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律师事务所的非律师投资——由美国禁止非律师投资于律师事务所而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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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律师事务所的非律师投资 由美国禁止非律师投资于律师事务所而引发的思考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吕德快 自1 9 2 8 年全美律师协会( A B A ) 职业道德准则颁布之后,由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无论 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禁止非律师投资于律师事务所的观点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七十多 年来,这种禁止规定使律师事务所不能从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阻碍了律师事务所新技术的引 进和新人才的培养,限制了它们的规模化发展,影响了它们之间的有效竞争,从而使法律服务 市场缺乏效率,使法律职业缺乏生机。在法律服务市场日益全球化和法律服务贸易日益国际 化的今天,律师行业日益走向产业化、规模化,律师事务所的发展面临着新

2、的挑战。律师事务 所为了谋求发展,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不断拓展新的法律服务市场, 引进新技术,培养新人才,代理更多的风险诉讼,这一切都需要资金的投人,而律师事务所本身 内部积累的资金已经远远不能满足这种需要了,因此,让律师事务所走向公众,允许非律师投 资于律师事务所,有利于吸收社会闲置资金,集中资金优势,实现法律资源的优化配置,这有效 地解决了当前律师事务所发展所面临的诸多上述问题,并能带来诸多经济利益。与此同时,我 们也要注意到非律师投资于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职业独立性判断等道德义务所产生的潜在 影响。 一、禁止非律师投资于律师事务所的历史考察 关于禁止非律师投资于律师事务所

3、的传统观点起源于1 9 2 8 年全美律师协会( A B A ) 制定 的职业道德准则。经过多年的发展,这一规则已经被严格地解释为禁止律师被非律师管理 或与非律师一起从事具有广泛范围的商业合伙。该禁止被1 9 6 9 年的美国第一部职业责任示 范法典采纳。后来,该禁止作为一项原则被纳入了1 9 8 3 年全美律师协会制定的职业行为示 范规则。在美国,几乎每个管辖区域都采纳了上述示范法典或示范规则中有关禁止非律师投 资于律师事务所的规定。七十多年来,“企业巨人”的职业担心已经使各种允许非律师即使是 消极的投资于律师事务所的建议注定要失败的。 ( 一) 全美律师协会职业道德准则 1 9 0 8 年

4、,全美律师协会颁布了最初的职业道德准则( 以下简称准则) ,准则代表了 全美律师协会在有关法律道德方面的正式立场,然而,该准则并没有涉及执业律师和非律师 是否可以组成商业合伙的规定。不过,2 0 年以后,在1 9 2 8 年的准则中,全美律师协会采纳 E d w a r dS A d a m s J o h nH M a t h e s o n ,A R T I C L E :L a wF i r m sO nt h eB i gB o a r d ? :AP r o p o s a lf o rN o n l a w y e rI n v e s t m e n ti n L a wF i

5、r m s ,8 6C a l i f L ,R e v 1 ,4 ( J a n u a r y ,1 9 9 8 ) 1 6 4 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 了新的规则,即准则第3 3 、3 4 、3 5 条的规定,这些规则从根本上禁止了执业律师和非律师组 成合伙或商业合伙。根据准则第3 3 条的规定,只要合伙业务的一部分包含了法律执业,即 使是正当地授权执业并且遵守职业原则,非法律职业成员的任何人、律师和其他职业的成员或 非职业人员之间是不允许组成合伙的。准则第3 4 条和第3 5 条对第3 3 条作了进一步的规 定。准则第3 4 条规定,“除了与其他律师之外,在区分服务或责任的基础上

6、进行法律服务费 的分配是不适当的。”准则第3 5 条增加规定,“一个律师的专业服务不应该被任何外部的机 构( 个人的或组织的) 通过介入客户和律师之间所控制或剥夺,一个律师应该避免会影响 他作为中间人立场而负有职责的履行的所有关系。”这三条规则直接或间接地有效地阻止了执 业律师和非律师组成商业合伙。 四十多年后,全美律师协会职业道德委员会广泛地解释了准则第3 3 、3 4 、3 5 条的限制规 定,并继续坚持认为,任何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和非律师之间的商业合伙都是被禁止的。该委 员会也阻止了律师通过规避以上规则与非律师组成非合伙性质的商业组织这一企图。因此, 虽然该委员会已经允许律师在一定的条件

