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条文说明

上传人:木92****502 文档编号:112201152 上传时间:2019-11-05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4.1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条文说明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条文说明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条文说明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条文说明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条文说明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条文说明》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条文说明(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规程JTS 2020条文说明14目 次1 总 则422 术 语433 基 本 规 定444 交 工 验 收454.1 交工验收条件454.2 交工验收内容464.3 交工验收组织474.4 交工验收结论485 竣 工 验 收495.1 竣工验收条件495.2 竣工验收内容505.3 竣工验收组织515.4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525.5 竣工验收结论531 总 则1.0.1 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程的目的。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8年第2号)发布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同时废止,本规程是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第四章验收管理的补充和细化,通过统一验收

2、规程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验收标准和流程,保证港口工程质量。1.0.2 本条说明本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建设程序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港口工程,不考虑特殊情况、历史遗留问题项目。2 术 语本章术语主要是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港口工程的特点编写。2.0.52.0.6 由于近些年国家新政策新法律法规均进行了修订,变化大,变化快,因此本规程结合竣工验收分类仅对“政府组织竣工验收类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和“企业组织竣工验收类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术语解释了验收形式,具体哪些是由政府组织哪些是由企业组织应结合现行管理规定确定。3 基 本 规 定3.0.3 本条是根据港口工

3、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并结合港口工程验收情况归纳而成。3.0.5 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建成的企业投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分期竣工验收方案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4 交 工 验 收4.1 交工验收条件依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本章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做出规定。4.1.1 如果分批次交工验收,则批次内的一个或几个单位工程所包含的各项内容应与合同约定建设内容一致。4.1.5 项目单位出具的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应符合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检测报告应有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合格的明确结论。4.1.6 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应符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

4、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4.2 交工验收内容4.2.2 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后,施工单位应组织编制施工自检报告和施工总结报告,按规定整理施工资料。施工自检合格的,施工自检报告应明确作出“合格”的结论。竣工图纸应完整,真实反映施工情况,签字盖章齐全,并装订成册。施工质量保证资料应真实、齐全、规范。施工单位施工自检报告和施工总结报告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加盖施工单位公章。4.2.3 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后,监理单位应组织编制监理总结报告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按规定整理监理资料。监理单位监理总结报告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由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加盖监理单位公章。4.2.4 本条是根据公

5、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和有关规定,并结合设计工作的实践归纳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后,设计单位应组织编制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和设计作总结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和设计总结报告应由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加盖设计单位公章。4.2.5.2 工程实体观感质量检查应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相关规定。4.3 交工验收组织4.3.5 项目单位工作总结报告应经项目单位负责人批准,加盖项目单位公章。项目单位工作总结报告应主要包括:(1) 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2) 主要建设内容和完成情况。(3) 合同管理情况。(4) 设计变更

6、管理情况。(5) 工程质量管理情况。(6) 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情况。(7) 安全生产管理情况。(8) 环境保护工作情况。(9) 投资目标完成情况。(10) 廉政建设目标完成情况。4.3.7 本条明确交工验收会议纪要应经与会各方代表签字后下发,保证会议决议的有效性。4.4 交工验收结论4.4.1 本条规定交工验收结论应经集体讨论后形成,并明确是否通过交工验收。5 竣 工 验 收5.1 竣工验收条件依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本章对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做出规定。(依据即将修订的新的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删除了有关试运行相关要求。)5.2 竣工验收内容 5.2.1 项目单位基

7、本信息包括项目单位性质(国有、民营、合资、外方独资等)、投资比例、注册资金及地址、法人代表等。5.2.2.2 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应符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5.2.2.3 对存在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的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工程实体质量检测、评估,并根据检测、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核算、修复工作。5.2.5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专项验收主要包括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档案等专项验收。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并取得表明项目已通过专项验收的佐证文件。5.3 竣工验收组织竣工验收组织单位或部门除按本章相关规定

8、组织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外,竣工验收工作还应符合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包括竣工验收合格后相关资料报备、出具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证书等。5.3.2.4 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补充完善,重新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5.4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5.4.3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工作是一个过程,不能简单以会议形式来进行。核查工作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建设规模小、内容少的项目可一次集中核查,对于规模较大、建设内容复杂的项目,核查组要针对具体验收内容,分阶段、分头核查,并进行集中讨论,明确核查结论。5.4.5 核查工程实体建设情况是现场核查重点内容之一,本条对工程

9、实体建设情况核查内容、核查方式进行规定,实际核查过程中,核查组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核查内容和方式做适当调整。5.4.5.3 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1)主要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包括地基及基础验收资料、钢筋等主要原材料进场检验资料、混凝土强压强度检验资料、抗冻抗氯离子渗透抗渗等耐久性检验资料、沉降位移观测资料等。(2)明显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包括码头或护岸结构存在明显沉降位移、钢筋混凝土结构存在明显裂缝、堆场存在明显沉降、防波堤堤身存在明显塌陷等。5.5 竣工验收结论5.5.3 依据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为提高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结论科学性、准确性,防止竣工验收工作走过场,制定本条相关规定。5.5.3.2对核查结论存在重大分歧的情形,包括三分之一及以上核查组成员对核查结论持不同意见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通知/申请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