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新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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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合同法 合同或契约是商品交换的基本法律形式。 第一节 债 一、债权 (一)债的概念 依约定或依法的特定权利、义务 (二)债的分类 1法定之债和约定之债。 2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3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三)债发生的根据 1合同之债。 2不当得利之债。 3无因管理之债 4侵权行为之债 5其他法律事实引发之债。 (四)债的特征 1、反映的财产关系不同 物权:静态财产关系即财产权属关系,商品 交换的基础和前提。 债:动态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是商品 交换的规则和信用。 2、权利的对外效力不同 物权,绝对权,对世权。 权利主体具有特定性,义务主体具有不特 定性。 物权的义务主体的义务是不作

2、为。 物权有物上请求权效力,当物权被侵害或有侵 害之虞时,物权人有权排除妨害、请求救济的效 力。它是物权的根本效力的体现。除善意取得之 外,无论物转到何人手中,物权人可追及物之所 在,直接行使物权。 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 物权,在同一物上,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 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 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受让人善意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 物权的,原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 人请求赔偿损失。 3、物权优先于债权,买卖不破租赁是例外。 4、权利客体的内容不同。物权客体通常只能 是特定物 债的客体:物或行为,特定物或

3、种类物。 5、权利的内容不同。 物权的: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 涉。 债权核心权能是给付请求权 6、权利是否有期限不同 7、权利设定的不同 8、权利创设的不同 第二节 合同法概述 合同是交易行为的法律化 一、合同法及其调整对象 合同即契约是合意之协议。合同是平等主体 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调整部分民事 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 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特征: 1双方或多方协议。 2平等的真实意思一致表示 3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为目的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自主决定

4、是否订约、自 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决定内容和形式、自由选 择履行方式、自由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在国 际贸易中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等等。 (二)平等原则 (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诚实守信 、不欺诈是最基本的含义,最基础的要求,更为 重要的是补充法律规则的不足 (四)公序良俗原则 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 一、内容与形式 (一)内容 确定权利义务,处理合同纠纷 和承担合同责任的依据。 1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标的、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是不可 缺少的条款。 (二)格式条款 预先拟定,

5、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提供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采 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的条款,按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方举证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 具有无效合同情形的和约定造成对方人身 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 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 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 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三)合同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其他形式 (三)合同的法理分类 1、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2、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3、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4、主合同和从合同 5、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6、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7、书面合同

6、8、形式合同与实质合同 二、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要约 1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有效要件:(1)内容具体确定,至少 应具备成立该合同所必需的条款:名称或者姓 名、标的和数量的。(2)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 约束。 3要约邀请 商品房的销售 4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5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 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 约人。要约可以撤销。 6不得撤销的要约(1)要约人确定了承 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 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作了准备工作。 7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 人,(2)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

7、满, (4)对要约的内容作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有效要件:(1)由受要约人作出。(2) 在规定的时间内合理时间内作出,要约以对话方 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3)承诺的内 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 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 、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 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 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3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 作出承诺的除外。 4承诺期限自载明的日期承诺到达之日开 始计算。 5承诺通知到达时生效。 6承诺

8、可以撤回 分析拍卖、招投标。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 任的界限,合同成立的地点则是确定案件管辖的 依据。 承诺生效的时间即合同成立的时间。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四、合同的解释 意思主义不利于社会交易的安全,表示主 义,也无法保障表意人的合法权益。 立法多兼顾表意人利益和社 会交易安全,采折衷主义 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 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解释。 按通常理解解释争议的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 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 五、缔约过失责任 1、概念 订立合同过程中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信赖利益受到

9、损害的 承担责任的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 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成立与合同有效 (一)合同成立 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协议。 (二)合同有效 生效合同和尚未生效的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成立反映的是事实状态。 合同有效是对合同的价值判断 。 二、合同有效的要件 (一)缔约能力 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事行为能力三阶段 。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不平等、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 一致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合同内容合法 三、合同的无效 (1)欺诈、胁迫

10、,损害国家 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 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 部分仍然有效。 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法律和 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为依据。 四、合同的可变更或可撤销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1年不行使即消灭 五、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确定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 追认后有效 (2)无权代理无效,由行为人 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

11、相信无权代理人 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六、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附条件合同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 效。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 效。 3、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 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 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合同 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七、无效、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独立存在条款有效 返还财产; 折价补偿。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物多卖合同,没有无效情形的, 均有效。 第五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原则 (一)全面履行 全面履行

12、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质量 、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时间, 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 (二)诚实信用 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原则。当事人履 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情势变迁原则 客观情况 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 可抗力造成的 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它主要解决合同订立后显失公平的问题。 二、合同履行的方式 (一)一般方式 1依约履行。 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的,协议补充; 按照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 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为交易习惯 2依推定规则履行 (1)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

13、、符合 合同目的的特定质量标准履行。 (2)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按 规定的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履行。 (3)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在不动产所 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可随时履行或随时要 求履行。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 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 方负担。 (7)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 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 的价格计价。 逾期履行的,按不利于违约方价格履行。 (二)合同履行的特殊方式 1由第三人履行。 2提前履行。 3部分履行。 三、

14、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二)后履行抗辩权 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按约定先后履行 (三)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令 人不安情形的,可以中止履 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 化;(2)转移财产、抽逃 资金,以逃避债务;(3) 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 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 力的其他情形。 四、合同履行的保全 (一)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的 ,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 务人债权的权利。 怠于行使指债权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 主张到期债权 (二)撤销权 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

15、产, 损害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 以明显不合理低价(低于70%)转 让财产, 造成损害, 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一、合同变更 协商变更 法定变更 裁决变更 二、合同转让 (一)变更指内容变更,转 让指主体变更 (二)转让的禁止 (1)合同性质禁止, (2)约定禁止, (3)法律禁止。 (三)债权转让 通知债务人 (四)债务转移 经债权人同意。 (五)概括转让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三、合同终止 (一)合同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二)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 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 保密等义务。 违反而造成损失,赔偿实 际损失。 (二)合同解除

16、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 行前,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1、法定解除 (1)不可抗力致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 (2)预期违约, (3)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4)违约致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 (5)其他情形。 3解除权的行使 期限届满不行使的,或经催告 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权 利消灭 4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恢复原状、其他 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三)抵销 1法定抵销 互负到期债务, 种类、品质相同 通知对方。 2约定抵销。 (四)提存 视为已经履行债务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未确定监护人; (4)其他情形。 (五)免除 (六)混同 第七节 违约责任 一、概述 (一)概念 不符合约定即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预期违约 履约期限届满前,明示、暗示 不履约 二、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法定的违约责任免除事由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迟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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