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运输公法调整体系的构建与对国际航空运营权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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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旦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国际航空运输公法调整体系的构建与对国际航空运营权的调整 姓名:刘磊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法律 指导教师:陈治东 20040406 第一章国际航空法法律渊源的界定和厘清 顾名思义,国际航空法是国际法1 与航空法的结合部分,笔者认为,从通俗 角度予以理解,国际航空法既是国际法中关于航空领域的子部门,又是航空法中 涉及国际关系的子部门。因而,本章将力图从航空法与国际法两个角度对国际航 空法的法律渊源予以界定和厘清。然而,笔者在此强调的是:本文首先对国际航 空法基本内容和框架体系的界定和厘清,其目的在于为下一章国际航空运输公法 调整体系的全新构建提供一个基础、铺挚和更广阔

2、的背景,以免有唐突之感。 第一节航空法和国际法的基本内容 一、航空法的相关内容 航空法是二十世纪初的产物。随着飞机的发明和航空科学技术的发展,民用 航空事业与国际关系、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日益紧密,航空科学技术,航空企业 以及为航空服务或有关的经济部门更是成为一国经济结构中的重要门类,民用航 空愈是发展,其活动愈是频繁,所涉及的国际关系、社会关系也就愈广泛和复杂。 与之相适应,也就愈需要航空法作为一种法律门类束规范国家和人们的行为,并 调整这一领域的诸多关系。 各国航空法学者,为概括表述航空法的特征与实质,下过不少定义。例如: 有的法国学者定义为,“航空法是一套关于飞机、空中航行、航空商业运输,

3、以 及由国际国内空中航行引起的,公法或私法的全部法律关系的国内国际规则”。 阿根廷的著名航空法学者文斯卡拉达则定义为,“航空法是一套支配由航空活动 引起的或经其修改的制度与法律关系的,公法与私法,国际与国内的原则与规 范”。2 荷兰的航空法专家迪德里克斯一弗斯霍尔则倾向于把航空法定义为“管理 空气空间的使用,并使航空公众和世界各国从中受益的一套规则”3 等等。关于 航空法的定义,国内学者的观点基本一致,比如刘伟民教授给航空法下的定义是 “航空法是规定航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 赵维田教授下的定义是“一套调整人类航空活动中各类法律关系的规则体系”。5 这两个定义具

4、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均是从调整对象角度予以宏观定义的。 综合国内外学者关于航空法的概念,无论如何定义,从航空法的特征角度来 看,航空法具有国际性、公法私法综合性、平时性和独立性等特征。笔者需要强 调的是,虽然这些特征是对航空法的概括,但是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些特征在国 际航空法身上体现的更为突出。比如,公法私法综合性是国际航空法在国际法领 域非常具有鲜明特色的一大特征。 二、国际法的渊源 关于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3 8 条给出了一般依据和完整陈述。 国际法院规约第3 8 条规定: “( 一) 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l 、不论一般或特殊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

5、事国明示承认之规条者。 2 、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3 、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4 、在第5 9 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 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 二) 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依照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例之 权。” 国际法院规约第5 9 条规定: 本法院的裁判除对当事国及本案外,无约束力。 第二节国际航空法的法律渊源 航空法从性质上来看,可以划分为国内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两大部分,但是 他们却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内航空法是国家的重要法律,它涉及领空主权 的宣告及其空域管理制度,一般从三个方面对于若干行为进行规范和调

6、整:一是 规范民用航空行政管理行为;二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产生的民商法律关系;三是 采用刑法手段保护民用航空的安全问题。 与国内航空法相对应的是,国际航空法作为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 确立了领空主权的原则,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人与人之间民用航空活动产生的 法律关系。既然国际航空法是广义圜际法的一部分,那么国际法的渊源即是国际 航空法的法律渊源。同时,国际航空法的法律渊源又具有自身的特点。 遵循国际法院规约第3 8 条的规定,国际航空法的法律渊源有如下几方 面; 一、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世界性多边条约 无论是多边国际条约,还是双边国际条约,条约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问 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并确

7、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也 是国际法主体间相互交往的一种最普遍的法律形式。 目前,多边国际公约是国际航空法渊源中最为重要而且也是对今后实现国际 航空统一规则最具有价值的部分。据统计,迄今在航空法方面制定的国际公约共 2 计3 6 个。7 根据生效与否可以大致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批准和参加国已达法定生 效数量而生效、已形成普遍适用、国际统一的国际公约,比如1 9 4 4 年芝加哥国 际民用航空公约;二是没有达到法定批准与加入国数而没有生效的国际公约, 如1 9 3 8 年在布鲁塞尔签订的统一有关海上救助飞机或以飞机救助的若干规则 公约。 二、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有限多边条约和双边

8、协定 有限多边或双边条约,虽然只涉及少数有关国家,不直接表现为一般国际法, 但都间接地表现为一般国际法。如果许多有限多边或双边条约都作同样的规定, 这样的规定便形成为国际法的一般规则。其中,笔者认为,有限多边条约根据签 订条约的国家是否具有区域性特征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区域性条约和一般有限 多边条约,而相比而言其中区域性条约更具有重要作用。 地区性条约有1 9 5 8 年在巴黎签订的关于欧洲不定期航空运输商业权利的 多边协定,1 9 8 2 年在华盛顿达成的欧洲民用航空委员会一美国谅解备忘录 等。有些区域性国际组织如“欧洲民航会议”( E C A C ) 在国际立法中也起过重要 作用,经由它主持

