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及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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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修订稿)及命名指南及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修订稿修订稿)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 第一条 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 第三条 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 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

2、、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 (二)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 (三)人名、地名、外文字母(维生素除外) 、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注册商标除外) ; (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六)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除外) ; (七)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含注册商标) 。 第五条 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品牌名只能有一个。 第六条 品牌名一般采用文字型商标,后面应注明“?”或“牌”,字数不超过 6 个。品牌名采用 注册商标的,在注册商标名后右上角标示“?”,非注册商标名后加“牌”。 第七条 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当客观、

3、准确、科学、规范,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或本产品功 能的文字,字数不得超过 10 个。具体要求如下: (一)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 (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 (三)不得使用注册商标。 (四)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 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声称两个及以上功能的产品,不得使用功能名称作为通用名。 (五)以产品原料命名的,应使用科学、规范的原料名称;单一原料的产品,可采用该原料 的名称命名; 两个以上原料组成的产品, 不得以单一原料命名, 可用配方中主要原料名称或缩写, 其缩写应为约定俗成的缩略

4、语,但不得违反命名要求。 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应以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 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矿物质组成的产品 方可以“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不得以部分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 第八条 保健食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类别或剂型。 以食品类别表述属性名的, 按食品 属性分类; 以剂型表述属性名的, 可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附录制剂通则的有关规定命名。 第九条 同一申请人原则上不得申请同名的另一产品。 品牌名、 通用名、 属性名相同的产品, 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可在属性名后加括号标注。 第十条 在本规定发布前已批准使用的产品名称或品牌名, 原则上可继续使用, 存在严重误 导、欺骗消费者情况的除外

5、。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指导保健食品命名,根据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制定本指南。 一、禁用语 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一) 虚假性词意。如产品中使用化学合成的原料或只使用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表述为“天 然”等字样,或名称中含有祖传、御制、秘制、宫廷、精制等溢美之词的。 (二)夸大性词意。如:宝、灵、精、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 等不切实际的用语。 (三)绝对化词意。如:最、第一、全面、全方位、特级、顶级

6、、冠级、极致、超凡等。 (四)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如:处方、复方、药、医、治疗、消炎、抗炎、活血、 祛瘀、止咳、解毒、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人名,包括医学名人,如:华佗、扁鹊、张仲景、李时珍等。 (六)地名,包括中华、中国、华夏等。 (七)与产品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如:纳米、基因、太空等; (八)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性、神、仙、神丹等。 (九)人体组织、器官、细胞等词语,如:脑、眼、心等; (十)超范围声称产品功能,如补铁类营养素补充剂不能命名为补血或改善营养性贫血。 (十一)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的。 二、声称具有特

7、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 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 三、以产品原料命名的,应使用科学、规范的原料名称,如用西洋参单一原料配方的产品, 可命名为某某牌西洋参含片,不得命名为某某牌花旗参含片。 四、两个以上原料组成的产品,不得以单一原料命名,可用配方量大或起功效作用的原料名 称的缩写,但其缩写不得违反命名要求。如用人参、枸杞为主要原料配方的产品,不得命名为某 某牌人参口服液或某某牌枸杞口服液,可命名为某某牌参杞口服液;用荷叶、丹参为主要原料配 方的产品,不得命名为与药品通用名同名的某某牌荷丹片,可命名为某某牌荷丹保健片。 五、已获批准的产品,具有明确功效成分的,可以功效成分命名。原料名与功效成分相同的 除外。 六、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矿物质组成的产品,如以维生素 A、维生素 B1、维生素 C、 维生素 D 为原料的产品,可命名为某某牌多种维生素片。 七、同一申请人原则上不得申请同名的另一产品。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的产品,需 要标注特定人群的,可在属性名后加括号标注。如适宜人群为儿童的某某牌钙片,可在属性名后 加括号标注适宜人群范围,即:某某牌钙片(儿童型) 。 八、本指南是对保健食品名称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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