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标准化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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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标准化条例全文 陕西省标准化条例已于年5月29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陕西省标准化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高农业、工业、服务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标准化活动应当促进产品通用互换、节约生产贸易成本、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推动技术进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2、规划提供资金保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标准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激励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基础研究制定和实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领先水平的各类标准 单位和个人主导或者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可以将其作为科技成果运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标准化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标准化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 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科研

3、机构、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应当开展标准化的宣传、培训、推广活动加强标准化人才培养 第八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化信息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标准化专业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九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实施评估和实施效果评价工作建立标准实施情况的统计、报告、公布制度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对标准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一)农业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

4、、安全、检验、包装、储运以及农业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等要求; (二)工业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和使用过程中的技术、安全、卫生要求;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本省需要发展或者控制的产品以及优势特色产品的质量要求; (三)服务业的技术、质量、等级、安全、卫生、评估等要求; (四)建设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中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及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设计和应用等要求; (五)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节能减排的技术要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评估和技术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制定地方标准的制定地方标准的具体项目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地方标准分为

5、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 (二)保护生态和环境标准; (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建议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对项目建议进行审查确定后编制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地方标准可以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起草也可以由其委托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等起草 第十五条地方标准的起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起草单位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提出征求意见稿经征求技术归口的

6、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学术团体等单位的意见后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 (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归口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邀请行业协会、消费者代表参加地方标准审查 (三)起草单位应当将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送审稿修改形成报批稿连同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验证材料、参加审查人员名单等附件报送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从事专门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其设置规划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

7、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标准应当在发布后十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情况和经济建设需要适时组织对地方标准的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复审建议 第十八条地方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项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 地方标准中涉及专利的在地方标准发布前应当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的专利使用许可声明并在标准前言中做出说明 第十九条农业和服务业因区域特殊性尚未制定地方标准的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8、组织制定技术规范推荐执行技术规范制定的具体程序按照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企业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组建产业联盟制定联盟标准行业协会可以组织会员单位统一制定标准共同遵守 第二十一条企业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生产产品的应当将企业产品执行标准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企业产品标准在批准、发布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

9、人批准、发布 第二十三条新兴产业、区域特色产业或者产业聚集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关于该产品标准化的指导性技术文件企业可以将其转化为企业产品标准 第二十四条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发布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备案:(一)由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其产品标准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实施许可证管理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其标准报省、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其产品标准报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其批准的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

10、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产品标准经备案后可以依法作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企业产品标准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备案 第二十五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期限届满前应当进行复审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的企业应当在该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重新办理备案逾期未办理的前次备案注销;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修订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 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标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标准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上一级标准

11、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织生产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没有产品标准的; (二)执行无效标准的; (三)产品有明示标准但无标准文本或者与实际执行的标准不一致的; (四)伪造、冒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企业标准编号的; (五)在农产品购销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制作与文字标准配合使用的实物标样的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可以通过技术措施管理的公共事务应当制定标准运用标准实施宏观调控、市场准入和行政监管 第二十九条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开展农业标准化试点和示范建立完善农业标准体系实施农

12、业先进标准和良好农业规范 第三十条鼓励企业建立并施行企业标准体系采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提高经济效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企业标准体系的建立和施行 第三十一条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标准化要求建立服务标准体系并明示所执行的服务标准提高公共服务效能 鼓励从事社会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展标准化活动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服务并将所执行的服务标准在服务场所明示 第三十二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组织编制陕西省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规范公共信息标志的设计、制作和设置 公共信息标志应当符合陕西省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所

13、列标准的规定标明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用途和方位提示和指引公众行为 第三十三条下列涉及公共服务和公共安全的事项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 (一)公共信息、出版物; (二)政府及其部门的公共应急指挥系统和公共信息网络平台; (三)企业污染物排放和生产废弃物的处理; (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原材料、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四条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企业可以使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以下简称采标标志)并在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或者产品说明书上印制企业使用采标标志后三日内应当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要继续使用采标标志的应当在有

14、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重新办理备案逾期未办理的前次备案注销 禁止伪造、冒用采标标志 第三十五条申请财政资金扶持的技术项目有国外先进标准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国际标准的应当采用国外先进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采用国外先进标准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国际标准的企业产品参评省级科技计划、省名牌产品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十六条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三十七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溯源系统 第三十八条提供标准化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依法开展标准化专业技术服务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可以从事标准化培训、咨询等活动 第三十九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要求其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查阅、复制有关标准化活动的文件、合同、业务函电等资料通过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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