7、下成立专业法律公司,但是其中条件之一是禁止非 律师在公司中拥有任何利益或作为一个公司的董事或主要负责人。该委员会声明,准则第 3 3 条有关禁止律师和非律师之间成立合伙从事法律执业的规定将同样适用于其他组织形式的 法律执业。无论何种形式,当该组织是从事法律执业时,都必须经过审查,组织中长期的利益 和投票权确立了法律执业必须限制为律师。 ( 二) 全美律师协会职业责任示范法典 1 9 6 9 年,全美律师协会职业责任示范法典( 以下简称示范法典) 取代了准则。到 1 9 8 0 年,几乎每个州都基于上述示范法典颁布了各自的职业责任法典,虽然示范法典在 内容和形式上都不同于准则,但准则第3 3 、

8、3 4 、3 5 条所体现的基本原则仍然写进了示范 法典。准则第3 3 条成为该法典“纪律规则”3 1 0 3 ( A ) 的规定,即“如果合伙组织的任何活 动中包含着法律执业,律师就不能和非律师组成合伙,”准则第3 4 条成为该法典“纪律规 则”3 1 0 2 ( A ) 的规定,即“一个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能和一个非律师分享法律服务费”。 准则第3 5 条在该法典中体现为多个条款:该法典“纪律规则”5 - 1 0 7 ( c ) 规定,禁止律师在 一个非律师有权利指导或控制该律师职业判断的专业公司或合伙组织中从事法律执业;该 法典“纪律规则”5 - 1 0 7 ( B ) 规定,一个律师在他

9、为别人提供法律服务时,不能允许一个建议、雇 用或付给他报酬的人在提供这样的法律服务中指导或规范他的职业判断;该法典“道德考 虑”3 3 强调,“纪律规则”通过禁止律师在做独立判断时受制于别人以保护公众。 示范法典还特别采纳了全美律师协会意见3 0 3 中关于律师在专业公司中执业时的有关 限制。因此,该法典“纪律规则”5 1 0 7 ( C ) 规定,禁止律师在一个非律师“享有任何利益”或“是 一个公司董事长或负责人”的专业公司中从事法律执业。简而言之,该法典延续了准则和全 美律师协会意见中禁止执业律师和非律师组成合伙组织的传统。 ( 三) 全美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 1 9 7 7 年,即示

10、范法典颁布后的第8 年,全美律师协会成立了职业标准评价委员会。该 委员会以它的主席R o b e r tK u t a k 命名,称K u t a k 委员会。在1 9 7 9 年至1 9 8 2 年间,该委员会主 要围绕职业行为示范规则建议草案的起草工作。1 9 8 3 年8 月2 日,全美律师协会代表大会正 式颁布了职业行为示范规则( 以下简称示范规则) 。至1 9 9 7 年8 月,至少3 8 个州和哥伦 比亚地区颁布了它们各自的示范规则,它们大部分采用或者全部采用了示范规则。 浅谈律师事务所的非律师投资1 6 5 在示范规则起草期间,K u t a k 委员会考虑了并且反对“禁止执业律

11、师与非律师组成商业 合伙”这一传统观点。因此,该委员会1 9 8 1 年草案建议全美律师协会采纳建议规则5 4 ,即: “一个律师可以受雇于一个经济利益或管理权力被一个非律师掌握或控制的组织,比如: 商业公司、保险公司、法律服务组织或政府机构,只要它们的关系写明:1 不会干扰律师职业判 断的独立性或者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2 所代表客户的信息如信息保密规则中所要求的被 保护;3 这种安排并不会导致广告和和请求规则中所禁止的宣传或与将来客户的个人接触。 4 这种安排不会导致违反收费规则付费。” 建议规则5 4 体现了与准则和示范法典所坚持的传统立场的一个巨大分离。如其 所表述的,建议规则5 4

