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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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来源:国家人口计生委财务司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国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更好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所提供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规划、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2、的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和普通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城市区、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村级计划生育服务设施纳入农村社区建设,统筹安排。 第四条 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人民群众的需求,综合考虑社会发展对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 第五条 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温馨、亲切的建设理念,适应“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 的服务方式,满足农村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

3、生监测、培训指导、药具管理以及计划生育事故求助等全程服务的需要,做到功能齐全、设施配套、流程合理、安全卫生。 第六条 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逐步提高建设水平;对人口压力大,资金有困难的地区,国家在投资政策上予以倾斜。 第七条 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城乡总体规划,按照方便群众、有利服务的要求,合理布局,并应按照国家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申报、征拨所需建设用地。 第八条 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应实行一次规划同期建设;资金投入确有困难的,可统一规划分期建设。 第九条 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

4、设除遵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内容及项目组成 第十条 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规模应以辖区人口数量(包括流动人口)为基本依据,兼顾人口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分为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和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 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按辖区人口数划分为三类: 一类站:辖区人口在50万人以上 二类站:辖区人口在20-50万人之间 三类站:辖区人口在20万人以下 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按照服务范围划分为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和普通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 普通乡(镇)计划生育

5、服务站根据其服务量和技术资源分为能施行基本的避孕节育手术(一类)和不施行避孕节育手术(二类)两类。 第十二条 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应包括各类用房、技术装备及配套设施。 第十三条 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各类用房应具备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咨询培训和药具管理等功能性用房及辅助用房。 宣传教育用房应包括视听室、服务大厅、宣传品制作室(县级)等; 咨询培训用房应包括咨询室、特色咨询室、培训教室、示教室等; 技术服务用房应包括男、女诊室、男、女治疗室、女性检查室、更衣室、洗手间、手术准备室、各类手术室、术后观察室、康复室、手术器械室、治疗室、B 超室、乳腺诊断室、检验室、心电图室、X 光室、

6、理疗室、计费室、微机室、档案资料室、消毒室、污物处理室、非避孕药品库、医、护办公室、护理室、会诊室等; 药具管理用房应包括药具展示自助室、药具发放室、药具库房等。 辅助用房应包括办公及食堂(备餐室) 、车库、仓库、发电机房等附属用房。第十四条 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装备应包括视听、电教、检测、手术、临床服务、电子信息、药具储存等相关设备及流动服务车、船。 第三章 建筑面积及有关指标第十五条 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建筑面积按不同级别和类型分别确定。 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建筑面积: 一类站: 1800-2200平方米 二类站: 1500-1800平方米 三类站: 1200-1500平方米 中心乡(

7、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建筑面积为800-1000平方米。 普通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一类建筑面积为300-400平方米,二类建筑面积为100200平方米。 辖区人口超过80万或流动人口多、服务量大的地区,经申报批准,可在所列指标基础上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同类别面积指标上限的25%。 第十六条 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参照表一确定。 表一: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使用面积分配表 序号类别 一类二类三类各类用房比率使用系数备注1 宣传教育 100120 80-100 60-90 8 包括视听室、服务大厅、宣传品制作等。2 咨询培训 100120 80-100 55-80 8 包括咨询、特色咨询

8、、培训教室、示范教室等3 技术服务 720900 600-720 510-580 60 包括问诊、检查、手术、护理及设备等用房4 药具管理 80100 70-80 45-70 7 包括库房、管理室、展示厅等5 辅助用房 200260 180200 130-180 17 包括办公及附属用房使用面积合计(平方米)1200-1500 1000-1200 800-1000 0.65 注:1、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面积指标,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总面积指标范围内作适当调整。2、附属用房包括汽车库、食堂(或备餐室)仓库、发电机房等。第十七条 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参照表二确定。表二:乡(镇)计划

9、生育服务站用房使用面积表 调整注: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的面积指标,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总面积指标范围内作适当第十八条 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用地面积,建筑覆盖率不宜大于30%、容积率宜按0.5-1.0计算。绿化面积应符合当地城乡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第四章 建筑布局及建筑标准第十九条 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建筑应按服务功能和技术流程要求进行布置,做到分区合理,流线通畅,并设置必要的无障碍设施。序号类别 中心乡 m2普通乡一类 m2普通乡二类 m2使用系数 备注1 宣传教育 50-70 15-18 1015 包括服务大厅、视听室等。2 咨询培训 50-70 15