9、制定的区域性多边条约、决议、条例,都对国际航空法的发展 做出过有益贡献。8 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在国际航空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这种重要地位的形 成是由国际航空法发展的历史进程所决定的,这将在下文中进行阐述。二战后形 成并运行至今的国际航空运输的公法调整体系,基本上是在1 9 4 4 年芝加哥公约 原则指导下由近二千个双边协定形成的网络构成的。双边航空运输协定所调整的 主要内容是国际航空运输中异常重要的部分,主要涉及交换过境权和营运权,确 定航路、运力和运费价格,因此其中存在着某些共同性规则和模式。 三、其他国际条约中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规定 其他国际条约中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规定,对国际航空法产生

10、着深刻的影 响,亦是国际航空法的渊源。这一点往往容易被忽视。比如,1 9 8 2 年联合固 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海洋不同区域上空法律地位的规定;1 9 8 0 年联合国货物 多式联运公约,航空运输作为联运中的一部分应受该公约的约束:领事条约中 关于救助航空器的有关规定,等等。 四、国内法及法院判例 勿庸置疑,在国际航空法体系中国际条约是最为重要的法律渊源。条约是国 家问的明示协议,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 P a c t aS u n tS e r v a n d a ) ,条约 第一章国际航空法法律渊源的界定和厘清 顾名思义,国际航空法是国际法1 与航空法的结合部分,笔者认为,从通俗 角度予

11、以理解,国际航空法既是国际法中关于航空领域的子部门,又是航空法中 涉及国际关系的子部门。因而,本章将力图从航空法与国际法两个角度对国际航 空法的法律渊源予以界定和厘清。然而,笔者在此强调的是:本文首先对国际航 空法基本内容和框架体系的界定和厘清,其目的在于为下一章国际航空运输公法 调整体系的全新构建提供一个基础、铺挚和更广阔的背景,以免有唐突之感。 第一节航空法和国际法的基本内容 一、航空法的相关内容 航空法是二十世纪初的产物。随着飞机的发明和航空科学技术的发展,民用 航空事业与国际关系、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日益紧密,航空科学技术,航空企业 以及为航空服务或有关的经济部门更是成为一国经济结构中的

12、重要门类,民用航 空愈是发展,其活动愈是频繁,所涉及的国际关系、社会关系也就愈广泛和复杂。 与之相适应,也就愈需要航空法作为一种法律门类束规范国家和人们的行为,并 调整这一领域的诸多关系。 各国航空法学者,为概括表述航空法的特征与实质,下过不少定义。例如: 有的法国学者定义为,“航空法是一套关于飞机、空中航行、航空商业运输,以 及由国际国内空中航行引起的,公法或私法的全部法律关系的国内国际规则”。 阿根廷的著名航空法学者文斯卡拉达则定义为,“航空法是一套支配由航空活动 引起的或经其修改的制度与法律关系的,公法与私法,国际与国内的原则与规 范”。2 荷兰的航空法专家迪德里克斯一弗斯霍尔则倾向于把

13、航空法定义为“管理 空气空间的使用,并使航空公众和世界各国从中受益的一套规则”3 等等。关于 航空法的定义,国内学者的观点基本一致,比如刘伟民教授给航空法下的定义是 “航空法是规定航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 赵维田教授下的定义是“一套调整人类航空活动中各类法律关系的规则体系”。5 这两个定义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均是从调整对象角度予以宏观定义的。 综合国内外学者关于航空法的概念,无论如何定义,从航空法的特征角度来 看,航空法具有国际性、公法私法综合性、平时性和独立性等特征。笔者需要强 调的是,虽然这些特征是对航空法的概括,但是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些特征在国 际航空

14、法身上体现的更为突出。比如,公法私法综合性是国际航空法在国际法领 域非常具有鲜明特色的一大特征。 二、国际法的渊源 关于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3 8 条给出了一般依据和完整陈述。 国际法院规约第3 8 条规定: “( 一) 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l 、不论一般或特殊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示承认之规条者。 2 、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3 、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4 、在第5 9 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 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 二) 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依照公允及善良原则

15、裁判案例之 权。” 国际法院规约第5 9 条规定: 本法院的裁判除对当事国及本案外,无约束力。 第二节国际航空法的法律渊源 航空法从性质上来看,可以划分为国内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两大部分,但是 他们却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内航空法是国家的重要法律,它涉及领空主权 的宣告及其空域管理制度,一般从三个方面对于若干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一是 规范民用航空行政管理行为;二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产生的民商法律关系;三是 采用刑法手段保护民用航空的安全问题。 与国内航空法相对应的是,国际航空法作为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 确立了领空主权的原则,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人与人之间民用航空活动产生的 法律关系。既然

16、国际航空法是广义圜际法的一部分,那么国际法的渊源即是国际 航空法的法律渊源。同时,国际航空法的法律渊源又具有自身的特点。 遵循国际法院规约第3 8 条的规定,国际航空法的法律渊源有如下几方 面; 一、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世界性多边条约 无论是多边国际条约,还是双边国际条约,条约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问 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一种国际书面协议,也 是国际法主体间相互交往的一种最普遍的法律形式。 目前,多边国际公约是国际航空法渊源中最为重要而且也是对今后实现国际 航空统一规则最具有价值的部分。据统计,迄今在航空法方面制定的国际公约共 2 计3 6 个。7 根据生效与否可以大致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批准和参加国已达法定生 效数量而生效、已形成普遍适用、国际统一的国际公约,比如1 9 4 4 年芝加哥国 际民用航空公约;二是没有达到法定批准与加入国数而没有生效的国际公约, 如1 9 3 8 年在布鲁塞尔签订的统一有关海上救助飞机或以飞机救助的若干规则 公约。 二、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有限多边条约和双边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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