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洗选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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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01 煤炭洗选工程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in coal cleaning engineering(征求意见稿)20-发布 2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煤炭洗选工程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in coal cleaning engineeringGB50-201主编部门:中 国 煤 炭 建 设 协 会批

2、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年 月 日出版社20年 北京目 次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23 总平面布置 -43.1 一般规定.43.2 消防通道.43.3 防火间距.44 工艺系统 -65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75.1 安全疏散.75.2 建筑构造.86 消防给水和灭火系统 -106.1 一般规定.106.2 室外消火栓系统.116.3 室内消火栓和消防炮.116.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46.5 气体和气溶胶灭火系统.147 采暖、通风 -157.1 采暖.157.2 通风.157.3 除尘.158 电气 -168.1 消防电源.168.2 配电及应急照明.

3、168.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611 总则1.0.1 为确保选煤厂生产运行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扩建选煤厂和矿井地面生产系统的防火设计。1.0.3 选煤厂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 选煤厂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22 基本规定2.0.1 本标准中所提及的矿井地面生产系统是指设在矿井工业场地的煤炭加工、储存、运输、装卸系统和辅助及附属生产系统。2.0.2 生产、储存物品的火

4、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 2.0.2 的规定。表 2.0.2 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生产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征丙原煤的加工、运输、储存;选后产品干燥;干燥、干选产品的运输、储存。浮选药剂的添加及储存。戊以水为基本分选介质的分选加工过程及选后产品的运输、储存。絮凝剂及凝聚剂的储存及制备。磁铁矿粉、机械设备及备品备件的储存。注:1 本表内的“选后产品”不包括矸石。2 本表未列入的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相关规定。2.0.3 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表 2.0.3 的规定。表 2.0.3 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生产类别 建筑物、构筑物名称 耐火等级原煤受煤坑、原

5、煤输送机地道、原煤储存仓及原煤装车仓、原煤准备车间、原煤输送机栈桥转载点、原煤半地下煤仓、原煤储煤场、干燥车间、干燥后产品储存及装车仓、干选厂房及干选产品储存、装车仓浮选药剂库、油脂库、配电室二级丙原煤卸煤输送机栈桥、原煤输送机栈桥、干燥后产品输送机栈桥、干选产品输送机栈桥 三级丁 煤样室、化验室、推土机房、材料库 三级主厂房、浮选车间、压滤车间、浓缩车间、洗后产品输送机栈桥及转载点、洗后产品仓及装车仓、介质制备车间、消防水泵房二级戊沉淀塔、空气压缩机房、人行栈桥、生产生活水泵房、机修车间 三级注:1 大型联合主厂房内局部设有原煤系统时,原煤系统的生产类别应按丙类,耐火等级二级。2 凡本表未列

6、入的厂房、库房、民用建筑等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及专项防火设计确定耐火等级。2.0.4 建、构筑物最多允许层数及防火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3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2.0.5 原煤生产、运输、储存以及高瓦斯矿井煤的洗选、运输、储存各建、构筑物应加强通风或除尘,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防爆设计。2.0.6 原煤准备车间宜选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门窗的设置应满足泄爆的要求。2.0.7 空压机房中的储气罐应与机房隔开设置,其隔断宜砌筑实体墙,且不宜在隔断上设置门和窗。需要设窗时,宜设高窗,并宜采用夹丝玻璃。43 总平面布置3.1 一般规定3.1.1 在进行厂

7、区规划时,应同时进行消防规划,并应根据煤炭洗选加工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交通、水源等条件,合理布置。3.1.2 主厂房、筛分破碎车间、压滤及干燥车间、原煤储存仓(场)等区域周围应设置环行消防车道。当主厂房、筛分破碎车间、压滤及干燥车间受到带式输送机栈桥进出厂房影响,设置环行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 GB 50016 相关要求。3.1.3 矿井井口周围 200.0m 内不应布置易燃易爆物品堆场及仓库,距井口 20.0m内不应布置锻造、铆焊等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车间;木材堆场、有自然

8、火灾危险的排土场、炉渣场应布置在进风井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距进风井口距离不应小于 80.0m;丁类建(构)筑物(井架、提升机房、井塔除外)距井口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5.0m。3.1.4 带式输送机栈桥与高压线交叉或平行布置时,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 的有关规定。3.1.5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生产区不宜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2 厂区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不应在室外消火栓及水泵结合器四周 1.0m以内种植乔木、灌木、花卉及绿篱。3.2 消防通道3.2.1 厂区的出入口应不少于 2 个,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出入口宽度和

9、净高应满足消防车道净宽度和净高度的要求。3.2.2 厂区外栈桥可不设消防道路。3.3 防火间距3.3.1 厂区围墙内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3.3.2 的规定。53.3.2 高层厂房之间及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 3.3.2 规定的基础上增加 3.00m。3.3.3 凡未列入表 3.3.2 中的厂房、库房、民用建筑,均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确定其类别、耐火等级及其防火要求。表 3.3.2 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丙、丁、戊类建筑办公、生活建筑铁路中心线厂内道路(路边)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建(构)筑物名称一、二级三级室外35Kv 线路垂直距离室外35Kv 线路水平距离 一、二级三级厂外厂内厂外道路(路边) 主要次要一、二级 10 12 4 3 10 12丙、丁、戊类建筑耐火等级 三级 12 14 4 3 12 14 室外 35Kv 线路垂直距离 4 4 4 4 6室外 35Kv 线路水平距离 3 3 3 3注:1 相邻较低一面为防火墙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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