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刑法实施困境及其对策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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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环境刑法实施困境及其对策初探在高速发展的背后,伴随着诸多的环境问题。自从1997年刑法增设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以来,司法实务中以该罪名宣判的案件并不多见,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立法和司法之间的协调不力,环境刑法的实施已然陷入一种困境,具体表现为入刑适用率低、刑罚手段单一、执法失准普遍三个方面。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外经验,对于缓解我国环境刑法实施的困境现状,可以推进环境刑法执法的专门化,完善刑罚处罚方式,以及形成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工作的联动机制来改善当前所出现的问题。一、问题的提出2015年2月28日,柴静的雾霾调查穹顶之下首次出现在国人的视野。此段视频通过一系列的数据和专家、机构

2、观点揭示了当前严峻的环境问题。我们在对恶劣环境给人类带来负面影响感到不安的同时,不禁要问环境究竟是哪里出了问题。我国各界人士也针对这个问题提出了各种探讨,但是该问题一直未曾得到很好解决。在人类高速发展的背后,伴随着诸多的环境问题,严重危及人类生存。在我国,环境问题已然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层面。面对当前极大的环境压力,在提高大众环境保护意识的同时,法律手段也不可或缺,尤应以刑法的保护为后盾。自从1997年刑法增设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以来,司法实务中以该罪名宣判的案件并不多见。目前环境刑法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对当前环境状况的缓解也非常有限,已陷入困境之中。当前,环境刑法实施状况究竟如何?有何对策?这都需

3、要进一步研究。本文将以此为主线进行初步的探讨。二、相关研究现状(一)国内的研究状况环境刑法的概念目前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指的是集环境犯罪实体法学、程序法学、对策法学于一体的综合学科。狭义上指刑法中规定的有关环境犯罪、环境犯罪刑事责任、环境犯罪刑罚的总称。本文探究的“环境刑法”是狭义的含义。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整体起步较晚。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在第六章第六节,增设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而环境污染犯罪也大多囊括在这一节中。其他一些派生罪名则散见于刑法分则各章节中。此外,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规定则见于环境行政法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但关于环境问题的刑事立法仍存在许多不足,有学者提出当前环境犯

4、罪刑法立法体例粗糙、罪名设置分散。笔者也认为这种分散的立法体例不仅影响了整部刑法体例的周延,而且严重淡化了环境犯罪的客体特征,对环境犯罪的集中治理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雷鑫在论环境犯罪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多元化一文中指出,从有效保护环境以及环境的恢复看,环境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应具有多元性的特征。遗憾的是,尽管我国存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大气污染治理法律法规,但是大气污染的状况却没有得到改善。王树义通过数据分析指出,在刑事司法中,环境污染犯罪的审理情况,2003年至2006年上半年共三年半时间,全国法院审结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只有30件,而非

5、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案件竟然为零,专门针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案件审理数量更是屈指可数。这些研究对于我国目前环境刑法实施的弊端有了一定的认识,但专门研究解决我国环境刑法实施的对策的学者专家并不多。就我国目前环境管理,重规划和审评,轻过程和后果,刑法在环境管理中的位置和作用更是不足,以至于在环境执法时,存在执法依据不明、执法体制障碍及执法保障和能力不足等问题,最终导致法律实施效果不明显,达不到立法预期。环境刑法亟待得到高度重视,迫切需要谋求更有效的立法与执法模式。(二)国外研究现状环境的破坏与污染是伴随着社会的高度产业化而出现的现象。环境问题,无论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

6、国家,是世界先进国家中共同的烦恼。通过查阅文献,发现国外在环境污染犯罪方面都相当重视刑法的适用和实施。在美国,由于美国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水平较高,美国在环境污染犯罪保护方面格外注重刑法的调控与规制,极其重视刑事制裁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在环境污染犯罪方面有着不同于中国的立法体例与刑事政策,值得借鉴。具体如下:1.环境犯罪的刑罚注重于威慑,刑罚较为严厉。由于环境污染公害事件的增多,以及公民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在公众的眼里,环境犯罪属于严重罪。迄今为止,美国环境犯罪的刑罚,无论是罚金还是自由刑,都是世界上较重的。2.美国重视刑罚的事先预防功能。美国对于严重环境犯罪的预防贯彻了事先预防的刑事政策,对没

7、有造成伤害结果的故意或过失危害环境的行为予以犯罪化。因此,杜绝违反环境法的行为、违反环保强制性标准、规定及环保机关行政命令的行为,有利于防止灾难性的环境危害结果的出现。3.美国开始重视刑事制裁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在1976年资源回收法、1977年清洁水法等一系列环境法律中将更多环境污染行为纳入刑事处罚的范围。为了做到环境领域里的有罪必罚,使刑事司法发挥威慑力,美国的做法是采取严格的刑事责任,并给予环保署刑事调查权。德国对于环境犯罪的处置也十分地重视,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专章规定环境污染犯罪,并随着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德国加快了刑法修改进程。1998年11月13日颁布的德国刑法典,于第二

8、十九章专设“污染环境犯罪”。第二,环境污染犯罪罪过形式明确,而且各种罪均有故意和过失两种犯罪形态。第三,环境污染犯罪处罚全面、科学。德国环境污染犯罪的处罚实行自由刑和罚金刑选处制度,即二者只可选其一而适用。此外,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初,也开始重视刑法在惩治公害犯罪中的重要作用。一方面是加强立法,另一方面日本警察机关不断加大对公害犯罪的打击力度,公害案犯的逮捕数逐年增加,对于这些案件,检察机关也依法提起诉讼,1975至1979年间,公害犯罪案件的起诉率都在70%左右。综上所述,国外在环境刑法立法与执法方面都相对我国成熟,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同时,也要注意吸收和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其中许多立法结果

