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省间富余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交易试点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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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跨区域省间跨区域省间富余富余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交易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交易 试点规则(试行)试点规则(试行) (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北京电力交易中心) (2017 年 8 月 14 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 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9 号)及配套文件精神,发挥 市场配臵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充分利用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域内 跨区域省间通道输电能力, 有效促进西南及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 消纳,缓解弃水、弃风、弃光问题,规范开展国家电网公司经营 区域内跨区域省间可再生能源电力现货交易 (以下简称跨区域现 货交易) ,制定本规则。

2、 第二条第二条 跨区域现货交易是指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会同北 京电力交易中心在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域内通过跨区域输电通 道,组织买方(含电网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与卖方(水 电、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通过跨区域现货市场 技术支持系统开展的电力现货交易。 第三条第三条 跨区域现货交易定位为送端电网弃水、弃风、弃光 电能的日前和日内现货交易。当送端电网调节资源已经全部用 - 2 - 尽,各类可再生能源外送交易全部落实的情况下,如果水电、风 电、光伏仍有富余发电能力,预计产生的弃水、弃风、弃光电量 可以参与跨区域现货交易。 第四条第四条 跨区域现货交易需要满足送受端电网和跨省区通道

3、安全约束,市场出清要闭环考虑电网安全约束条件,实现电网安 全运行和市场有序运作的协调统一。 第五条第五条 参与跨区域现货交易的全部为水电、风电和光伏等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跨区域现货交易,充分利用通道资源 和全网调节能力,提高电网整体可再生能源消纳水平。 第六条第六条 坚持市场化导向,买卖双方自主自愿参与市场,根 据市场成员报价的优先级顺序,确定成交电量和成交电价,集中 竞价出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市场运作规范 透明。 第七条第七条 本规则适用于送受端本地现货市场尚未建立,为缓 解弃水、弃风、弃光问题,暂由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组织开展 的跨区域现货交易。参与跨区域现货交易的

4、所有市场主体、电网 企业调度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则。受端现货市场建立后,按其规则 执行。 第八条第八条 本规则中涉及电力的量纲为兆瓦,电量的量纲为兆 瓦时,电价的量纲为元/兆瓦时。 第九条第九条 本规则中涉及的“日”指自然日, “工作日”是指不 包含国家法定工休日和节假日的标准工作日。 - 3 - 第二章 市场成员管理 第十条第十条 跨区域现货交易市场主体包括 (1)卖方:送端电网内水电、风电和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 电企业。 (2)买方:受端电网企业、大用户、售电公司和火电企业; 初期受端电网企业可以代理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参与。 (3)输电方:电网企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已在电力

5、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注册手续后均可参加。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发电企业权利义务 (1)根据弃水弃风弃光电能界定标准,确定参与交易的发 电能力,参与跨区域现货交易,签订和履行电力交易合同。 (2)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3)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保障电站(含分布式电源)涉网性能和电能质量达标合格,按规 定提供辅助服务。 (4)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 等相关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电力用户权利义务 (1)参与跨区域现货交易,签订和履行电力交易合同。市 - 4 - 场初期可直接参与跨区域现货交易, 也

6、可委托电网公司按照合同 明确的报价原则、策略参与跨区域现货交易,参与形式由市场主 体自主决定。 (2)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3)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 等相关信息。 (4)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 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要求安排用电。 (5)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售电公司权利义务 (1)参与跨区域现货交易,签订和履行电力交易合同。市 场初期可直接参与跨区域现货交易, 也可委托受电地区电网公司 按照合同明确的报价原则、策略参与跨区域现货交易,参与形式 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 (2)获得公平的输

7、配电服务,拥有配电网的售电公司应向 其他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 (3)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 等相关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电网企业权利义务 (1)保障跨省区输电通道等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2)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 5 - 作为输电方签订交易合同并严格履行。 (3)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各 类供电服务。 (4)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职责: (1)负责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力现货交易

8、技术支持 系统,按市场规则组织跨区域现货交易。 (2)保障电力系统统一调度,负责跨区联络线安全校核。 (3)负责向相关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交易结果、执行情况等 跨区域现货交易结算所需信息。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职责: (1)负责市场交易主体的注册管理。 (2)负责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 (3)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省电力交易机构职责: (1)配合做好市场交易主体注册工作; (2)配合做好电力交易结算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送端省电力调度部门(送端省调)职责: (1)负责组织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报价。 (2)负责省内电网安全校核和合同签订。

9、(3)负责跨区域现货交易结果在发电侧的执行。 - 6 - (4)负责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交易结果、执行情况等结算 所需信息。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受端省电力调度部门(受端省调)职责: (1)负责组织省内大用户、售电公司报价。 (2)负责根据省内消纳能力,代表电网企业参与跨区域现 货交易报价, 或者按照委托合同确定的购电报价策略参与跨区域 现货交易报价。 (3)负责省内电网安全校核和合同签订。 (4)负责跨区域现货交易结果在用户侧的执行。 (5)负责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交易结果、执行情况等结算 所需信息。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在电力交易平台上注册后即可参与 跨区域现货交易。 已经完成注册的市

