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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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根据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年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持续和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全面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积极消除历史遗留的环境污染严格控制新的环境污染防止资源的过度利用和

2、破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立项、拨款、信贷等方面给予保证 把环境保护目标纳人市长(专员)县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做为考核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指标 各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把防治污染、改善环境做为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辖区的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保护知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各级各类学校要进行环境保护教育文化、新闻单位应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3、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协调下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权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和控告接受举报和控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登记查证处理对举报和控告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环境保护应作为评选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条件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不能评选为文明单位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

4、实施拟定环境保护的规划和计划监督管理污染防治和保护生态环境开展环境监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协调处理跨区、跨省污染问题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第十一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地方环境质量补充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执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本省未作规定的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站参加的环境监测网各行业主管部门和

5、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机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环境监测资格审查认定负责本行业和本单位的环境监测工作接受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测机构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执行监测技术规范保证监测数据及时准确监测数据发生争议由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进行技术裁定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测机构的裁定为终结裁定 第十三条行业管理部门对本行业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行业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应当实行环境影响报告制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承担评价单位和参与审查评价人员对评价结论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价结论进

6、行审查对审查意见负责对未执行环境影响报告制度的规划、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银行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设计部门不得先行设计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应坚持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防治污染设施应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生产;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不准开工生产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对原有相关的污染同时进行治理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污染物的排放实行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措施在工业集中或排污量大的地区以及环境质量要求高的区域应当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总量控制指标、污染

7、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限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其排污总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生重大改变时应当在10日内到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报登记 第十八条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都要实行限期治理省管单位的限期治理决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其他单位的限期治理决定由所在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国家直属单位的限期治理决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排

8、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 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做他用 加强对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收支、使用的审计监督要收支公开 第二十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产业的行业管理 生产环境保护产品的单位对产品质量负责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理机构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同级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做出的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撤销或变更的建议

9、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执法有稽查权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少征或未征的排污费可以直接征收并上缴本级财政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有权建议变更直至撤销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污染防治、征收排污费和处罚违法行为等执法活动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四条逐步建立省级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基金制度资金来源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财政拨给、从排污费中提取、国内外捐赠、其他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来源建立环境保护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保护和改善城市居民生活

10、居住环境城市居民区内不得新建或扩建污染环境的项目已建的严重污染环境扰乱居民生活的项目应当限期治理 在城市居民区内开办商业、饮食、服务、文化娱乐等经营项目应当执行环境影响报告制度采取保护环境的措施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居民区内第三产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由街道办事处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共同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城市实行区域环境噪声管理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治措施将噪声控制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以内 大中城市市区限制燃放鞭炮限制文化娱乐噪声限制汽车鸣喇叭竖立噪声声级标志具体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开发区必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规定不得兴建污染环境而无切实

11、治理措施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环境与资源破坏的应当负责恢复和补偿 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缴纳资源利用补偿费用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生态环境的变化组织监测进行研究和预测提出改善和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的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生态环境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以利用自然资源为主导产业的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资源恢复和生态补偿的规划和计划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当地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和地质构造区域有利用价值的矿泉及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等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分工合作进行保护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本辖区内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加以保护严禁破坏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各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所属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二条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对城市环境污染的综合整治做出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限达到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减少烟尘排放对城市烟尘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实行集中供热 城市市区内工业锅炉炉窑应燃用型煤或其他清洁燃料禁止直接燃用原煤;居民炉灶应逐步燃

13、用型煤 第三十四条加强排放污水管理严格执行污水排放标准冰封期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放污水经过特殊区域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排放数值限量 第三十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并负责汽车排气检测仪器设备的抽检和业务指导 各级公安、交通、农机、铁道管理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检查尾气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机动车不得发放牌照不得行驶 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行抽测抽检 第三十六条对固体废物

14、应当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和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擅自堆放、弃置、倾倒固体废物 有害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堆放场与填埋场的选址应当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同意后确定 严禁将国外、省外的有毒有害废物和工业、生活垃圾转移到本省处置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得从国外、省外引进污染、破坏环境、无有效治理措施、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项目对省内不能配套解决污染治理的项目应当同时引进相应的先进环境保护设施 第三十八条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排污审计在工业生产中应当全过程控制污染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时应当采取低消耗、低污染工艺和技术 第三十九条有防治污染设施的单位应对防治污染设施运转采取技术监测的措施不得随意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确需拆除或闲置的应当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情况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情节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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