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277969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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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概述一、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根本性规则。二、功能1、立法准则(目的与具体程序规则的桥梁)2、行为准则(具体程序规则存在疏漏、模糊或相互矛盾时,法官可以通过解释基本原则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以弥补立法的不足)三、体系类型1:法院审判所有案件的共同原则(略):如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规定类型2:属于基本制度:合议、回避、审判公开、两审终审等类型3: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第二节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一、含义(民诉法第8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

2、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二、内容 1、诉讼地位平等: 相同的诉讼权利:原、被告都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和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进行调解或自行和解、提起上诉和再审申请、申请执行等诉讼权利对等的诉讼权利:起诉权-答辩和反诉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反驳、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等2、法院平等地保障l 给双方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l 对双方提供证据平等的关注三、法理根据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民诉法上的具体体现2、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3、实体法平等原则的必然延伸第三节辩论原则一、含义(民诉法第12条

3、):当事人各自陈述主张、互相反驳和答辩的权利二、内容1.贯穿整个审判过程2.可以是实体(事实或法律适用)也可以是程序3.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4、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二、大陆法系国家的辩论主义(19世纪自由主义思潮在民诉法中的反映。保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领域的意思自治)1、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的主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2、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作为判决的基础3、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允许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第四节 处分原则一、含义:(民诉法第13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4、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内容:1、处分权的主体:当事人2、处分权的对象: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3、具体体现:l 起诉权l 撤诉权、反诉权l 原告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承认对方诉讼请求l 是否同意调解或自行和解l 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申请强制执行权三、与审判权的关系(详细阅读教材6061页相关内容)1、处分权对审判权的制约2、处分权受审判权监督3、审判权应保障处分权的行使(审判权不能过分扩张)第五节 诚信原则一、 含义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二、确立的依据新修改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一十二条:

5、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个人本位主义向社会本位的现代诉讼观转变的需要。诉讼不仅仅“为权利而斗争”,更需要“为权利而沟通”,当事人有义务本着诚信态度从事诉讼活动,通过协作使法官尽早发现事实,作出公正裁判。2、是适应现实诉讼关系多样化与复杂化的需要,以诚信原则平衡当事人间利益,能确保实质的平等3、是该原则在

6、全部法域中不断得到重视的结果三、适用1、对当事人的适用l 禁止恶意制造诉讼状态(改变管辖法院)l 禁止矛盾行为l 禁止滥用诉讼权利(为拖延诉讼而申请回避、提出管辖异议等)l 要求真实,禁止虚假陈述l 要求在法定时间内行使诉讼权利(举证期限、诉讼时效)2、对法院适用l 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l 禁止突击裁判3、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适用l 诉讼代理人不得滥用诉讼代理权l 证人不得做虚假证言l 鉴定人不得作与事实不符的鉴定结论第六节 检察监督原则一、含义: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监督诉讼活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二、内容和方式1、对诉讼 活动的全面监督2、抗

7、诉权: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208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裁判裁定,发现有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提出抗诉l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l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l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l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l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l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l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l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

8、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l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l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l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l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l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l 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3、检察建议权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208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l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述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l

9、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第五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第一节合议制度一、含义与适用:1.含义: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2.合议制度为基本形式,独任制度为例外(简易程序、部分特别程序、督促程序、适用公示催告程序案件的审理(除权判决必须组成合议庭)二、合议庭组成1.第一审合议庭(审判员、陪审员;审判员)2.第二审合议庭:审判员3.重审、再审合议庭:重审的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的,按原审级另行组成合议庭三、活动规则:1.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主持合议庭,

10、审判长有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担任。2.合议庭意见不一时,少数服从多数,少数意见记入笔录3.对重大疑难案件、重大意见分歧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关于公开合议庭少数人意见的探讨(一般大陆法系国家不公开;英美法系国家公开。我国处于探索阶段)第二节回避制度一、含义: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退出对某一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二、审判人员回避的具体规定: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

11、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三、方式与程序1.方式:申请回避;自行回避2.申请回避程序:l 当事人申请(口头、书面。说明理由)l 时间:开始审理时;或辩论终结前l 决定:院长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审判长决定l 结果:决定回避:退出本案审判活动决定驳回申请:继续本案审理。申请人

12、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三节公开审判制度一、含义: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应当公开的制度(公正、法制宣传)二、内容:对当事人公开(不能单方接触)、对群众公开,对社会公开(旁听、媒体)阶段:合议庭评议以外各阶段的公开三、例外(120条)1.法定不公开l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l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l离婚案件l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a) 法律规定其他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无论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判决书一律公开:关于判决书网上公开的探讨(贺卫方判决书上网难在何处)第四节两审终审制一、含义: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告终结的制度(四级两审终审)二、例外: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直

13、接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三、完善1、问题:l 终审法院级别较低,数量较多对法律理解差别较大。因水平较低对一审起不到监督作用l 难以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与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人情关系的影响(终审法院靠近案发地)2、完善建议实行多元化审级:两审终审为基础,有条件地实行三审终审和一审终审;第三审限于法律审;最高院仅承担第三审;第一审只能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承担第五节 陪审制度一、概念和类型1、陪审制度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公民参与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2、类型l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陪审团的责任在于案件事实的审理和认定;法官的职责是对案件如何适用法律作出决定l 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有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

14、成合议庭参与案件的事实审和法律审二、意义1、实现司法民主2、实现民众对司法的监督3、弥补法官知识、经验和专业能力的不足4、普法教育三、我国陪审制度1、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l 社会影响较大民事案件;l 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2、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条件:l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l 年满二十三周岁;l 品行良好、公道正派;l 身体健康。l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

15、专科以上文化程度。l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l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05年5月1日施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05年1月6日生效案例: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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