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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裁定书(审查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申请用)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号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中,申请不予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号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写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写明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写明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理由)。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项/第三款
2、(部分不予执行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全部仲裁裁决内容的,写明:)不予执行仲裁委员会()号裁决。 (不予执行部分仲裁裁决内容的,写明:)不予执行仲裁委员会()号裁决的事项。 (驳回申请的,写明:)驳回申请人不予执行仲裁委员会()号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驳回申请时用。 2本样式中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与仲裁裁决中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同,不应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