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印染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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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浙江省印染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为引导印染行业有序投资,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升行业环保水平,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降低消耗、加强治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一、编制依据(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四)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监测、统计和考核四个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757号);(五)关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试行工作的通知(浙环发

2、200794号);(六)印染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 2008年第14号);(七)关于印发印染项目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经贸投资2008248号);二、规模浙江省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印染项目。技改、搬迁的印染建设项目应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棉、化纤机织物印染设计年生产能力应3000 万米/年;麻、丝绸机织物设计年生产能力应2000 万米/年;毛机织物印染设计年生产能力应200 万米/年;针织或纱线印染设计年生产能力应2000 吨/年。高科技和特种产品印染项目以及生产规模不变的技改项目不受规模准入条件限制。三、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一)在法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主要河流

3、、湖泊两岸边界规定范围内不得建设印染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印染生产企业,要根据区域规划,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八大流域源头区、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类的八大流域上游(含支流),以及饮用水供水水库的蓄水区,禁止建设印染项目。水环境功能区目标为类的八大流域上游、中游地区,严格控制建设印染项目。(二)在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禁止准入区和限制准入区内,禁止新建、改扩迁建印染项目。优化准入区则应统筹考虑,科学布局,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当地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产业规划要求。(三)印染项目应建在集中供热、污水集中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完

4、善的工业区块。四、工艺与装备(一)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以现代电子技术、自动化技术、生物技术等高技术为手段,发展涂料印染、微悬浮体印染、转移印花、数码印花、气流染色等无水或少水印染工艺技术,加快生态纺织品和功能性纺织品的研发和生产;推行环保、节能、清洁生产印染加工技术。采用节能环保的设备,主要设备的水、电、气参数应实现全自动变频控制和在线监测。符合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禁止采用限制类和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二)间歇式染色设备浴比必须满足18 以下(丝、毛染色1:10以下)的工艺要求;对于具有丝光工艺的项目,必须配备碱回收装置。应优先选用高效、节能、低耗的连续式处理设备和工艺;连续式水洗

5、装置要求密封性好,并配有逆流、高效漂洗及热能回收装置;定型(拉幅烘燥)设备要配有温度、湿度等主要工艺参数在线测控装置,配有废气净化和余热回收装置,箱体外层具有很好的保温性能。(三)印染企业应开发生产低消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纺织产品,要建立良好的产品质量保障体系,产品质量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产品综合成品率达到98%以上。印染企业应实行三级能源、用水计量管理,设置专门的机构或人员对能源、取水、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并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数据统计系统。(四)不得使用属于国家规定要逐步淘汰和禁用的染料,必须选取符合有关规定和环保法规要求的分散染料、活性染料、酸性染料、直接染料及相关产品。五、总量控制印染

6、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主要考虑COD和SO2,削减替代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1.5,总量应做到内部平衡,实现增产不增污;对确需进行区域替代的印染项目,原则上应实行同行业替代。六、污染防治措施(一)水污染防治措施。1、印染废水原则上均应纳入集中污水处理厂,其中对于高温印染废水必须配备热能回收系统。废水应经厂内稳定成熟的印染废水治理工艺进行预处理达到纳管标准后方可排放。全厂应设置一个可供在厂界外监督检查的标准化排污口。如废水确实不能纳管,则排放指标按CODcr60mg/L、色度40,其中硫化物、六价铬、苯胺类不得检出执行。2、废水严格做到清污分流、分质回用,棉印染项目工艺废水回用率要求达到30%以上,

7、其余印染项目废水回用率达到50%以上。(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1、原则上印染项目应实行区域集中供热,若确需自备锅炉的,应尽可能使用清洁环保能源或低硫煤。2、必须对定型机废气进行有效治理,回收油剂和废气的热能。3、提倡使用清洁热媒,若确需配备导热油锅炉的企业,不得使用联苯-联苯醚作为热媒。(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根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对煤渣、印染废渣及废水处理站污泥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七、环境准入指标(见表1)表1 印染行业环境准入指标指标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丝绸机织物针织物及纱线单位产品综合能耗35(kgce/百米产品)30(kgce/百

8、米产品)1200(kgce/ t产品)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1.8(m3/百米产品)1.8(m3/百米产品)100(m3/t产品)单位产品COD排放量0.108(kg/百米产品)0.108(kg/百米产品)6(kg/t产品)注:1、机织物百米基准值为布幅宽度106cm、布重12.00kg/100m的合格产品,机织产品布幅宽度或布重不同时,可按照FZ/T01002-91中附录B标准进行换算(以下同)。毛织物准入指标另行确定。2、废水中CODcr排环境浓度以60mg/L计,纳管企业按照当地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标准执行。八、监督与管理(一)印染建设项目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规定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印染建设项目须符合上述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现有环保问题未整改到位的改、扩建项目不得审批。(三)印染建设项目实行环境监理制度和环境监督员制度,项目实施须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九、附则(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浙江省境内印染产业生产企业。(二)本准入指导意见中涉及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三)本准入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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