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讲_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处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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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页 共8页 本章考点精讲本章考点精讲 (二十八)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规定(二十八)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1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 “ 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 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 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 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2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 =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 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

2、3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 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 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 5 5 个公历年度内个公历年度内 (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 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 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二十九)个人终止投资经营

3、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二十九)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 1 )所属税目: “ 财产转让所得 ” ( 2 )应纳税所得额 = 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名目收回 款项合计数 - 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 3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20% (三十)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三十)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 .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 ( 24 个月,下同) 的,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

4、投资额的 70%70% 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 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2页 共8页 2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 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 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 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 个人对其投资额的 70% 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 36 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 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3 .享受上述税

5、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投型企业 取得的 直接支付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现金方式 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4 .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 2 年,在上海证交所、深圳证交所上市的,天使 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 一并计算抵扣。 (三十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规定(三十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规定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1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 其个人

6、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2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 红利所得,按照 20% 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3页 共8页 3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 “经“经 项目,适用 营所得”营所得”5%-35% 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 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 1 )股权转让所得。 单个投资项目: 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

7、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单一投资基金: 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 后的余额计算,余额 相互抵减相互抵减 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 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 次年 3 月 31 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符合前述第(三十)项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 70% 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 向以后年度结转。 ( 2 )股息红利

8、所得。 单一投资基金: 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 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 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 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5. 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 ( 1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 得。如符合前述第(三十)项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 70% 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 ( 2 )年度核算

9、亏损的,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 ( 3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 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 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6 .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 3 3 年内年内 不能变更。 (三十二)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三十二)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 得,应按照 “ 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 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

10、通过上述方式取得 “ 打包 ” 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 定: ( 1 )次数的确定: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第4页 共8页 ( 2 )应税收入的确定: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 数确定。 ( 3 )扣除项目的确定: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 = = 个人购置个人购置 “ 打包打包 ” 债权实际支出债权实际支出 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 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 打包打包 ” 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

11、公布价值)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 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三十三)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三十三)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 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 .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 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 。 不予退回不予退回 3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

12、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 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 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因此,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十四)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三十四)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1 .税目:按照 ,适用 “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20% 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 限售股转让收入 - (限售股原值 + 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20% 限售股转让收入 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 指限售股买入 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合理税费 指

13、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 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 15%15% 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2 .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三十五三十五 ) 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税问题 1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 所得税。 2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个人所得税;待个人 暂缓征收暂缓

14、征收 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 余额,按 “ 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 “ 利利 息、股息、红利所得息、股息、红利所得 ”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十六)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三十六)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第5页 共8页 ( 1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 2014 年 11 月 17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15、 4 日止, 征收个人所得税。 暂免暂免 ( 2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 H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 H 股公司应 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 H 股公司提供内 地个人投资者名册, H H 股公司股公司 按照 20%20% 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 H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 按照 中国结算中国结算 20%20% 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

16、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 计征个人所得税。 ( 3 )对香港市场个人投资者投资上交所上市 A 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征收所得税。 暂免暂免 ( 4 )对香港市场个人投资者投资上交所上市 A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 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 10%10% 的税率的税率 代扣所得税,并向其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 税率低于 10% 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 差额予以退税。 (三十七)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三十七)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 .股票转让: ( 1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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