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理论和实务延安综合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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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行政执法(处罚)理论和实务,一、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牢固树立“敢于执法” 的意识和责任感。 二、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严格执法” 的工作态度。 三、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掌握“善于执 法”的执法技巧,依法妥善解决水事案件 和纠纷。,一、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牢固树立“敢于执法”的意识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 1、法律4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行政法规10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蓄滞洪区

2、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黄河水量调度条例 3、地方性法规10件 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 陕西省农村集体五荒地资源治理开发管理条例 陕西省实施防洪法办法 陕西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陕西省实施渔业法办法,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 陕西省实施水法办法 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 4、部委规章23件 5、省政府规章12件 6、规范性文件若干 (二)法律法规中涉及的行政执法项目 行政处罚196项、行政许可33项、行政规费征收5项、 行政强制执行5项,(三)水行政管理执法内容和项

3、目 1、执法内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 2、执法项目 (1)水资源管理类(14项)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拒不缴纳水资源费; 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拒不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取用水监督检查; 不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取用水统计资料;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设施; 骗取取水许可证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取水达不到规定要求; 不安装计量设施取水;,使用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计量设施取水;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许可证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2)水资源保护类(2项) 在饮用水水源

4、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等水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3)节约用水类(4项) 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 洗车业经营者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4)河道管理类(27项)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道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且防洪法未做规定的;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

5、机构同意,擅自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且防洪法未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做规定的; 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同意要求修建水工程、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做规定的;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种植碍洪林木及高杆作物;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碍洪物体;,围湖造地; 未经批准围垦河道 擅自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护堤地、护岸地;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 河道内建设项目竣工后未经原审查同意的水行政主管

6、部门检验投入使用; 未经批准、放线擅自修建河道工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章修建丁坝、顺坝、围堤、生产堤、高路、高渠、房屋等违章建筑物;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存放物料、堆积废弃物; 围河造田、种植阻水林木和高杆作物; 垦种堤防或者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挖坑、开口、爆破、挖井、挖沙、取土、淘金、放牧、葬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未经审批临时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滩地、水面; 未经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越堤路、过河便桥、码头;,未经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打井、钻探,穿堤埋设管线或进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未经审批在河道滩地开采矿产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发旅游资源; 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土料以

7、及淘金; 在易发生地质灾害的河段和水库周边地带,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破坏河道测量标志、观测设备等河道管理设施设备;,擅自侵占或者拆毁旧堤、旧坝、老岸等河道工程; 在堤顶行驶履带机动车或者在降雨泥泞期间在堤顶行驶车辆影响堤防安全。 (5)水保生态监督类(13项) 在禁止开垦的陡坡上开垦种植农作物; 未经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陡坡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 在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在林区采伐林木造成严重水土流失; 生产、建设和采矿过程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 擅自变更水土保持方案; 已建和在建生产建设项目不按规定补报水土保持方

8、案; 生产建设项目未建设水土保持设施;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投产使用建设项目; 在生产建设、资源开发和其他活动中随意排弃固体废弃物;,在生产建设、资源开发和其他活动中,未按规定采取整治措施恢复土层和植被; 从事生产建设、资源开发和其他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自行治理也不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破坏水土保持设施。 (6)防汛执法类(15项) 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影响防洪;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

9、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 不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 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的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废除原有防洪围堤; 破坏、侵占、毁损防洪工程、水文、通信设施和防汛物料; 未经批准,擅自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程设施; 水力发电站拒不服从防汛统一调度。

10、 (7)水工程保护类(15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且防洪法未做规定的; 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擅自开工建设水工程; 未经同意在边界河、库、渠、井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挑水、挡水、蓄水、抽水、排水等工程;,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开矿、采石、取土、挖砂、挖塘、修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毁损、破坏水工程及其观测、水文、通讯、输变电、照明、道路等附属设施; 毁损、盗窃水工程物资、器材、设备、标志; 侵占水工程管理单位用地、水工程建筑物及设施; 抢水、霸水

11、、偷水; 在堤坝、渠道上垦殖、铲草及滥伐防护林木;,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有害堤坝安全和影响水工程效能的建筑物; 在水工程的水域内堆放禾杆、倾倒垃圾、土石料; 在水工程的水域内违法炸鱼; 向水工程的水域内排放不符合水质标准的废水、污水,倾倒废弃物。 (8)渔政管理类(26项)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渔获物中幼苗超过规定比例;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 无正当

12、理由超过一年未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 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 涂改、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 经营未经审批批准的水产种苗;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外国人、外国渔船违法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 使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从事

13、渔业养殖; 伪造、变造、冒用、转让、涂改、出租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向水域投放未经评估通过的转基因、人工杂交选育的水产品和外来物种; 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向渔业水域排放、倾倒、弃置超标污染物废弃物 (9)机井监理类(2项) 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钻井方案 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成井有关技术资料 (10)水文设施保护类(13项) 破坏、侵占、损毁和擅自动用、移动水文测报设施 在水文测报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和影响水文测报活动,破坏、侵占、毁损水文设施; 擅自设立专用水文测站; 拒不保送、汇交水文水资源监测数据资料; 伪造、涂改水文水资源监测数据资料

14、; 侵占、损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水文测站的监测场地、道路、标志、测报设施、设备和测船码头; 在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保护区内建设、设置影响水文水资源监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障碍物;,在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保护区内种植林木和高杆农作物; 在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保护区内擅自挖砂、取土、采石、钻探、埋设管线或者进行爆破作业; 在水文水资源监测环境保护区内倾倒垃圾、堆放物料; 在监测断面或者监测场地上空架设影响水文、水资源监测的线路; 在水文水资源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和其他影响水文水资源监测作业的活动。,二、熟练掌握法律,牢固树立“严格执法”的工作态度 1、水行政执法(处罚)的主体 2、水行政执法(处罚)的管

15、辖 3、水行政执法(处罚)的程序和内容 4、水行政执法(处罚)执行 5、水行政执法(处罚)的法律救济,水行政执法(处罚)的主体 (一)执法(处罚)主体的种类 1、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授权行政执法(处罚)组织 3、委托行政执法(处罚)组织,(二)关于授权执法问题 1、授权的依据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2、授权的法律后果产生一个独立的执法主体 拥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 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执法 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违法不当执法的法律责任,(三)关于委托执法问题 1、委托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2、委托的主体 委托方:具有法定执法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被委托方: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 3、委托的条件 4、委托的法律后果不发生执法主体资格的转移 被委托组织以委托机关名义进行执法; 委托权限期限内进行执法的法律责任由委托机关承担; 委托不免除委托机关的执法权。 5、委托的限制 授权组织不得委托; 被委托组织不得转委托。,水行政执法(处罚)的管辖 1、级别管辖 规定某类处罚案件只能由某个处罚机关管辖 2、地域管辖 以违法行为发生地确定案件的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 调办:上级机关主动上调办理下级机关管辖案件。 案例:宝鸡啤酒厂违法修建氧化塘案 报送:下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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