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建党节讲话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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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七一建党节讲话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廉政建设行风建设汇报*保障部门是市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保障工作关系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特别是就业再就业、“两个确保”、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依法维护*关系、*保障执法监察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今年以来,在省*和社会保障厅、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省市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有关部署,立足实际,把政风行风建设融入*保障整体工作之中,树立机关文化理念,努力做到以政风行风建设促进本职工作,以*保障工作的优异成绩体现政风行风建设的成果,使之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一、建立机制,把政风行风建设贯穿*保障整体工作之中

2、局党组始终把政风行风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常抓不懈。今年以来,先后召开4次党组会研究政风行风工作。党组认为,*保障部门政风行风建设的重点是解决政府重视、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确保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得到规范,办事效率得到提高,*保障政务环境得到进一步好转,高质量完成各项业务工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做出应有贡献。基于这一认识,我们制定了详细的行风建设方案,明确了工作重点是开展六项活动,即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保障政策宣传咨询活动;深入开展创建“三优”文明窗口活动;大力开展依法行政学习教育活动;开展争创“最满意的部门和单位”、“最佳公务员”活动;开展深入基层调研

3、活动。强化四项制度,即落实社会服务承诺等制度;规范挂牌上岗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制度;深入搞好延伸服务。进行三项治理,即查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对医疗保险“两定点”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治理履行职责中的不正之风。实施五项规范,即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规范收费行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力市场建设;加强机关规范化建设。抓好八项工作,即强力推进再就业援助工程;加快劳务输出产业化;大力开展技能振兴行动;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强化监察执法和*关系调整;以 40个创新课题为载体,以创新求突破;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抓好干部队伍和机关作风建设。并于3月30日召开了全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动员大会,学习传达了省市会议

4、精神,对我市*保障系统政风行风建设进行了动员部署。在工作中,我们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想大局、谋全局,虑民计、谋民利,把省厅、市委市政府对百姓的关爱通过我们的具体行动加以实践。通过抓教育、抓机制、抓监督、抓规范,把行风建设的成效体现在服务大局、服务百姓的具体行动上,通过抓就业、抓保障、抓维权、抓创新,把行风建设的成效体现在运用*保障政策和机制,解决好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上。为确保活动收到实效,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了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县区局也成立了相应组织机构。二是对各项工作进行了责任分解,明确了完成时限。三是加大督查力度

5、,建立健全投诉机制,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案件,强化监督,严格考评,对违反行政许可法、官僚主义严重、滥用执法自由裁量权、“三乱”行为、管理不善造成社保资金流失及发生重大违纪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问题或群众反映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严重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市局党组明确要求各县区、市局各科室都必须把政风行风建设列入“一把手”工程,纳入目标管理,为抓好工作落实,对党组成员进行明确分工,要求每位局领导在抓好分管科室作风建设的同时,侧重负责1个或2个县区的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市局一把手在全局性大会上,每次必讲政风行风工作,各位副局长在听业务汇报和到县区检查工作时也都同时检查政风行风情

6、况,局内各科室,在每季度工作汇报中都必有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内容,确实做到与业务目标、精神文明目标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4月6日对本局9个单位进行了暗访,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通报,并提出了7条要求。8月10日,在全市*保障工作座谈会上,对政风行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了新要求;8月18日又召开县区局政风行风建设座谈会,对政风行风建设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并签定了目标责任书。9月份开展了“党风廉政教育月”、“行风月”活动,并进行了督查。10月份启动了“学届四中全会精神百姓阳光服务”活动,掀起了“利民、便民、惠民”高潮。通过系列活动,在全系统形成了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机制,营造了人人关心政风行风,事事

7、关系发展的氛围。 浅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如何避免行政不作为 浅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如何避免行政不作为摘 要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使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劳动保障维权诉求呈明显上升趋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不作为案件时有发生。笔者通过本文对行政不作为的概念进行分析,对如何避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行政不作为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见解。 关键词劳动保障监察;行政不作为 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重要的工作职责,随着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重要劳动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得到明显增强,维权诉求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这也使

8、得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执法中面临着诸多的和压力问题,其中比较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执法中避免行政不作为的发生。 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 (一)行政不作为(nonfeasance,failure to act)的概念 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有所为或者法律要求行为人有所不为,而行为人依此行为的,即构成作为;而只有法律要求行为人有所为而行为人有所不为的,才构成不作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行政不作为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或者状态,即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的作为义务。 在我国的行政法理论中,对于行政不作为概念的界定一般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行政机关是否有能力履行

9、;如果非因行政机关自身的原因而客观上不能履行,比如,因为自然灾害,那么,就不构成不作为;二是是否超过规定期限,履行作为义务的期限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行政机关内部规则规定的。 (二)行政不作为的构成理论 1.行政机关必须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行政不作为的本质是对法定作为义务的违反,所以,存在着作为义务的法律规定是必要的前提。上述作为义务可以是由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因为行政机关先前行为、法院判决而产生的。 2.必须是对特定的相对人产生了作为义务。这是对法律规定的义务构造作更进一步的分析,要求在这样的构造之中必须体现出相对人具有相对应的权利。 3.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对于构成行政违法

10、的基本要件,必须把握两层意思:一是必须是一种行为,而不是思想意识活动,后者不构成行政违法;二是这种行为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作为或不作为,它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有一定的危害性。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的解释 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可包括两方面主要内容:一是法定内容;二是非法定内容。法定内容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主要有:劳动合同管理、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制度等。非法定内容是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主要有员工选聘依据、考核标准、晋升条件、工资分级等内容。需要注意

11、的是:根据现有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1、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等制度。2、工资支付制度。主要包括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等事项。-3、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指“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4、福利待遇制度。主要指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5、工时休假制度。主要指正常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时间、休息休假等规定。6、职工奖惩制度。主要指奖励制度和违

12、纪处分制度。7、其他制度。主要指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选聘、考核、晋升、培训等制度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法要件欠缺的法律后果(一)行政责任。根据劳动监察保障条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劳动监察保障,并可以根据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为,做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二)不予适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才可以在劳动仲裁和司法审判程序中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三个条件如有一个缺失,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将会不予适用。(一)解释(二)解释 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押金、经

13、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加班工资等;从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解释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14、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一)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四)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出具假证明的。2、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第三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四)为未满十六周岁

15、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第四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如下:(一)对单位使用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二)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第五条:数次、长期使用或一次使用多名童工及数次出具假证明的,加重罚款三倍(四)解释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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