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业务价值链中的纳税处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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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业务价值链中 的纳税处理,边 志 广,由美国哈佛商学院著名战略学家迈克尔波特提出的“价值链分析法”,把企业内外价值增加的活动分为基本活动和支持性活动,基本活动涉及企业采购进料、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支持性活动涉及人事、财务、计划、研究与开发等,基本活动和支持性活动构成了企业的价值链。,前 言 2013年税收改革动态分析,1 党的十八大后中国税收改革新动向 当前中国经济发展正处于一个关键的时刻。快速稳定增长的引擎正在发生转变,出口与投资需求扩张受到国际国内多种因素的制约。 十八大后中国需要加快税制改革步伐,进一步落实减税政策 。 减税规模应有多大 ? 2012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1107

2、40亿元(不包括关税和船舶吨税,未扣减出口退税),比2011年增长11.2%,增收11175亿元。 ;2012年GDP增长7.8%,税收增幅超GDP增长速度3.4%,减税空间很大。,2、怎样深化财税改革“营改增”? 2012年1月1日上海市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2012年8月起又有10省市(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湖北、广东、深圳)进入“营改增”行列。 2013年8月1日全国推开,并适时将邮电通信、铁路运输等行业纳入改革试点。,第一部分、纳税风险评估指标的配比分析,为什么纳税评估你们公司?各行业参考的税负率及预警值?,第二部分、企业业务价值链中涉税风险及处理,一、公司

3、筹建期涉税新政解读与纳税处理 什么是筹建期? 筹建期间:自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或合同之日起,至领取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登记之日止。,开办费支出,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及予以资本化的支出以外的支出。,案例: 2012年18月份(筹建期)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230万元;912月份(9月办好了营业执照)发生业务招待费20万元,发生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200万元。实现收入1000万元,企业的开办费选择一次性扣除。 【要求解答】 2012年,A企业可以税前扣除多少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4、,二、公司设立阶段涉税新政解读与纳税处理,(一)设立房地产公司时主要的关注点 新设立公司的投资者投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1、以货币出资 2、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税务处理 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母公司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入股,参

5、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

6、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因此,若子公司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母公司投资土地使用权可免征土地增值税;若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母公司应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的规定:“(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二)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

7、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 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等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若母公司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母公司按土地的成本价投资子公司,可被认定为未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税务机关可合理调整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8、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投资合同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契税 对以国有土地

9、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行为,要按规定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思考题:个人专有技术投资入股是否需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三、公司采购阶段涉税新政解读与纳税处理,(一)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依据 1、一般规定 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

10、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营改增最新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财税2013年37号文件,思考题: 1、 购入的固定资产都能抵扣进项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

11、009113号) 2、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进项税额是否转出?(举例说明),3、中央空调的电费有专用发票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4、办公用品、劳保用品有专用发票能抵扣进项税额吗?,四、生产加工阶段涉税新政解读与纳税处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docx、各行业产品成本构成范围: 2、税法计入产品成本的方法:,五、销售和利润计算阶段涉税新政解读与 纳税处理,(一)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 1、政策依据 (1)收入总额的构成 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

12、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具体内容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举例说明固定资产转让的处理方法)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具备条件的免税收益),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它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包括(1)投资者开办独资企业,并独资经营;(2)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办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从而取得各种直接经营企业的权力,并派人员进行管理或参与管理;(3)投资者投入资本,不参与经营,必要时可派人员任顾问或指导;(4)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买入现有企业一定数量的股票,

13、通过股权获得全部或相当部分的经营权,从而达到收购该企业的目的。,第二、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十二个月而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因为这些具有较大的投机成分,因而不在优惠范围之内。,利息收入; 无偿让渡资金给他人使用利息收入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思考题:关联

14、企业之间的借款不收利息纳所得税吗?,【问】关联企业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核定利息收入按金融业税目交营业税的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十条规定的“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关联企业无息贷款实际上并没有收取利息货币,所以我认为不应该按金融保险业缴纳应计未计利息的营业税,我的理解是否正确?,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披露:3月30日上午10时,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副局长解学智、宋兰来到中国政府网访谈室,同广大网友进行在线交流。 【肖捷】按照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

15、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没有收取利息货币,但收取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那也要征收营业税。,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对各项收入的检查,主要检查收入总额确认和计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通过主营

16、业务收入增长率和投入产出的比率评估检查)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可归纳为:一是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这是由于原税法是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而新税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相比,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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