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片区座谈会收集问题解答-江西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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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问题说明,一、劳务派遣涉税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政策规定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

2、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规定,3.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4.按照差额

3、办法开具发票:即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扣除额(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政策把握: 1.劳务派遣单位须具备法定资格 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3.目前比照执行的只能是安全保护 4.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区别: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是用工单位与员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外包商只是代为发放工资和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所以可以差额扣除的是工资、社保、公积金,不包括福利费。,二、分

4、包的清包工程与提供劳务如何界定?是否就按合同来确定是工程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企业接受劳务和劳务派遣又如何区分? 按合同约定的形式来确定。,三、按项目管理中,上游材料款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注明建筑项目名称,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方式进项如何较好区分?另外,建安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后,小规模状态下的工程对应的进项如何区分剔除?是否按比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

5、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四、酒店发售消费卡,应如何准确按消费时间点缴纳增值税?,酒店发售消费卡属于商业预付卡中单用途卡,应按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规定执行: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6、五、建筑安装企业收入确认时间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确定,是否对已签订合同未实际开工的一些建筑工程进行特别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严格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

7、务发生的当天。,六、对于分包工程,按照差额开具发票,作为发包方相当部分不同意接收。对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增值税链条进项抵扣,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就存在对分包工程重复缴税的问题。 现行政策规定,分包工程实行差额征税,但可以全额开具发票,所以说不存在重复缴问题。,七、房地产企业2016年5月1日前,收取了车辆停车位预售款,因未取得预售证(按规定还不属于可卖商品),未开具预收款收据,是否应按规定按3%预征增值税,若要预征,是否属于地税征收? 该行为属于原营业税条例下应税行为,应按规定补缴营业税。 涉及补开发票的按总局11号公告办理: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

8、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补开发票的情形主要有: (一)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 (二)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 (三)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八、企业外出经营(如:招投标代理服务)应税服务业务,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经证,到经营地报验登记,在业务发生地做分期预缴税款?另外,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经营地代开发票吗? 目前跨县区经营须预缴增值税的只有房地产经营(省局规定)、非本市企业跨县区提供建筑业劳务,其他一律应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

9、定执行: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10、,九、营改增前,建筑安装企业对未完成的工程进度部分预交了营业税,对营改增后完成的工程进度所应交的增值税是否可以用之前预交的营业税抵减? 应按规定确认属于营改增前该企业是否按规定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如果没有发生纳税义务只属于预缴的营业税,则应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退还预交的营业税,不能抵缴实现的增值税。,十、混业经营营改增和非营改增项目的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如何界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规定执行: 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

11、,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十一、进项核定扣除已经审批执行,上级要求每年核定上报一次,资料上报能否从简? 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2号)规定: 投入产出法:如国家和省没有公布统一扣除标准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或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局申请核定扣除标准 ,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局确定。 成本法: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

12、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十二、取得的专用发票为农产品品名的企业(如制药企业),是不是也要采取核定扣除进项。如采取核定扣除进项,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要认证? 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对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活性炭、香料、药品、茶叶和皮革,并且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中包含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为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

13、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十三、普通发票中收购发票的使用范围可以包含哪些方面,对农产品收购其使用区域有没有最新的明确规定?,农产品 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生产经营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赣国税函2015424号)第二条规定: (一)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纳税人资格的审核,认真核实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是否存在农产品收购业务,并按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农产品品种核定收购发票使用范围和纳税人月收购发票领购数量。 (二)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发票仅限于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其自产农产品时使用。收购发票应按实际收购业务逐笔开具,准确记录出售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并在备注栏注明出售人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收购发票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填开,如在农产品收购旺季对同一出售人多笔收购业务汇总填开的,应在收购发票后附列收购明细清单、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三)收购发票不得跨省使用,纳税人跨省收购农产品应按规定取得实际经营地(收购地)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四)纳税人收购农产品的出售人身份证复印件、收付款凭证、过磅单及入库单等凭证应与收购发票开具内容对应,并作为 入账凭证。,选择=结果,汇报结束 谢谢观看! 欢迎提出您的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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