12、将允许公司对律师事务所的投资和非律师对律师事务所的控制。 显然,它为律师事务所投资的公众化打开了一道f q 。该建议规则引起了很大争议。1 9 8 3 年2 月,建议规则5 4 成为代表大会争论的焦点。在此次大会上,该规则的支持者们遭到了全美 律师协会执业总部的反对,该总部已经向大会提交了规则修改方案,并根本上延续禁止律师和 非律师分享服务费与组成商业合伙的传统规定。其理由是:委员会的建 义将会允许S e a r s 、 R o e b u c k & C o 、H & RB l o c k 这类大公司或8 大会计师事务所开办法律服务所,这可能会导致 与传统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非律师享有律师

13、事务所所有人的地位将会干扰律师的职业 独立性;非律师所有人将会导致律师事务所经济上的压力,而这将会使法律职业化的特点遭 到削弱;该规则可能以不可预见的方式巨大地改变法律职业的结构。最后,执业总部的传统 观点得到了支持,K u t a k 委员会的建议规则5 4 被拒绝了。 ( 四) 美国主要州对全美律师协会道德规则的反应 全美律师协会示范规则和示范法典并不能约束法律行业或律师,而且,每个州可以 自由地颁布或实施它们自己的道德规则。相应的,每个州法院系统通常都承担颁布道德规则 并实施它们的责任。然而,在有些州H 立法机构可能发布这些规则并由州法院去实施。在各 自体系下,各州在起草各自的道德规则时

14、,特别地依赖全美律师协会的示范规定。不过,有两 个管辖区域,即哥伦比亚地区和北达科塔州已经考虑采用K u t a k 委员会示范规则5 4 的 解释。 1 哥伦比亚地区 哥伦比亚地区J o r d a n 委员会决定拒绝全美律师协会示范规则5 4 和它的传统禁止规 定。取而代之的是,该委员会提出了一个类似于K u t a k 委员会的允许律师提供辅助服务的建 议说明。该委员会的建议规则5 4 部分规定:“一个律师可以在一个经济利益或管理权力由 一个非律师持有或控制的合伙组织或其他形式的组织中从事法律执业,只要:( 1 ) 这不会干涉 律师职业判断的独立性或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2 ) 律师

15、的客户的秘密正如保密规则中所 要求的得到保护;( 3 ) 这样的安排不会导致广告和个人宣传规则中所禁止的广告或与将来客 户的私人接触;( 4 ) 这样的安排不会导致违反收费规则而付费;( 5 ) 前述条件应该是书面形 式的。” J o r d a n 委员会建议规则本来可以实现它的本来目的的,即允许非律师和执业律师组成 合伙或其他商业组织。然而,根据商业周刊和国内法律杂志上文章的评论,J o r d a n 委员会 规则最终可能允许律师事务所投资公众化,并且它可能为诸如S e a r s ,R o e b u c k & C o 等零售企 业增加法律咨询的服务安排铺平了道路,从而导致“企业巨人

16、”。为了澄清这一问题,1 9 8 7 年9 月,J o r d a n 委员会将补充的规定提供给正在考虑该建议规则的法院,补充文件规定:“毫无疑 1 6 6 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 问,建议规则5 4 允许任何组织或企业实体可以有效地收购和控制一个律师事务所。事实 上,比如像经济咨询公司这类组织被其他企业实体或组织收购在最近几年已经发生了,但是, 在涉及律师事务所或其他相似的法律组织时,州政府领导层并没有考虑到这样的收购”。为了 澄清这一问题,该委员会建议将建议规则5 4 改变为:“一个律师可以在一个经济利益和管 理权力由一个独立的非律师个人所控制或操作的合伙或其他形式的组织中从事法律执业,该 非律师应该履行专业服务以协助该组织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另外,该委员会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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