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与义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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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从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中摘录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 度、水利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请各相关单位参考学习! ! ! 一、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 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工程质量 由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质量检测、设 备供应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 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监督职能, 不代替项目法人、 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建设各方均有责任 和权利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单位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二、水利工程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一)参建人员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参建人员的质量责

2、任和义务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或主要负责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 领导责任;因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 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 人的领导责任。勘察设计工程师对其签字的设计文件负责; 施工单位确定的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责任 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质量负责;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 师按各自职责对监理工作负责;质量检测等从业人员按照各 自职责对其工作成果负责;各单位应建立企业质量控制关键 岗位责任制,强化对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严格按 照质量规范操作,造成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从业人

3、员的责任。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 等从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 终身责任, 因调动工作、 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相关人员, 如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 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也要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 (二二)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 单位是水利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 负总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 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质量 检测等单位对检测结果负责。 1、项目法人的质

4、量责任和义务、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落实工程质 量责任制,并对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2)项目法人应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要对工程质量以 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3)工程开工前, 项目法人应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 手续。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在工程现场设立公示牌,载 明各从业单位的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质量举报电话,接 受社会监督。 (4)项目法人应组织勘察、 设计、 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5)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 设计和施工单位违 反工程建设强制性

5、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 合格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降低水利工程质量。 (6)项目法人对其提供的水利工程材料、 中间产品和设备 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7)项目法人应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 按照设 计变更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8)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 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 量检测单位对主要材料、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 进行质量检测。 (9)项目法人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 规定,及时组织收集、整理技术文件和资料,建立健全项目 档案。 (10)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水利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和技 术标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后续工程 施

6、工或投入使用。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水利 工程,不得出借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担的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 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核、 会签批准制度。 (3)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 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4)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 实准确。 (5)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 提交的设计 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6)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中间产

7、品和设 备,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 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 备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7)设计单位应进行设计交底, 就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 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8)设计单位应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需要和合同约定, 在施 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明确满足工作需要的设计代表, 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有关的设计问题。设计单位发现违反设 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 (9)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并对因 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事故处理方案。 (10)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水利工

8、程质量 评定和验收。在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时,设 计单位应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 不得出借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担的工程。 (2)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 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对水 利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对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 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未经项目法人批准不得更换。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 技术标准和工程合同施 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 工过程中发现设

9、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 建议。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对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进行检验,检验应有书面记录和专 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 料,应在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 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6)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评定制度, 严格工 序管理,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 下一单元(工序)施工。施工单位应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验 和记录,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隐蔽。 (7)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

10、水利工程或者验 收不合格的水利工程,应负责返修。 (8)发生质量事故时,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 单位、项目法人和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质量 事故调查。 (9)在保修期限内,由于施工原因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 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0)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 教育培训,提高全员质量意识。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 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监理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 不得出借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担的工程。 (2)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设置现

11、场监理机构,建立 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 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理, 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3)监理单位应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 现场。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 员未经项目法人批准不得更换。 (4)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材料、 中间产 品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 担该项水利工程的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和被 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和设备质量。 (5)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组织 设计等进行审查,审核批准施工单位的开工申请。 (

12、6)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规范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实施 细则、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 平行检测等形式实施监理。 (7)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不 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序) 工程的施工。 (8)监理单位对发现的质量缺陷应责令进行处理, 并做好 记录。对发现的质量事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项目法 人。 (9)监理单位应按照规定组织或参加施工质量评定和工 程验收,做好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对其监 理的水利工程提出质量评价意见。 5、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质量检测单位应在其资

13、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水利 工程,不得出借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担的工程。 (2)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确保质量检 测工作的科学、准确和公正,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 (3)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 活动,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质量 检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质量检测单位 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质量检测报告。 (4)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并单独建立检测结 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5)质量检测单位应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 可能形成质量 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以及检测过程中发 现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向委托方和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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