的水利

8、工程建设项目。第五条基金预算编制程序如下:(一)每年11月25日前,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对下年度基金收入的预计,向开发区水利主管部门下达基金预算控制数,同时抄送开发区计划管理部门。(二)水利主管部门在财政部门下达的基金预算控制数内,分别编制水利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和日常维修及其他非基建水利建设支出概(估)算,其中,水利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报计划管理部门审核,日常维修和其他非基建水利建设支出概(估)算报财政部门审核。(三)建设业主根据规划要求和企业筹建等需要拟建的水利项目,应先报送水利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水利主管部门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报计划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四)计划管理部门对水利主管部门报送

9、的水利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后,同意立项的,纳入年度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立项计划,并标明项目资金为水利基金,报管委会审批。管委会批准后,计划管理部门在下达立项通知书时,应标明项目资金为水利基金,并抄送财政部门。(五)财政部门根据计划管理部门下达的水利基建工程项目计划和水利主管部门报送的非基建水利建设支出概(估)算,编制基金支出预算计划,报管委会审批。管委会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批复水利主管部门,属于水利基建部分,抄送计划管理部门。第六条税务部门和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将税、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开发区国库和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取基金。第七条用于水利基建工程

10、的基金,由用款单位根据立项通知书和基金支出预算计划按照基建拨款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拨付资金。用于日常维修和非基建水利建设的基金,由用款单位根据基金支出预算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拨付资金。第八条水利基建工程项目业主对财政部门拨付的基金,要设置专门会计科目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年度基建计划和基金支出预算计划使用。第九条水利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先在基金中安排,不足部分,属于水利基建工程的,由计划管理部门在当年立项计划中统筹解决;属于非基建水利建设的,由财政部门在当年预算计划中统筹解决。第十条年度预算执行中,基金实际收入数额可能超过预算数额较多时,由财政

11、部门通知计划管理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水利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的通知,在可能超过预算数额的范围内,向计划管理部门或者财政部门申请追加项目或者基金预算支出,如无追加项目或者支出,结余资金专项结转下年度使用。基金实际收入数额没有达到预算数额时,相应调减基金支出预算计划,水利建设资金不足部分参照本办法第九条执行。第十一条年度终了后,水利主管部门或基金用款单位应按有关部门要求编制决算。第十二条财政部门、计划管理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应监督有关用款单位按规定用途、年度立项计划和基金支出预算计划使用基金,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基金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宋体;line-height:150%;color:rgb(0,0,0);font-size:14.0000pt;mso-font-kerning:0.0000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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