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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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 路 、 水 运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人 员 资 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录 入 : zxf 5/26/2009 人 气 : 110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计 划 单 位 列 市 通 厅 ( 局 、 委 ) 上 海 、 天 津 市 政 工 程 管 理 局 , 北 京 、 天津 公 路 管 理 局 , 部 属 及 双 重 领 导 港 务 局 、 航 务 管 理 局 , 部 属 其 他 各 企 事 业 单 位 , 各 公 路 、 水 运 工程 质 量 监 督 站 :为 加 强 对 公 路 、 水 运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人 员 的 资 质 管 理 , 提 高 公

2、 路 、 水 运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人 员 的 资质 管 理 , 提 高 公 路 、 水 运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工 作 质 量 , 现 发 布 公 路 、 水 运 工 程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人 员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自 年 月 日 起 施 行 , 请 结 合 本 地 区 、 本 部 门 实 际 情 况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并 制 定 有 关 实 施 细 则 。 执 行 中 的 有 关 问 题 、 意 见 或 建 议 函 告 部 基 本 建 设 质 量 监 督 总 站 。交 通 部 基 建 管 理 司交 通 部 公 路 管 理 司一 九 九 八 年 一 月 十 九

3、 日公 路 、 水 运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人 员 资 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公 路 、 水 运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人 员 的 资 质 管 理 , 提 高 公 路 、 水 运 工 程 试 验 检 测工 作 质 量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试 试 验 检 测 人 员 是 指 经 交 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资 格 , 取 得 相 应 的 资 格 证书 , 按 核 定 的 试 验 检 测 业 务 范 围 , 在 公 路 、 水 运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机 构 中 从 事 公 路 、 水 运

4、 工 程 试 验 检测 工 作 的 人 员 。第 三 条 验 试 验 检 测 人 员 资 格 系 执 业 资 格 , 分 为 公 路 工 程 和 水 运 工 程 两 类 , 分 别 有 试 验 检 测 工程 师 、 试 验 检 测 员 两 种 资 格 。 具 备 资 格 者 , 受 试 验 检 测 机 构 聘 任 , 按 照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 从 事 相 应的 试 验 检 测 工 作 。第 四 条 业 务 范 围 是 指 试 验 检 测 人 员 经 批 准 可 从 事 的 公 路 工 程 类 或 水 运 工 程 类 试 验 检 测 专 业 。 公 路 工 程 类 试 验 检 测 专

5、业 包 括 : 土 工 , 建 筑 材 料 , 混 凝 土 及 制 品 , 路 基 路 面 工 程 , 构 造 物 基础 工 程 , 桥 涵 及 隧 道 工 程 , 交 通 工 程 , 公 路 环 保 。水 运 工 程 类 试 验 检 测 专 业 包 括 : 混 凝 土 及 制 品 , 建 筑 材 料 , 土 工 试 验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 水 运 工程 建 筑 物 , 防 水 及 修 补 工 程 , 港 区 道 路 及 堆 场 , 房 建 工 程 , 机 电 及 通 讯 设 备 , 环 境 保 护 。第 五 条 交 通 部 是 全 国 公 路 、 水 运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人

6、员 资 质 的 主 管 部 门 , 负 责 全 行 业 的 资 质 管理 工 作 和 部 属 企 事 业 单 位 试 验 检 测 人 员 资 格 的 审 查 、 审 批 、 颁 证 、 复 查 等 具 体 管 理 工 作 , 交 通 部基 本 建 设 质 量 监 督 总 站 为 办 事 机 构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交 通 厅 ( 局 ) 和 部 属 、 双 重 领 导 港 务 局 、 航 务 管 理 局 是 本 地 区 、 本 部门 公 路 、 水 运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人 员 资 质 的 地 方 主 管 部 门 , 负 责 本 地 区 、 本 部 门 从 事 公

7、路 、 水 运 工 程试 验 检 测 工 作 的 人 员 资 格 的 审 查 、 审 批 、 颁 证 和 复 查 等 管 理 工 作 , 并 接 受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和检 查 。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交 通 厅 ( 局 ) 和 部 属 、 双 重 领 导 港 务 局 、 航 务 管 理 局 公 路 、 水 运 工程 质 量 监 督 站 为 办 事 机 构 。第 二 章 申 报 条 件第 六 条 申 请 试 验 检 测 工 程 师 资 格 者 , 应 具 备 :( 一 ) 热 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 遵 纪

