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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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经济特区内住宅区物业与非住宅区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在本省经济特区以外其他区域的物业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

2、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经济特区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规划、城管、环卫、物价、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调解物业管理服务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

3、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和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但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七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第八条一

4、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5、(十)申请合并或者分立物业管理区域; (十一)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第十项规定的事项应当分别征得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决定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十项规定的事项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书面征求意

6、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业主书面意见征集、统计办法和存档期限由业主大会决定 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得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 (一)房屋已出售且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 (二)已交付使用的30%以上业主书面联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交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和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已推选业主代表组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的报告 物业管理主

7、管部门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 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正式成立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和成立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指导和协助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已出售且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报告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也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并经核实后或者在管理过程中已知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已出售且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告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不依照前款规定公告的不影响业主依照本条例第十一

8、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提交有关报告 第十三条分期建设的物业管理区域首期完成建设房屋已出售且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当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也可以依照本章有关规定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和设立业主委员会 后续各期分别完成建设房屋已出售且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当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且当期已交付使用的30%以上业主书面联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要求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自行终止并由现有全体业主按照本章有关规定重新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筹备组应当在成立后90天内完成下列筹备工作并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告:

9、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 (二)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三)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四)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五)其他筹备工作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其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为1票不足1平方米的不计算 第十五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管理规约草案;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四)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没有表决通过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

10、有关规定修改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并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 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业主委员会不得行使前款规定以外的职权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草拟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草案;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六)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前款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以及业主

11、之外的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能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和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从委员中推举产生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相关资料; (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12、的有关原始资料;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列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所有权转让、赠与、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职能力的; (三)连续两年每年常住物业管理区域的时间不足半年的; (四)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接受的; (五)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法律、法规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并可接受

13、业主查询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20名以上业主提议可以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罢免其委员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义务且拒不改正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侵犯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四)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的; (五)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被罢免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并可接受业主查询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应当在书面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后组织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完成换届选举的按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规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

14、满后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日内移交有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已经完成换届选举的应当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完成换届选举的移交给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管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履行本章第十一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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