10、-18 1015 包括咨询、特色咨询(普通乡二类无)、培训教室等。3 技术服务 350-470 130-170 3045 包括问诊、检查、手术、护理等用房。普通乡二类只有问诊、检查用房。4 药具管理 60-80 25-30 1030 含 包括库房、管理室等5 辅助用房 90-110 35-44 1015 含 包括工作及附属用房使用面积合计(平方米)600-800 220-280 70120 0.7第二十条 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应邻近城镇主要交通道路,并有停车场和外接通路,便于机动车辆出入。第二十一条 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的检测、诊疗、手术消毒等用房应符合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11、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宣传教育用房应具备装置视听设备的条件。特色咨询室,应满足隐秘、温馨的要求。第二十三条 县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培训用房参照成人教育教室要求设置。第二十四条 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的药具储存用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五条 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康复室应有良好的朝向、通风和采光条件,每室床位不宜超过3个,可内设卫生间或邻近公用卫生间。第二十六条 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建筑装修,应体现“人文关怀”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有明显标识;内部装修应符合卫生、环保、温馨、亲切的要求。第二十七条 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的供电应符合设备和照明

12、用电负荷的要求。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和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应配备应急发电设备。第二十八条 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应有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二十九条 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的排污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必须符合环保法规和有关规定。第三十条 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在采暖地区宜采用热水供暖,夏热冬冷地区的手术、检查、护理、设备等有关技术用房宜设置冷暖空调设备,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和等于25的地区宜设置降温空调设备,并有通风换气装置。第五章 装备标准第三十一条 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和普通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应按不同级别、类型和服务范围分别确定装备标准。第三十二条 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

13、基本装备包括六类,具体参照表三配置。表三: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基本装备表序号 设备种类 内容1 视听电教设备 放像设备、照相机、摄影机、触摸屏、刻录机、多媒体投影仪、显示设备等2 检测设备 双目显微镜、超声仪、血液分析仪、血凝仪、尿液分析仪、半自动生化分析仪、精子分析仪、酶标仪、乳腺诊断仪、X 光机等3 手术及临床相关设备 手术灯、手术床、显微外科设备、麻醉呼吸机、心电监护仪、输氧设备、灭菌设备、高压消毒锅、红外(微波)治疗仪等4 流动服务设施 下乡服务机动车、船5 电子信息设备 计算机、服务器、网线、电话等6 药具储存及其它设备 转盘调剂台、冷暖排湿空调、医用冰箱、复印机、清洗设备、应急发电设

14、备和其它土建配套设备等第三十三条 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的装备包括六类,具体参照表四配置。表四:中心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基本装备表 序号 设备种类 内容1 视听电教设备 放像设备、照相机、触摸屏、多媒体投影仪、显示设备等2 检测设备 双目显微镜、超声仪、血液分析仪、血凝仪、尿液分析仪、半自动生化分析仪、酶标仪、乳腺诊断仪等3 手术及临床相关设备 手术灯、手术床、麻醉呼吸机、心电监护仪、输氧设备、灭菌设备、红外(微波)治疗仪等4 流动服务设施 小型机动服务车、船5 电子信息设备 计算机、服务器、网线、电话等6 药具储存及其它设备 转盘调剂台、冷暖排湿空调、医用冰箱、复印机、清洗设备、应急发

15、电设备和其它土建配套设备等第三十四条 普通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的装备包括六类,具体参照表五配置。表五:普通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基本装备表(一类)序号 设备种类 内容1 视听电教设备 放像设备、触摸屏、显示设备等2 检测设备 双目显微镜、超声仪、血液分析仪、血凝仪、尿液分析仪、乳腺诊断仪等3 手术及临床相关设备 手术灯、手术床、麻醉呼吸机、输氧设备、灭菌设备、红外(微波)治疗仪等4 流动服务设施 小型机动服务车、船5 电子信息设备 计算机、服务器、网线、电话等6 药具储存及其它设备 冷暖排湿空调、医用冰箱、清洗设备、其它土建配套设备等普通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基本装备表(二类) 序号 设备种类 内容1 视听电教设备 放像设备、触摸屏、显示设备等2 检测设备 超声仪等3 临床相关设备 灭菌设备4 流动服务设施 小型机动服务车、船5 电子信息设备 计算机、服务器、网线、电话等6 药具储存及其它设备 冷暖排湿空调、医用冰箱、清洗设备、其它土建配套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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