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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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2015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第三条 本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原则、关系、组织机构及职责和制度要求。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2、坚持以下原则:(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 (三)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 (四)指导与服务、管理与协调、监督与考核、教育与奖惩相结合。第二章 监督管理关系第五条 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密切配合,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第六条 安全监督工作实行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分级监督管理,即: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企业应定期向其报告安全生产和事故情况,并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安全监督管理

3、职能。第八条 对委托代管的企业或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第九条 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系统内企业作为业主方时,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对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系统内企业作为承包方时,除执行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外,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同时接受业主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特许经营项目所在企业对特许经营项目运营企业,以资产归属划定安全管理界面,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督管理;(四)系统内企业到系统外经营特许经营项目时,除按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管理外,同时接受项目所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十条 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4、(以下简称“安监机构”)、部门(车间、区队)安全监察工程师、班组安全员组成企业三级安全监督网。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是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级安监机构是本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本企业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企业,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各企业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三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监督

5、管理人员。集团公司总部设安全总监。集团公司系统主业从事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基层企业设安全总监。第十三条 有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企业的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内设的安全监督机构的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不得少于3人,其中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余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不得少于2人。第十四条 基层企业的安监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数量应按本企业从业人员(包括长期外委)千分之五配置,但不少于5人,其中应有注

6、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安全监察工程师应按照人身监察、运行监察、设备监察、职业健康监察、综合管理等岗位设置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分工明确,涵盖各主要专业,并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三)具备完成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满足事故调查工作所需要的录音、照相、摄像、监管记录仪、通讯、交通工具等装备;(四)专职或兼职安全监察工程师(安全员)应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第十五条 企业主要生产部门(车间、区队、长期外委项目部),应设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第十六条 班组应设安全员。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班组,应配备专职安全员。第十七条 长期外委项目部和特许经营项目部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应设

7、置安监机构、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三十人以下,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监察工程师。所有安全监督人员在业主单位统一领导下,对生产现场实施一体化安全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各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必须由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第十九条 各级安监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业务上接受上级安监机构的领导。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包括对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和作业环境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安监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监

8、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考核执行和落实情况;(二)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监督集团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确定分子公司、直属企业的安全考核指标,并提出考核意见;(三)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分解目标和组织实施;(四)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五)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及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项目计划的落实情况,监督“两票三制”等现场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六)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隐患排查工作的组织和开展,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对重大

9、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或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 (七)组织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法规考试;组织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监察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工作;监督集团公司系统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先培训后上岗;监督集团公司系统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情况;(八)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召开系统内安全监督专业例会;监督集团公司系统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春、秋检及安全生产月活动等;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九)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全风险

10、控制评估”、“安全风险提示”、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落实情况;(十)监督集团公司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消防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备案工作;(十一)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和应急预案范本,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演练情况;(十二)组织由集团公司负责的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十三)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第二十二条 分子公司、

11、直属企业安监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定,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参与制定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办法,确定安全考核指标,并提出考核意见;(三)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目标的分解和实施;(四)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五)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系统有效运转,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六)组织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

12、生产法规的考试;组织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监察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先培训后上岗;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及计划落实;(七)部署所管理和所属企业的春、秋季等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组织进行抽查与核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或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八)督促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将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危险源管理等存在问题和风险项目纳入年度“两措计划”,并监督落实;(九)负责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召开公司安全监督专业例会;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

13、作,如春、秋检及安全生产月活动等;编发安全简报,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十)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及时进行“安全风险提示”,降低安全风险;(十一)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消防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落实工作;(十二)参与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预案,监督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十三)组织由本公司负责的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执行;完成事故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十四)对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做出

14、贡献的提出给予表扬、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第二十三条 基层企业安监机构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本企业各部门(车间、区队)对上级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二)组织或参与本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并监督落实,充分发挥三级安全监督网络的作用,监督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参与制定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监督各部门目标分解和保证目标措施的制定,监督安全生产四级控制目标完成情况; (四)监督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五)监督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15、系统有效运转,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六)组织或参与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监督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开展安全培训与考试;(七)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监督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及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八)积极推进“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和“三讲一落实”等制度办法的应用,每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估工作,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评估,提高安全工作的预见性; (九)监督本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的评估管理;监督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大坝注册等管理工作;(十)监督外包工程人员的资质审查、准入、现场监督管理责任的落实;(十一)监督管理本企业反违章工作,组织开展“违章模拟事故分析”活动;(十二)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涉及防火、交通的安全管理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监管意见书或安全生产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向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汇报;(十三)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召开安全监督网例会;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春、秋检及安全生产月活动等;编发安全简报;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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