9、都对我们环境法制建设具有重要产考价值。我国刑法属于大陆法系,应更多的借鉴德国和日本的刑法典,更多的应该以惩戒为目的,犯罪的成本和犯罪之后的惩罚应该与之相适应,达到罪刑责想适应的刑法原则。这是我国在环境刑法立法要做到的基本原则,同时也要完善在刑法方面相关法条的订立,努力达到罪刑法定这一刑法基本原则。三、环境刑法实施现状分析从2013年1月起,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在遭受雾霾困扰,武汉就是一个典型城市,2014年6月11日武汉更是出现严重雾霾,能见度小于3公里;2011年4月,郴州某钢铁有限公司因排放粉尘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而受到群众举报。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10、实际上,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但大多数案件都是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给予的行政处罚,不具有效的威慑性,而刑事相关立法未能得到有效实施是一个重要原因,对于已经触犯环境刑法的案件,就应当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环境污染问题由来已久,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环境危机持续发酵,我们不得不进一步思考,如何才能解决当前环境刑法实施的困境,从而有效防治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关于环境刑法实施的现状,笔者结合上述案例具体分析如下:(一)当前环境刑法立法存在不足首先,缺乏系统的罪名体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罪名散见于各章节中,在章节的安排上缺乏逻辑性。环境犯罪在刑法第六章第六节设置罪名同时,还有不少派生环境罪分散于刑法分则其他章节

11、中,这样的分散化,导致我国关键环境保护领域无法可依,诸多环境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冲突甚至造成效应抵消,诸多外部法律对现行有效环境法律的实施形成阻力。其次,罪名的针对性不强。刑法规定的环境污染犯罪中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经修改后,将原文中局限于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危险物质的规定删去,以开放性罪状取而代之。这种修改,使该条的适用范围更加宽泛,但该罪仍然是对排污污染行为调整,囊括了对土地、水体、大气以及海洋的污染犯罪,罪名不独立,罪状亦不明确,忽略了对不同污染行为的具体考量,不利于有针对性的惩治此类犯罪。其三,环境立法与当前经济发展符合度不高。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开始在1979年中国第一部刑法,而

12、当时中国经济处于发展初期,环境问题并不明显,甚至没有专门的环境危害犯罪章节的设定,而随着国内经济不断发展,我国刑法虽也进行了不断修改与完善,但环境犯罪在刑法中依旧位阶较低、条例分散,这显然已不足以应对当前经济发展程度带来的环境问题。(二)环境刑法实施现状有待改善第一,入刑适用率低。目前,关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该如何细化才能更为具体,还存在问题;另外环境污染一般影响范围宽广,时间周期长,有关行政部门的取证和调查难度也相应加大。这就导致一些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游离在刑法的调控范围之外,得不到有效规制。第二,刑罚手段单一。在环境污染犯罪中,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只有自由刑和罚金。有限的刑罚手段显然

13、难以合理打击犯罪,无法满足惩治污染环境犯罪的需要。第三,执法失准普遍。当前我国很多城市为了治理当地的雾霾,采用的执法手段是加强交通限行、机动车限购制度;而事实上,机动车尾气在雾霾行程中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所以,刑法的实施必须科学、合理,否则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毫无裨益,无法达到既定的执法目标。四、问题的解决对策初探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我国国情出发,新时代的建设必须紧紧围绕以经济建设中心进行,但也应认真对待环境问题,防治环境污染。针对当前环境刑法实施的一个现状,当从中国国情出发,同时借鉴国外经验,本着可持续发展精神来应对当前不容乐观的环境问题。就此,笔者做

14、出了以下应对措施初探。(一)执法的专门化当前环境刑法方面,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现有法律手段在实施中未达到很好效果,显现出共治不足,执法监督不力,各级政府责任过于分散且不明晰,部门、区域间协调不足,部门保护主义突出,且执法能力和资源不足,存有不适当的行政干预。在当前实践中,环境刑法实施的效果不佳,并往往与行政、民事的相关问题混淆交叉。因此,环境刑法的实施,需要执法部门不断提高执法的专业化,具体分析如下:第一,执法规则的专门化。应该从立法上着手,完善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法律保障,明确环境案件诉讼模式、诉讼规则等,建立系统的专门化诉讼制度。在制度建立上也有人提出,要充分发挥公众参与作用,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15、。第二,执法机构的专门化。目前我国环境法庭的实践目前还存在一定的困境,需要从法庭的审理级别、管辖范围,是否需要建立环境法院等方面进行考虑加以完善。环境执法机构的专门化需进一步深入,并与执法相结合,实现侦查、检察、审判的专门化设置,要确保环保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环境执法监管权,防止地方政府的不当干扰。第三,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在我国,司法机构的专业化需要有足够的公诉人员和法官。环境案件的专业性要求对司法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发挥司法人员在环境犯罪案件中的作用。(二)刑罚方式的完善基于当前环境污染犯罪的处罚状况,应当根据刑罚手段单一、不完善的情形提出完善的方法。第一,可以明确规定污染环境罪的故意犯和过失犯,提高故意犯罪的法定刑。很多国家(或地区)已将其写入立法,如德国刑法中分别规定了水域污染罪、土壤污染罪、空气污染罪中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式,并提高了故意犯罪的法定刑。第二,要完善污染环境罪中的罚金刑的设置。提升罚金刑在污染环境犯罪中的地位可将其作为主刑使用,同时明确污染环境犯罪罚金刑的处罚数额。第三,增设资格刑。我国刑法中的资格刑主要是剥夺罪犯的政治权利,而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职业禁止,鉴于环境犯罪分子有追逐经济利益的特色,对此类犯罪分子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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