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内部主观题行政法-李佳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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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2018 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观题讲义 2018 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主观题讲义 李佳 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原则 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原则 案例案例1 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1 上海市静安区工商分局于 2003 年 7 月 14 日对东兆公司作出沪工商静案处字2003第 060200310347 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认定东兆公司于 2003 年 4 月至 5 月,未经国家 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和未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经销进 口危险化学品,累计销售数量 10110 吨,销货款 1109 81534 元,无违法所得。东兆公 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第 57 条第(4)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 民币 40 万元的处罚决定。静安工商分局于 2003 年 7 月 9 日对东兆公司做了书面告知,于 同年 7 月 14 日作出沪工商静案处字2003第 060200310347 号行政处罚决定,写上处罚结 果并将决定书向东兆公司做了送达。东兆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 出行政复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3 年 12 月 1 日作出沪工商复决字2003第 51 号 复议决定,维持了原行政处罚决定。东兆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其是民营企业,从 2003 年 4 月开始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活动,因无文件 渠道,故对如何办理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一无所知。但其在经营过程中未产生任何危险 后果,也无违法所得。现静安工商分局对其罚款 40 万元,处罚不公。静安工商分局不是按 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罚,而是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处罚,属适用法律 不当。请求撤销静安工商分局作出的沪工商静案处字2003第 060200310347 号行政处罚决 定。 被告辩称,东兆公司在设立前就以其他公司的名义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且违法 所得数额巨大。东兆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故我局在全面审查的前提下进行处罚, 处罚相当。安全生产法第 9 条、第 32 条、94 条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危险化 学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职权

4、。故我局所做行政处罚,执法主体适格,认定事 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请求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关联法条】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第 9 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 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 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 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 32 条

5、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 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 84 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 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1为实现内容简化,本讲义案情均进行了加工整理,同时部分解析来源于实务和理论部门的判例、论文。 水朵考资w w w .s h u i d u o .co m 提供十多校课程音频+视频+讲义 QQ:396242711(微信同号) 水朵考资w w w .s h u i d u o .co m 提供十

6、多校课程音频+视频+讲义 QQ:396242711(微信同号) 3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 94 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 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 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 57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

7、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 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 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 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 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

8、品生产、储存的; 【问题】【问题】 1.静安工商分局是否对于擅自经销进口危险化学品具有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资 格? 2.静安工商分局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3.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 4.如何确定本案的举证责任? 5.本案应当如何判决? 【案例解析】【案例解析】 1.根据安全生产法第 94 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的部门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安全处罚原则上应当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但关键问题在于第 94 条具有 “除外条款”,也就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危险

9、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既然安全生产法允许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对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作出另外规定,那么根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57 条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 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查处。” 静安工商分局具有对违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职责。 2.在法律适用方面,静安工商分局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57 条的规定进 行处罚,确有不当。因为,安全生产法第 9 条第 2 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

10、产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该款蕴含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本法”即安全 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查处违法行为的内容。 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虽然都对未经批准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 行为作了处罚规定,但两者所规定的罚款幅度是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 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安全生产法规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 2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之后颁布实 水朵考资w w w .s h u i d u o .c

11、o m 提供十多校课程音频+视频+讲义 QQ:396242711(微信同号) 水朵考资w w w .s h u i d u o .co m 提供十多校课程音频+视频+讲义 QQ:396242711(微信同号) 4 施,且属高位阶法律规范,应优先适用,静安工商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作出处罚属于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3. 本案属于复议维持的情况,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 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所以,本案的被告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和静安区工商分局。 4.(1)在复议维持的情况下,应当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静安区工商分局)和 复议机关(上海市

12、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 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 证责任。 (2)原告东兆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 5.静安工商分局在作出处罚时,应适用高位阶的法律规范安全生产法,却适用了 低位阶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法院应当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对于上海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沪工商复决字2003第 51 号复议维持决定,法院也应当予以撤销,可 以判决作出静安工商分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图图1:法律规范冲突解决规则:法律规范冲突解决规则 案例案例2 比例原则比例原则 2013 年 3 月,杨某向

13、市房产管理局等单位申请廉租住房,因其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符 合条件,未能获得批准。后杨某申请公开经适房、廉租房的分配信息并公开所有享受该住 房住户的审查资料信息(包括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人均居住面积等)。市房产管理 局于 2013 年 4 月 15 日向杨某出具了关于申请公开经适房、廉租住房分配信息的书面答 复,答复了 2008 年以来经适房、廉租房、公租房建设、分配情况,并告知,其中三批保 障性住房人信息已经在政务信息网、市房管局网站进行了公示。杨某提起诉讼,要求一并 公开所有享受保障性住房人员的审查材料信息。 同一立法主体制定 不同立法主体制定 能够判断效力层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不能判

14、断效力层级 水朵考资w w w .s h u i d u o .co m 提供十多校课程音频+视频+讲义 QQ:396242711(微信同号) 水朵考资w w w .s h u i d u o .co m 提供十多校课程音频+视频+讲义 QQ:396242711(微信同号) 5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包含享受保障性住房人的户籍、家庭人 均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等内容,此类信息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不应予以公开,判决 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关联法条: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 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15、 15 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 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市民政局、房产管理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报的联合公告 市民政局、房产管理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报的联合公告 社区(单位),对每位申请保障性住房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 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时间不少于 5 日。 【问题】【问题】 杨某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包含享受保障性住房人的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住 房面积等内容,此类信息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请结合行政法基本原则,分析行政机关是 否应当予以公开该信息? 【案例解析】

16、【案例解析】 1.根据合法行政原则的要求,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行政机关不能用行政行 为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自由或增设义务,但是,就本案而言,政府信息 的公开应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14 条第 4 款“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个人隐私的 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的规定。同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市民政局、房产管理 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报的联合公告均规定,申请保障性住 房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在行政机关调查核实后会张榜公示,当住房申请人申请保 障性住房时,即视为其同意行政机关公开该部分个人隐私,所以,房管局有权予以公开。 2.保障公众知情权与保护公民隐私权两者发生冲突时,应根据比例原则的要求在公共 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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