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澳大利亚昆士兰仲裁法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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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年澳大利亚昆士兰仲裁法【颁布部门】【效力属性】有效【正文】年澳大利亚昆士兰仲裁法年月日获准的加强与修改有关仲裁的法律的法案。由于后陛下,经昆士兰立法议会大会建议和同意并附具意见,授权制定本法案如下:第一部分序言简称和生效()本法可称为年仲裁法。()根据第()款,本法应于获得御准之日起生效。()第八部分应于公布之日起生效。法的排列顺序本法分为以下部分:第一部分序言(第至第条);第二部分仲裁的一般规定(第至第条);第三部分仲裁员和公断人(第至第条);第四部分程序做法、证人(第至第条);第五部分裁决(第至第条);第六部分判案要点陈述、发回、改正及撤销裁决(第至第条);第七部分一般规定(第

2、至第条);第八部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和协议(第至第条)。废除与保留(参阅: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条()款)()表一中提到的法律已按表中说明的程序废除,但本法实施前已开始的仲裁除外。()本法不得影响在本法实施前进行的任何仲裁,但应适用本法实施后按照本法实施前订立的仲裁协议进行的仲裁;凡提到根据本法废除的任何法律或其它文件,应理解为包括提到本法。解释(参阅: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条)()在第一至第七部分(含)中,除非出现相反的意向“仲裁协议”指当事人签订的或通过当事人函电交换中订立的书面协议,根据书面协议或协议的条款规定,当事人有义务将他们之间现在或将来的一切争议提交仲裁(无论仲裁员是否在协议或条款

3、中已被提名或指定);“法院”指昆士兰最高法院,如果争议金额及争议标的属于地区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则指相应的地区法院;“地区法院”指年地区法院法所述的地区法院;“权力履行不完全”包括不能符合第条要求的情况;“法官”指昆士兰最高法院法官或可能是地区法院法官;“渎职”包括()公断人或仲裁员或他们中的任何人的贿赂、欺诈或不当压力;()公断人或仲裁员或他们中的任何人的明显不公平或偏向;()仲裁员或公断人超越权力或不完全行使权力;()仲裁员或公断人没有对标的作出终局和明确的裁决。“当事人”包括当事人的个人代表或受托人;“法院规则”指最高法院规则或可能涉及的年地区法院规则。()在本法中提到按照仲裁协议指定的仲

4、裁员,除非协议中显示出相反的意向,应理解为包括协议提名或指定的仲裁员。法的适用本法的任何条文都不得影响年租用购买法第五部分、年至年保险法第条款或年农业控制法第条的实施。约束国王的法律(参阅: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条)本法应适用于国王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仲裁。第二部分仲裁的一般规定撤销(参阅: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条)()除非仲裁协议表示出相反的意向,或所有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除经法院或法院法官同意,对按仲裁协议指定的仲裁员或公断人授权不能撤销。()如果争议的事项构成法院诉讼标的的交易或一系列交易的一部分,则法院或法院法官可以命令仲裁协议应对任何具体争议停止效力。()如果法院在审理任何诉讼时或审理前认为因

5、存在一项仲裁协议,对可能在其它诉讼中发生的一些问题进行仲裁,或一些人可能属于其它诉讼当事人,必须进行仲裁,并且在同一诉讼中处理所有的问题或所有当事人,或有时可能两方面的事情都做是比较方便有利的,则法院可以作出命令,要求该仲裁协议应对该诉讼停止效力,审理某起或各起诉讼时,只当没有该仲裁协议一样。当事人的死亡(参阅: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条)()仲裁协议不因任何当事方死亡而解除,这同样涉及死亡的一方或任何其他方,发生死亡事件时,无论死者个人代表赞成或反对,仲裁协议均应执行。()给予仲裁员的授权,不因任何当事人死亡而撤销。()任何规定人死后行为权利随即终止的法规或法令,其实施不受本条规定的影响。破产(参

6、阅: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条)根据联邦年至年破产法和任何对该法的修订或变更,如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破产,而合同中有条款规定,因破产出现争议,或出现的争议与破产有关,应将争议提交仲裁,除非破产受托人否认合同,在涉及此类争议时,无论受托人赞成或反对,该仲裁条款均应执行。暂缓程序的权力(参阅: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条第()款)()如果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或通过该方、或以其名义提出请求的任何个人,就协议涉及的任何事项,针对仲裁协议的任何另一方或者通过该方或以其名义提出请求的任何个人,在任何法院开始了任何法律程序,该法律程序中的任何一方在出庭后,在提交反诉前,或在程序中采取任何其它步骤之前,都可以向法院申请暂缓程

7、序,该法院或其法官如果确认,已将争议依据协议提交仲裁的做法没有充分的理由,而申诉人在程序开始时又准备并愿意,现在依然准备并愿意履行正当的仲裁行为所需要的各种事项,则可以作出命令暂缓程序。()在一个条款(无论在仲裁协议中以其它方式订立)规定根据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应是对适用该协议的任何事项时起在诉讼的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与在没有这一条款的情况下一样,应以同一程序的同一方式行使第()款赋予的权力。该条款应仅理解为仲裁协议,不得阻止因仲裁而引起的诉因并根据第()款作出的任何命令不得影响对任何起诉,或反诉提出抗辩。互相诉讼者(参阅: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条)如果同意互相诉讼者提出的补救和法院认为请求是仲裁协

