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国际私法》复习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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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试复习重点资料(最新版)考试复习重点资料(最新版) 封封 面面 第1页 资料见第二页资料见第二页 第一节 涉外民事关系与法律冲突第一节 涉外民事关系与法律冲突 一、涉外民事关系 在法学或立法司法实践中,总是把法的调整对象作为划分不同法律部门 的主要 依据 , 这是因为每个部门法都是借自己的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或借自 己调整的 社 会关系的特殊性来相互区别的。 如果从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它所发挥的最具本质意义的作 用等方面来看 (之所以在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说明上加上这样的限定, 而不同于传统国 际私法著作那样径直说“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商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独立的法的部门” , 乃鉴于当代国际私法所涵盖

2、的内容确实已超出这一范围,因而有必要反映这一现实, 使 读者不至于对这里所说的 “调整对象” 和后面阐释的超出这一调整对象的内容和规范产 生相互矛盾的疑问) ,国际私法与其他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调整的对象是涉外民事关 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或称国际私法关系。 而所谓涉外民事关系,一般地讲,就是指包含有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即在民事 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中至少有一个涉及外国。例如:民事 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外国法人, 或无国籍人, 甚至可以是外国国家或 国际组织。例如,一个中国人与一个美国人在我国登记结婚;英国公司在我国成立合资 企业;我国公民拥有某外国政府发

3、行的债券,便都属于这种情况。 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例如中 国公民某甲继承其父遗留在南非的遗产; 中国某建筑公司承包科威特的一项油田建设工 程;中国一经济实体将其所有的位于法国的一块土地转让他人;等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例如婚姻或收 养的成立在外国; 引起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外国; 合同的缔结或履行在外国; 一个判决在外国取得;等等。 以上几种情况,都只是就民事关系三因素中的其中一个因素跟外国发生联系而言 的,而在实际生活中,一个民事关系可能不仅仅只有一个因素跟外国有联系。比如说, 中国某公司和一家美国

4、公司在英国伦敦缔结一项买卖标的在澳大利亚悉尼港待装货物 的合同,在该涉外合同关系中,主体一方是美国人,产生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事实即合 同缔结地在英国,而客体又在澳大利亚,便有三个因素涉及到外国。但是如果 人在国外旅游过程中, 签订了一份一方将其位于北京的房产出卖给另一方的合同, 后来 在中国法院诉讼, 尽管他们的签约行为发生在国外, 但中国法院绝不会准其视为涉外合 同纠纷的。但如在外国法院涉讼,就成了涉外民事关系了。又如一个中国人在国外依当 地的法律成立了一份将其位于国内的财产于死后遗赠给另一中国人, 不论后来在何国涉 讼,无疑都是一份涉外遗嘱了,因为它在遗嘱执行过程中,必得考虑作为遗嘱成立地

5、以 及中国法的有关规定的效力问题。 这些案例则进一步告诉我们, 虽然在上述三种因素中 出现了某种外国因素,如果并不因此而涉及外国法的效力或需要适用外国法的问题, 对 特定法院来说,也并不一定就成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在国际私法上讲的涉外因素的“外国”(foreign),应该作 广义的理解,有时候是把一个国家中的不同“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 也 包括在内的。例如英国的国际私法所称 foreign,就把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也当作德国、 法国等外国一般看待的(李双元等译: 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据 1980 年英文第 10 版)上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

6、版社,1998 年第 1 版,第 3 页) 。所以,国际私法所称的 “含有外国因素”实际上有时也包括“含有其他法域的因素”的意思。 此外,尚需说明的是,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事关系是广泛意义上的民事关系。 在某些民商分立的国家,其所指的民事关系往往只包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 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及继承关系等,而把公司法关系、票据法关系、海商法关系、保险 法关系、破产法关系归入商事法律关系领域,认为它们不属于一般民事关系。但当今许 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所指的涉外民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 涉 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继承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 据法

7、关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涉外破产法关系,甚至还包括涉外劳动 法关系,等等。 二、法律冲突的本质及其产生的条件 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上具有独特的含义,它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民 事法律对该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 却又竞相要求适用于该民事关系, 从而造成的该 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相互抵触的现象。 简言之, 法律冲突就是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 涉各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法院在审理一个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时,如果所涉及的有关国家的民事法律 制度上的规定完全相同,适用其中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会得出同样的判决结果, 那 当然谈不上要进行法律选择了。 而实际情

8、况却是各国民法千差万别, 常常在处理同一个 民事法律关系时,依据所涉一国的法律,它已有效成立或已有效解除,而依据所涉另一 国的法律,它却尚未有效成立或有效解除;或依据一国的法律,当事人之间具有这样的 民事权利和义务,而依据另一国法律,他们之间却具有另一样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在遇 有上述情况时, 究竟应该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作出判决呢?这就提出了法律选择的 问题,也就是上面讲的法律冲突的问题。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 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在许多问题上都会因所涉各国均认为含有自己国家的因 素而主张对它行使立法管辖权, 而它们的立法又各不相同而发

9、生法律冲突, 从而需要作 出法律的选择。 例如, 在英国剑桥大学就读的 20 岁的中国留学生王某和年仅 18 岁的英 国姑娘琳达在伦敦登记结婚。婚后一年,二人回到中国定居并发生离婚诉讼,那么他们 的婚姻关系已合法成立了吗?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 只就婚龄而言, 依据中国婚姻法或 依据英国婚姻法就会得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1)适用中国法,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 定婚龄是男 22 周岁, 女 20 周岁, 男女双方都未到达法定婚龄, 他们的婚姻得宣告无效; (2)适用英国法, 英国规定的法定婚龄男女都是 16 岁, 王某夫妇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已达 到法定婚龄,他们的婚姻已有效成立。这样,就发生了到底是适

