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可撤销婚姻

上传人:xins****2008 文档编号:111107590 上传时间:2019-11-01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7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什么是可撤销婚姻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什么是可撤销婚姻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什么是可撤销婚姻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什么是可撤销婚姻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什么是可撤销婚姻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什么是可撤销婚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什么是可撤销婚姻(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什么是可撤销婚姻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胁迫婚姻的概念所谓胁迫,是指非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或者以直接对他人实施损害相威胁,使某人产生恐惧或者因受到损害而结婚。胁迫的手段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非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相威胁,而使某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并且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

2、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例如,以不与其结婚烧毁对方的相威胁,而迫使对方与其结婚等。另一种是直接对他人实施不法行为,给某人造成损害,而迫使该人结婚。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绑架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诽谤对方等。当事人在受到威胁而结婚时,其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并不是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这就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因而法律赋予受胁迫的一方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使受胁迫的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自己是否与对方结为夫妻。有关胁迫婚姻的规定依据规定,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是可以撤销其婚姻关系的。因胁迫而结婚,主要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或者

3、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对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予以威胁或者强迫,使婚姻中的另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意愿而缔结婚姻关系的婚姻。胁迫婚姻违反了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是违法婚姻,考虑到被胁迫的一方,在结婚时,虽然是违背了自己的意愿与他人缔结了婚姻关系,但有可能在和他人结婚后,组建了家庭,经过一段时间生活,与对方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婚姻关系还不错,特别是在有了孩子的情况下,与对方、与孩子更有一种难以割舍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胁迫婚姻为无效婚姻,不一定适当。经过反复研究,新修正的婚姻法将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规定为可撤销婚姻,把是否否认其婚姻效力的申请请求权交给受胁迫方。如果受胁迫方不

4、想维持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宣告该婚姻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最初受胁迫,但后来愿意共同生活,则可以放弃申请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撤销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编辑本段对提出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所作的规定(一)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人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这是由于因胁迫而缔

5、结的婚姻,受胁迫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能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婚姻关系违背受胁迫方的意志。为了贯彻执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受胁迫方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婚姻意志,婚姻法规定,尽管胁迫的婚姻已经成立,但是受胁迫方仍可以在胁迫的婚姻成立后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其婚姻效力的申请。由于胁迫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在缔结婚姻关系时,并没有违背自己真实的婚姻意思,换句话说,他(她)在结婚时已经明确知道自己将与被胁迫方结婚,且愿意与其结婚,因此胁迫婚姻的这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成立后,没有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二)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申请的时间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方虽然具有撤销该婚

6、姻效力的请求权,但是这一请求权的行使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个规定表明,受胁迫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使行撤销其婚姻效力的请求权。这是因为,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往往是受胁迫方违背了自己的意愿而缔结的婚姻,如果结婚后受胁迫方自愿接受了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那么法律就会让这个婚姻关系继续有效。如果结婚后受胁迫方不愿维持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就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其婚姻效力,使已经缔结的婚姻关系失效。然而,如果受胁迫方长期不行使这个权利,不主张撤销婚姻的效

7、力,就会使得这一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双方当事人所生子女的利益,也不利于家庭、社会的稳定。同时还可能使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撤销当事人婚姻效力时,由于时间太长而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婚姻法规定,受胁迫方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还不行使,受胁迫方就失去了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权利,其所缔结的婚姻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受胁迫方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申请撤销该婚姻。依据规定,受胁迫方行使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请求权的期限是一年,也就是说在这一年期限内,受胁迫方必须决定是否提出请求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

8、,否则,受胁迫方就失去了提出申请撤销婚姻效力的权利。那么,这一年的期限从何时起算呢?本条规定的这一年期限的起算时间有二种情形,第一,自受胁迫方结婚登记之日起算,即受胁迫方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决定是否申请有关部门撤销其婚姻的效力。第二,自受胁迫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即受胁迫方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决定是否申请有关部门撤销其婚姻的效力。这种情况主要考虑到在胁迫的婚姻中,有的受胁迫方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如绑架、拐卖的妇女被迫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这些妇女在被他人限制人身自由,有关部门未解救前,是无法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的,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胁迫方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时间必须待