8、议适用的事项,而争议当事人是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法院可以命令,争议当事人之间的问题应按照仲裁协议解决。海事程序如果管辖权的基础是受海事管辖的对物诉讼有诉因,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进行海事诉讼程序,按照海事程序的通常做法,扣留另一方当事人的船只或其它财产,最高法院则可以责令当事人依据协议进行仲裁。第三部分仲裁员和公断人推定独任仲裁员(参阅: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条)除非仲裁协议表示了相反的意向,每个协议如未规定其它提交仲裁审理方式,则应视为包括一条规定应提交独任仲裁员审理的条款。当事人在某种情况下补缺的权力(参阅: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条)如果仲裁协议规定应提交两名仲裁员仲裁,各方指定一名仲裁员,则

9、除非仲裁协议表示相反的意向()如果指定的仲裁员都拒绝担任仲裁员,或不能担任,或死亡,指定他的当事人可以指定一名新的仲裁员来代替他;()如果按照这种提交仲裁做法时,一方当事人无论原来或按上述替换方式在已指定其仲裁员的另一方当事人已通知未指定仲裁员的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的天内没有指定仲裁员,则已指定仲裁员的当事人可以指定该仲裁员在仲裁审理时担任独任仲裁员,其裁决如同双方协议指定的一样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但是法院或其法官可以撤销按照本条款作出的任何指定。公断人(参阅: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条)()除非仲裁协议表示了相反的意向,每个协议规定提交两名仲裁员仲裁时,应视为包括一条规定两名仲裁员应在他们自己被指

10、定之后立即指定一名公断人的条款。()除非仲裁协议表示了相反的意向,每个协议规定一条可适用仲裁提交的条款时,应视为包括一条条款规定,如果仲裁员向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公断人发送了书面通知,称他们意见不一致,公断人可以代替他们开始仲裁审理。在提交公断人后的任何时候,依仲裁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尽管仲裁协议有相反的规定,法院可以命令公断人应代替两个仲裁员,如同他是独任仲裁员一样开始仲裁审理。提交三名仲裁员审理的协议(参阅: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条)()如果仲裁协议规定应提交三名仲裁员审理,各方指定一名仲裁员,并由当事人指定的两名仲裁员指定第三仲裁员,这时仲裁协议的效力就和规定由当事人双方指定的两名

11、仲裁员指定一位公断人,而不是指定第三位仲裁员一样。()如果仲裁协议规定应提交按照不同于第()款所述的方式指定的三名仲裁员审理,其中任何两名仲裁员所作的裁决均应具有约束力。法院在某种情形下指定仲裁员或公断人的权力(参阅: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条)如果()仲裁协议规定应提交独任仲裁员审理,而所有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均不同意指定一名仲裁员;()指定的仲裁员拒绝担任,或不能担任,或死亡,仲裁协议没有表示不补缺的意向,当事人也并未补缺;()当事人或两名仲裁员可随意指定一名公断人或第三仲裁员而没有作出指定,或如果两名仲裁员被要求指定一名公断人而没有作出指定;()指定的公断人或第三仲裁员拒绝担任,或不能担任,或死

12、亡,仲裁协议没有表示不补缺的意向,当事人或仲裁员也没有补缺,在上述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在实际情况下向其他当事人或仲裁员发出书面通知,指定或同意指定仲裁员、公断人或第三仲裁员,如果不是在送达通知后天之内作出的指定,则法院或其法官可以依发出通知的当事人的申请指定仲裁员、公断人或第三仲裁员,如同所有当事人同意指定的仲裁员一样,他们均有同样的权力在仲裁审理中担任仲裁员并作出裁决。第四部分程序的进行、证人程序的进行(参阅:年联合王国仲裁法第条)()除非仲裁协议表示了相反意向,每个协议规定该条款适用仲裁审理时应视为含有一个条款,规定仲裁当事人和所有分别通过他们提出请求的人应就争议事项,但以受到

13、任何法律异议为准,分别向仲裁员或公断人出示要求出示的一切在他们拥有或权力范围内的文件,并处理仲裁员或公断人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可能要求处理的其它事情。()除非仲裁协议表示了相反的意向,每个协议规定该条款适用仲裁审理的应视为含有一个条款,规定如仲裁员或公断人认为合适,应在仲裁时,对证人的发誓或宣誓进行审查。()除非仲裁协议表示了相反的意向,仲裁员或公断人有权按照协议在仲裁审理中主持证人发誓,或接受证人宣誓。()按照仲裁协议进行仲裁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为了帮助仲裁审理,可以请求法院发出证传票、或出庭受命令传票,法院不必为发出该传票而下令,但是,不得按照任何这种传票强迫一个人去出示在诉讼中不得强迫他出示的任何文件。()根据本条款发出的传票()应按照最高法院或地区法院的做法和形式发出,在必要的情况下有所变动;()效力一直延续到对要求出席仲裁审理的证人作出程序安排;()应送达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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