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建设常用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公共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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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1、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YD/T 5003-201422、综合电信营业厅设计标准YD/T 5047-201023、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YD 5054-201024、通信局(站)节能设计规范 YD 5184-200935、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 YD 5059-200536、电信机房铁架安装设计标准 YD/T 5026-200557、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程技术暂行规定 YD 5191-200958、通信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YD 5192-200959、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GB 50689-2011610、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验收规范 YD/T 5175

2、-2009611、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 YD 5039-2009712、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 YD 5201-201471、 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YD/T 5003-20143.2.2 通信建筑的结构安全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特别重要的及重要的通信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一级;2.其他通信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二级。4.0.3 局、站址应有安全环境,不应选择在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建筑物和堆积场附近。4.0.4 局、站址应避开断层、土坡边缘、故河道、有可能塌方、滑坡、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和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或古迹遗址的地段,不利地段应采取可靠措施。4.0.5 局

3、、站址不应选择在易受洪水淹灌的地区;无法避开时,可选在场地高程高于计算洪水水位0.5m以上的地方;仍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符合GB 50201防洪标准的要求:1.城市已有防洪设施,并能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时,可不采取防洪措施,但应防止内涝对生产的影响。2.城市没有设防时,通信建筑应采取防洪措施,洪水计算水位应将浪高及其他原因的壅水增高考虑在内。3.洪水频率应按通信建筑的等级确定:特别重要的及重要的通信建筑防洪标准等级为I级,重现期(年)为100年;其余的通信建筑为级,重现期(年)为50年。4.0.9 局、站址选择时应符合通信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等要求。6.3.3 局址内禁止设置公众停车场。8.

4、3.2 在地震区,通信建筑应避开抗震不利地段;当条件不允许避开不利地段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特殊设防类(甲类)、重点设防类(乙类)通信建筑,不应建造标准设防类(丙类)通信建筑。13.0.8 通信建筑的接地系统应采用联合接地方式进行设计。2、 综合电信营业厅设计标准YD/T 5047-20102.0.2 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综合电信营业厅不应设置在电信生产楼内。对于地(市)级城市的综合电信营业厅不宜设置在电信生产楼内。3、 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YD 5054-20101.0.3 抗震设防区的所有通信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新建、改建、扩建的通信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

5、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3.0.1 通信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三个抗震设防类别: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通信建筑工程和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通信建筑。简称甲类。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通信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通信建筑。简称乙类。3. 标准设防类,指除1、2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通信建筑。简称丙类。3.0.2 通信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3.0.2 的规定。表3. 0. 2 通信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类别建筑名称特殊设防类(甲

6、类)国际出入口局、国际无线电台国际卫星通信地球站国际海缆登陆站重点设防类(乙类)省中心及省中心以上通信枢纽楼长途传输干线局站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本地网通信枢纽楼及通信生产楼应急通信用房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通信局客户服务中心标准设防类(丙类)甲、乙类以外的通信生产用房3.0.3 通信建筑的辅助生产用房,应与生产用房的抗震设防类别相同。4.0.1 各抗震设防类别通信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2. 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

7、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通信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3. 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 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4、 通信局(站)节能设计规范 YD 5184-20092.2.2 通信局(站)设计应控制其体

8、型系数,体形不宜变化太大。严寒、寒冷地区通信局(站)的体形系数应小于或等于0.40。5、 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 YD 5059-20055.1.1 架式电信设备顶部安装应采取由上梁、立柱、连固铁、列间撑铁、旁侧撑铁和斜撑组成的加固联结架。构件之间应按有关规定联结牢固,使之成为一个整体。5.1.2 电信设备顶部应与列架上梁加固。对于8度及8度以上的抗震设防,必须用抗震夹板或螺栓加固。5.1.3 电信设备底部应与地面加固。对于8度及8度以上的抗震设防,设备应与楼板可靠联结。螺栓的规格按本规范4.3.1条的计算方法确定。5.1.4 列架应通过连固铁及旁侧撑铁与柱进行加固,其加固件应加固在柱上,加

9、固所用螺栓规格应按4.3.1条公式计算确定。5.2.2 对于8度及8度以上的抗震设防。小型台式设备应安装在抗震组合柜内。抗震组合柜的安装加固同5.2.1条。 5.3.1 69度抗震设防时,自立式设备底部应与地面加固。其螺栓规格按本规范4.3.2条公式计算确定。5.3.2 69度抗震设防时,按第5.3.1条计算的螺栓直径超过M12时。设备顶部应采用联结构件支撑加固,联结构件及地面加固螺栓的规格按第4.3.1条计算确定。6.1.2 8度和9度抗震设防时,蓄电池组必须用钢抗震架(柜)安装,钢抗震架(柜)底部应与地面加固。加固用的螺栓规格应符合表6.1.2-1和表6.1.2-2的要求。表6.1.2-1

10、 双层双列蓄电池组螺栓规格设防烈度8度9度楼层上层下层一层上层下层一层蓄电池容量(Ah)200200规格M10M10M10M12M12M10注:上层指建筑物地上楼层的上半部分,下层指建筑物地上楼层的下半部分。单层房屋按表内一层考虑。表6.1_2-2 蓄电池组螺栓规格设防烈度8度9度楼层上层下层一层上层下层一层蓄电池容量(Ah)M12M10M8M12M10M10300400500600700800M12M12M10900l000l2001400l600l800M14M12M10M14M14M1220002400260028003000 注:上层建筑物地上楼层的上半部分,下层指建筑物地上楼层的下半

11、部分。单层房屋按表内一层考虑。6.5.1 当抗震设防时,蓄电池组输出端与电源母线之间应采用母线软连接。7.2.1 微波站的馈线采用硬波导时,应在以下几处使用软波导:1. 在机房内,馈线的分路系统与矩形波导馈线的连接处;波导馈线有上、下或左、右的移位处。2. 在圆波导长馈线系统中,天线与圆波导馈线的连接处。3. 在极化分离器与矩形波导的连接处。6、 电信机房铁架安装设计标准 YD/T 5026-20051.0.5 本标准铁架安全内容中有关抗震加固部分应按YD 5059-2005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2.1.1 铁架安装方式应采用列架结构,并通过连接件与建筑物构件连接成一个整体。2

12、.1.7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的机房,铁架安装应采取抗震加固措施。3.1.1 铁架的各相关构件之间应通过连接件牢固连接,使之成为一个整体,并应与建筑物地面、承重墙、楼顶板及房柱加固。7、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程技术暂行规定 YD 5191-20091.0.5 共建共享电信基础设施时,应满足YD 5039-2009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国家对环境保护的其他相关要求。4.1.2 基站机房共享时,必须根据所有设备的重量、尺寸、排列方式及楼面结构布置等对机房楼面结构进行安全部估,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保证结构安全。4.2.2 在已有建筑物里共建基站机房时,必须根据所有设备的重

13、量、尺寸、排列方式及楼面结构布置等对机房楼面结构进行安全评估,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保证结构安全。5.0.3 基站天面共建共享时,必须根据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天线及其支撑设施的尺寸、重量和安装方式等情况对支撑设施及屋面结构进行安全评估,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保证结构安全。5.0.7 基站天面共建共享时,电磁辐射应满足GB 8702-19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的要求。6.0.2 室内分布系统共建共享时,电磁辐射应满足GB 8702-19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的要求。8、 通信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YD 5192-2009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并使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投标的通

14、信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本规范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由TX加八位阿拉伯擞字组成,其中前五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后三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

15、定。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3.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3.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4.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4.1.3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4.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文明生产费应按国家或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4.1.8 规费、税金和安全生产费应按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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