9、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修改婚姻法中,有些人提出应当规定欺诈的婚姻为可撤销婚姻。他们举了一些事例,如欺骗对方,说自己很有钱,能带其出国,如伪造自己的学历、经历、职业、职务,如谎说自己家境显赫、富有,如隐瞒自己的疾病,隐瞒自己的前科,隐瞒自己有子女,隐瞒自己与他人发生过性关系,隐瞒自己的已婚史等等。婚姻法没有采纳这个意见。上述事例虽属欺诈,但却不能因此请求撤销婚姻关系。因为欺诈的情形非常复杂,有的欺诈,如隐瞒未到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疾病,已婚的欺骗未婚的,本法第十条已规定为无效婚姻,其他因欺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通过离婚解除婚姻关系。根据规定,有权撤销婚姻关系的机构为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

10、(三)撤销婚姻登记程序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申请人须在原婚姻登记处办理申请手续。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1、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当事人提供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

11、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2、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的程序查验上述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批准或撤销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

12、决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将 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近日,经常接受女客户相同的法律咨询,大都称结婚时被男方欺骗,婚后才发现男方好多信息是假的,“是否可以用被欺骗来撤销他们的婚姻”这一问题成了她们共同的困惑。为了得到对方的青睐,隐瞒自身缺点,做出虚假承诺的情况经常出现。学历造假、收入造假、职位造假、以至承诺婚后睡前洗脚、饭后刷牙结婚后,才发现全是谎言。甚至利用结婚的信任,骗取对

13、方的财产也屡见不鲜。这里我不得不说,受骗方想通过法院认定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还自己一个清白之身可不容易。这是因为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只有四种: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4)未到法定婚龄。而如果想撤销婚姻,法律也只给了一条路,那就是结婚时被胁迫。被欺骗不能作为申请撤销婚姻的理由。如果要解除婚姻关系,必须要走正常的离婚手续(或协议,或诉讼)。合同法规定了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为什么婚姻法却没有以“被骗婚”作为撤销理由呢?因为婚姻不是两个普通人之间的一纸合同,而是具有身份关系和登记效力、体现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仅因为一方在职业、收入、家

14、庭关系、普通病史、身高体重以至生活习惯等方面存在“欺骗”而归于无效或可撤销。如果可以那样,真要天下大乱了。骗子纵然可恨,而“受骗”一方,往往也是由于爱慕虚荣,贪图享受而落入甜蜜的陷阱。对婚姻多点耐心,少些功利,仔细了解对方的身份、性格、人品,情感悲剧就不会一再上演。2004年5、6月间,被告人刘某(女,已结婚)、陈某、韦某与名叫“大嫂”的女人密谋合伙骗婚,商定由陈某充当介绍人去物识骗婚对象,被告人刘某化名韦某某与他人假结婚,韦某则充当韦某某的父亲,不知名的女人充当韦某某的“大嫂”。密谋后,陈某于同年7月份物识到被害人林某,并要了林某的联系电话。同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与大嫂带刘某到被害人林某家与

15、林某相亲,当晚在林某家住宿一晚,在骗取林某信任后,被告人陈某与韦某策划,由陈某具体办理身份证、户口簿等假证件事宜,证件办妥后,被告人刘某于2004年9月6日以假名、假身份证、假户口簿与被害人林某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被告人刘某、陈某、韦某与“大嫂”以收取礼金、媒人介绍费为由,骗取林某的现金6580元,其中礼金6000元,媒人介绍费580元。被告人刘某与林某登记结婚几天后,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开林某家,之后一直没有回来。所得赃款,刘某分得2500元,陈某分得800元,韦某分得500元。2006年3月,被告人刘某、陈某、韦某分别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罚金1000元。在对

16、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林某的婚姻效力问题上,一种观点认为,该婚姻应为婚姻无效,其理由主要是被告人刘某在已婚的情况下,又与被害人林某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该情形符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中的“重婚”情形,因而该婚姻应属婚姻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婚姻应属可撤销婚姻,其理由主要是该婚姻虽然符合婚姻无效中的“重婚”情形,但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林某结婚的真正目的并不是想缔结婚姻,而是想通过婚姻关系骗取钱财,属于具有欺诈性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因此,该婚姻应属可撤销婚姻。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婚姻应属可撤销婚姻,因为被告人刘某在已婚的情况下,又与被害人林某结婚,其行为虽已经构成重婚行为,按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符合婚姻无效中的“重婚”情形,但被告人刘某与被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