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马捷知识 产权证 券化设立与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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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从美国第一例知识产权证券化案例鲍伊证券案以来, 资本市场逐渐认同知识产权的巨大价值。第一章主要介绍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概念、实质、交易结构及世界发展态势, 尤其是在美国、日本、欧洲等国的典型案例及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建设环境。第二章主要分析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的关键问题。第一节谈到了知识产权作为基础资产的相关法律问题,包括知识产权的“真实销售”、资产池的构建、将来债权让与等。第二节提出SPV的相关法律问题。首先介绍了SPV结构设计的三种模式,即公司制、信托制和合伙制,并分析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是否可以为三种结构模式提供法律支持。同时,还分析了 SPV 的破产风险,即除了主动破产外,还有债权

2、人申请破产等。第三章主要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的关键问题提出可行化构想。第一节针对基础资产的问题建议是:统一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以完善质押登记制度;通过专门立法等方式降低“真实销售”的法律风险;以平衡竞争与垄断为原则构建知识产权资产池;确立将来债权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并以公告的形式实现债权人通知义务。第二节提出我国现阶段更适合采用政府主导型的信托制 SPV模式,同时,应充分利用章程、协议、决策程序等来约束SPV自身或其债权人的破产申请。第四章主要提出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的支撑体系及其完善建议,如通过政府扶持担保公司、建立知识产权保险体系、统一监管机构、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及建立信用评

3、估体系等。AbstractIntellectual property securitization as a new financing tool, a sponsor i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s the basic assets, transferred to a special purpose vehicle, which can generate future cash flow to guarantee the stability, through certain structural arrangement and combinati

4、on, separation and recombination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return and risk, through credit enhancement, into a more freedom in the capital markets issuance and sale of the financing tools.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curitization in American, have spread to Britain, France and other develop

5、ed countries in Europe, and in Japan and other Asian countries. As a new system, in the process of development may not Everything is going smoothly., securit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process of growth will inevitably encounter many risks and obstacles. Therefore, careful, rigorous lega

6、l system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curitization will be the good operation of escort.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curitization has emerged in the operation of our country and the future possible legal issues a detailed analysis, combined with Chinas current social background

7、and legal environment, embarks from the reality, proposed to choose the suitabl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and the feasible suggestions and opinions.Keywords: Securit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ducts; legal risk;目 录摘 要IAbstractII绪 论1一、研究背景、意义及目的1二、文献资料评述2三、本文研究方法5第一章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理论基础问题6第一节 知识产权

8、证券化概述6一、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概念6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质7第二节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交易结构7一、基础资产的选择7二、信用评级与信用增强7三、真实交易转移基础资产8第三节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态势8一、美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8二、日本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9三、欧洲知识产权证券化发展10四、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建设环境10第二章 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分析12第一节 基础资产的相关法律问题12一、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问题12二、知识产权真实销售的法律问题15三、知识产权资产池构建的法律风险18第二节 SPV的相关法律问题19一、SPV 模式与我国法律的冲突20第二节SPV的破产风险23

9、一、SPV 的主动破产23二、SPV 债权人申请破产24三、发起人破产风险的威胁24第三章 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关键问题的可行化构想26第一节 知识产权证券化基础资产法律规制26一、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26二、加强真实销售的风险防范26三、明确知识产权资产池反垄断规制的基本原则28四、将来债权让与制度的立法建议28第二节 SPV 相关问题的法律建议29一、SPV法律模式的中国选择29二、SPV 破产风险的法律防范32第四章 完善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支撑体系34第一节 加强信用增强的风险防范34一、政府扶持担保公司34二、建立知识产权保险体系34三、完善超额抵押制度34四、内部信用增强与外部信用

10、增强的结合35第二节 完善信用评级的法律监管35一、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监管35二、信用评级体系的建立36参考文献38绪 论一、研究背景、意义及目的诞生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资产证券化严重冲击了传统金融理论,并为全世界的金融业务带来了一次巨大的革命,成为世界金融业与企业竞相利用的新型金融工具,从内容、范围以至交易额度都获得了迅猛的发展,成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金融创新。知识产权证券化自资产证券化怀抱中脱颖而出。其本质是资产担保证券的特殊类型,是知识经济时代资产证券化的创新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主要指发起人以知识产权未来可产生的现金流量作为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其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重组,转移

11、给一个特设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由后者发行以该基础资产为担保的可流通权利凭证,据以融资的过程。知识产权对社会经济影响日益加大,同时金融工程技术日益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前景广阔。从世界发展看,知识产权证券化自美国的鲍伊债券开始,发展到Tideline案,再到Ocean Tomo 300指数,资本市场逐渐认同知识产权的巨大价值。CKA资信公司总裁Robert DLoren认为:“十几年前,公司90%的净资产是有形资产现在,公司90%的资产是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已逐渐替代传统有形资产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Ernst&Young商业创新中心研究员Stan Dav

12、is认为:“如果知识资本是当今经济最重要资源的话,则整个金融市场应为开发运用这类资源而服务”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多数集中于美国,欧洲、日本等亚洲国家紧随其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其官网上也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着重探讨过,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也纷纷关注这一问题。从我国发展看,随着产业升级和发展模式的转型,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越来越依赖于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创新成果的转化运用。2006年,我国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同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要求“实施促进创新创业的金融政策搭建多种形式的科技金融合作平台

13、”。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战略部署。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改革的决定,再次强调“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 从企业角度看,知识产权证券化可为其提供更新、更有效的融资途径。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初创、成长、发展的系列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由于自身原因,很难通过抵押、质押资产或者信用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也无法顺利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时获得贷款。这对于初创企业来说将是致命的打击。虽然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往往拥有较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但在实际的运用中更多的是

14、发挥知识产权本身的创新性,而不能利用知识产权达到融资的效果。迫于压力的中小企业不断寻找其他的出路,利用知识产权与金融衍生工具,进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从而实现既能使用知识产权,又能融资的目的。但对于我国来说,由于知识产权证券化起步晚、限制多,在实践中仍然是阻碍多多,困难重重。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知识产权证券化研究意义重大。因此,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立足我国当前的法制大环境,通过梳理我国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相关优劣势以及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我国未来的选择方向及具体的可行性建议。二、文献资料评述自知识产权证券化以“鲍依债券”为载体诞生以来,引起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与应用。国内外学者纷纷对其进行不同角度的

15、研究,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理论(包括概念、交易结构以及发展历程等)、法律规制(以美、欧、日等各国法律为框架,分析本国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案例分析和实证经验(对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并从实证中得出结论)、发展前景(结合美、欧等发达国家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成功经验,探讨本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模式与路径)以及风险问题研究(对知识产权过程中的相关风险进行系统性研究)。(1)国外研究现状Leon T. Kendall 认为“资产证券化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包括对个人贷款和其他债务工具进行打包,将被打包的资产转化为一种证券或各种证券,同时提高这些证券的信用等级或评级等级,并出售给第三方投资者。”目前国际比较流行和相对简单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量收入的资产组建资产池,并以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作为支撑发行证券的过程和技术。 Dvorak发现目前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标的范围己涉及应收账款、住房抵押贷款、租金、汽车贷款和信用卡应收账款等,并且Dolan补充了商业抵押贷款、设备租赁、特许使用权费、彩票中奖金额以及诉讼和解金等均被纳入到了资产证券化的范围内。Kerr提出,甚至是非传统的资产也称为证券化的基础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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