10、场主体不需再为参与跨区域 现货交易单独注册。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已注册的市场主体,其注册信息变更、注销按 照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资格注销后, 停止其在跨区域现货交 易中的所有交易活动。 第三章 交易组织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跨区域现货交易主要用于组织考虑省内消纳 能力和可再生能源中长期交易之后的富余可再生能源外送交易。 - 7 -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日前现货交易按日组织, 每个工作日组织次日 96 个时段(00:1524:00,15 分钟为一个时段)的日前交易。 节假日前,根据节日期间调度计划工作需要,可集中组织节日期 间的多日交易。 第二十

11、六条第二十六条 日内现货交易按五个交易段(0:15-8:00、 8:15-12:00、12:15-16:00、16:15-20:00、20:15-24:00) 组织。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根据弃水弃风弃光电 能界定标准,根据其富余发电能力,直接在各省跨区域现货交易 系统中报价。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受端市场主体可直接向省调报价或直接在各 省跨区域现货交易系统中报价。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日前现货交易买方、卖方分别申报每一时段 (15 分钟)的“电力-电价”曲线,申报电价的最小单位是 10 元/兆瓦时,电力的最小单位是 1 兆瓦。卖方申报上网电价,买 方申报落地电价。

12、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日内现货交易买方、卖方提前一天申报次日日内 交易报价,只申报价格,电力在日内申报,申报电价的最小单位 是 10 元/兆瓦时,电力的最小单位是 1 兆瓦。市场初期日内交易 可以不报价,采取日前出清电价,日内每一时段(15 分钟为一 个时段)的交易电价为对应时段的日前交易出清电价,若无对应 日前交易出清电价, 则采用距该时段最近的前侧时段日前交易出 - 8 - 清电价。日内现货交易买方、卖方在日内仅申报交易意向电力。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按照最优交易路径(输电费用最低)确定唯一 的输电电价。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买方按照交易路径承担输电电价和线损折价, 输电电价和线损率按政府

13、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或备案标准执 行。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跨区域现货交易送端交易关口设在送端换流 站换流变交流侧,受端交易关口设在受端换流站换流变交流侧。 涉及省间交流联络线的现货交易关口与中长期交易关口设臵保 持一致。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相关电网公司与发电企业的交易关口在双方 产权分界点处。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将买方申报的“电力-电价”曲线按照可能的 最优交易路径、输电电价和通道线损率,分别折算到送端交易关 口。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跨区域现货交易采用考虑通道安全约束的集 中竞价出清机制,按时段出清: (1)按照高低匹配的方式,将卖方报价按照从低到高排序, 将按照可能的交易路径

14、折算到送端的买方报价按照从高到低的 顺序排序,报价最低的卖方和报价最高的买方优先成交,按照买 卖双方报价价差递减的原则依次出清。 存在价差相同的多个交易 对时,买卖方的成交电力按照交易申报电力比例进行分配。 - 9 - (2)达成的交易从买卖双方申报交易量中扣除,剩余的买 方申报量再按可能的交易路径将“电力-电价”折算到送端,与 卖方剩余申报量进行价差配对。 (3)若买卖双方之间的输电通道达到输电能力限值,视为 相关买卖双方交易结束,与通道相对应的卖方、买方报价从报价 序列中删除,但仍可以向其他区域市场主体买卖电。 (4)市场依次出清,直至买方或卖方申报电量全部成交, 或买卖双方价差为负,或输

15、电通道无可用空间,交易结束。每个 送端省最后一笔成交电量买卖双方报价的平均值为系统边际电 价,该省全部成交电量按照系统边际电价结算。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送端省调根据预计划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申报的发电能力进行安全校核, 保证发电企业申报的交易电力意 向满足电网安全约束。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受端省调根据预计划对申报购电意向进行安 全校核,保证联络线关口受入电力满足电网安全运行要求。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市场出清过程中, 闭环考虑跨区域通道的可用 输电能力,市场出清结果满足跨区域通道的输送能力要求。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跨区域现货交易集中出清后,各级调度机构按照 各自调管范围,对包含电力

16、现货交易出清结果的日前、日内发电 计划进行安全校核,并形成正式交易结果。 - 10 - 第四章 日前现货交易组织流程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工作日 09:30 前, 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根据 跨区域通道年度、月度交易电力曲线,制定下发跨区域通道次日 96 点预计划。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工作日 10:00 前, 各调控分中心根据跨区域日 前预计划曲线、省间年度、月度交易电力曲线,以及直调电源发 电电力曲线,制定下发省间联络线关口次日 96 点预计划。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工作日 10:00 前,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向送端 省调申报次日 96 点发电能力。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工作日 10:30 前, 送端省调根据次日系统负荷 预测、可再生能源发电能力预测、省间联络线计划等信息,按照 发电计划编制规则和可再生能源富余电量界定标准, 兼顾电力平 衡、保障供热和可再生能源消纳需求,合理安排火电机组开机方 式,编制下发网内机组日前预计划,确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次 日参与跨省区日前电量交易的电力曲线。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工作日11:00前, 相应调度机构发布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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