10、用中国法抑或适用英国 法判定王某夫妇的婚姻关系合法性的问题了。又如,历史上一个有名的案例,就是一刚 年满 22 岁的墨西哥青年李查蒂在法国签发了一张期票,向巴黎商人购买珠宝,后被诉 请付款,该青年便以墨西哥法规定 23 岁为成年,他缔约时尚无行为能力为由提出应宣 告该合同无效。 双方当事人就该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争执, 而争执的焦点是该墨西 哥青年究竟有无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 这也需要在法国法和墨西哥法之间作出法律选择 (沃尔夫著,李浩培等译: 国际私法 ,法律出版社 1988 年第 1 版,第 411 页) 。 那么,为什么会产生上述法律冲突呢?对于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和 条件,

11、学者们作了种种概括。例如有人认为,法律冲突的产生有五个条件,即:内外国 人的频繁交往;外国人民事权利地位得到承认;国家司法权的独立自主;各国法律存在 差异;以及允许内外国法律的并用(翟楚: 国际私法纲要 ,国立编译馆出版,第 2 4 页;又见洪应灶: 国际私法 ,中国文化大学出版部第 2 版,第 25 页) 。而另有学 者认为法律冲突的产生最基本的条件只有两个, 就是: 一方面世界上并存着许多具有平 等主权的国家, 它们各自有着自己独特的法律制度; 另一方面是这些国家的自然人和法 人,需要在物权法、债权法、婚姻家庭法和劳动法等关系中进行接触和联系,并希望得 到外国的保护(卡兰斯基(Kalens

12、ky): 国际私法的趋势( The Trend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1971),第 2 章) 。还有学者认为法律冲突的产生主要是三方面 的条件,即:各国人民往来频繁,使许多民事法律关系包含有涉外因素;各国民法互相 歧异; 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一定范围内有适用外国法的必要和可能 ( 中 国大百科全书法学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84 年第 1 版,第 228 页) 。以上不同 的分析,对于理解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或条件,不无裨益。一般地讲,涉外民事关系之 所以会产生法律冲突,主要是因为以下诸因素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同时存在,同起作 用,

13、缺一不可: 一是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由于世界各个国家的阶级性质、社会制度、经 济发展状况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其法律制度千差万别。在民事法律制度方面, 这 种差别尤为突出。 这便提出应适用何国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由此可见, 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不同,是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内在原因。 二是各国之间存在着大量的民事交往,出现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尽管各国民事 法律制度互不一样,但如果各国没有往来或往来很少,民事法律冲突也无从产生。由此 可见,各国民间民事交往的大量发生是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客观基础。 三是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实践表明,赋予外国人平 等的民事法律

14、地位是国际民事交往和国际私法得以发生的重要条件。 这有着两个方面的 含义,即首先,在实际生活中,凡内国法不允许外国人享有民事权利时,也就不会出现 外国人作为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当然不会产生民事法律冲突;其次,如果外国人在内 国居于凌驾内国主权管辖之上的特权地位,例如,在旧中国,一些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 取得了领事裁判权,这些国家的公民在中国处于特权地位,如在中国发生民事纠纷, 由 他们的领事裁判并适用他们本国的法律,当然不会发生民事法律冲突。 四是各国出于公正、合理地处理相互间民商关系的实际需要,都承认外国民事法 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或承认内外国家法律的平等。 任何法律都有一定的效力范围, 一般

15、地说,公法常被认为只有域内效力(但目前,在涉外民商关系中,适用外国公法的情况 也已常见, 并在一些国家新近颁布的国际私法或冲突法典中明确作有规定。 关于公法冲 突问题,本章下文将予论及) ,而民商法则往往因国际民商交往的需要而同时具有域外 效力。 而且随着国际经济联系的加强和全球化的到来, 各国都会承认外国民商法的域外 效力或承认内外国家法律的平等。如一国承认某人根据外国法律而取得对物的所有权, 承认根据外国法律而确定的婚姻、 继承关系等等。 正是因为各国对彼此民事法律效力的 相互承认,才使民商事的法律冲突成为现实。 三、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 主要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在

16、空间上或地域上的冲突问题, 即一个民事关系涉及几个国家的法律从而造成的应受哪一个国家法律支配的问题。 除此 以外,国际私法有时还需要解决民事法律的区际冲突、人际冲突和时际冲突问题。调整 这三种冲突的法律,分别称之为区际私法、人际私法和时际私法。 1 区际私法(private interregional law) 它本是解决同一国家内部因不同地区的民法不一致所造成的法律冲突的法律。这 种区际法律冲突(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在联邦制国家或存在复合法域的 国家,即一国之内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地区(由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若干地区组成的国 家亦可称为复合法域或多元法域国家), 同国际法律冲突一样, 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例如,美国是个联邦制国家,由五十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及六个准州(类似州地位 的关岛等六个美国的海外属地)组成,而且美国各州都保留有相对独立的立法权,因而 在美国每个州都有自己的私法或民法, 并行着五十七个不同的民法或私法制度, 法律冲 突时时发生。因此,在美国,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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