8、守 法 , 遵 守 试 验 检 测 工 作 职 业 道 德 ;( 二 ) 男 性 年 龄 在 六 十 ( 含 六 十 ) 岁 以 下 , 女 性 在 五 十 五 ( 含 五 十 五 ) 岁 以 下 , 且 身 体 健 康 ,能 胜 任 室 内 和 现 场 的 试 验 检 测 工 作 ; ( 三 ) 取 得 与 申 报 专 业 相 应 的 交 通 部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业 务 培 训 结 业 证 书 或 交 通 部 工 程试 验 检 测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 四 ) 取 得 中 级 或 相 当 于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行 职 资 格 ;( 五 ) 有 两 年 以 上 该

9、 专 业 的 试 验 检 测 工 作 经 历 。第 七 条 申 请 试 验 检 测 资 格 者 , 应 具 备 :( 一 ) 热 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制 度 , 遵 纪 守 法 , 遵 守 试 验 检 测 工 作 职 业 道 德 ;( 二 ) 男 性 年 龄 在 六 十 ( 含 六 十 ) 岁 以 下 , 女 性 在 五 十 五 ( 含 五 十 五 ) 岁 以 下 , 且 身 体 健 康 ,能 胜 任 室 内 和 现 场 的 试 验 检 测 工 作 ; ( 三 ) 取 得 与 申 报 专 业 相 应 的 部 质 监 总 站 组 织 或 认 可 的 培 训

10、 结 业 证 书 或 交 通 部 工 程 试 验检 测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 四 ) 取 得 中 级 或 相 当 于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行 职 资 格 , 有 两 年 以 上 该 专 业 的 试 验 检 测 工 作 经 历 ;或 具 有 高 中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 有 三 年 以 上 的 试 验 检 测 工 作 经 历 。第 三 章 申 报 与 审 批第 八 条 公 路 、 水 运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人 员 资 格 申 报 工 作 , 原 则 上 于 每 年 的 第 一 季 度 进 行 。第 九 条 申 请 者 须 填 写 公 路 、 水 运 工 程 试 验

11、 检 测 人 员 资 格 申 请 表 ( 附 表 一 ) , 交 所 在试 验 检 测 机 构 。 部 属 事 业 单 位 负 责 本 单 位 试 验 检 测 人 员 申 报 材 料 的 初 审 , 报 部 质 监 站 站 审 查 ; 其他 试 验 检 测 机 构 负 责 本 单 位 申 报 材 料 的 初 审 和 汇 总 , 报 送 相 应 的 公 路 、 水 运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审查 。第 十 条 公 路 、 水 运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人 员 资 质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 对 已 获 公 路 、 水 运 工 程 试 验 检 测人 员 资 格 者 , 增 加 或

12、减 少 其 试 验 检 测 专 业 。第 四 章 资 质 变 更第 十 一 条 资 质 变 更 是 指 由 资 质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对 已 获 公 路 、 水 运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人 员 资 格 者 ,增 加 或 减 少 其 试 验 检 测 专 业 。第 十 二 条 申 请 资 变 更 者 , 须 填 写 公 路 、 驼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人 员 资 格 变 更 申 请 表 ( 附 表二 ) , 并 按 试 验 检 测 人 员 资 质 申 报 程 序 上 报 。第 十 三 条 拟 申 请 增 加 试 验 检 测 专 业 者 , 应 具 备 :( 一 ) 历 次 资 质

13、 复 查 均 合 格 ;( 二 ) 取 得 部 质 监 总 站 组 织 或 认 可 的 该 专 业 的 培 训 结 业 证 书 或 交 通 部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资 格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三 ) 从 事 该 专 业 试 验 检 测 工 作 满 两 年 。第 十 四 条 已 取 得 试 验 检 测 人 员 资 格 者 , 其 部 分 试 验 检 测 专 业 的 工 作 实 际 情 况 , 达 不 到 有 关资 质 条 件 要 求 , 或 不 能 良 好 完 成 相 应 的 试 验 检 测 任 务 , 则 减 少 其 相 应 的 试 验 检 测 专 业 。 第 五 章 资 质 复

14、查第 十 五 条 资 质 主 管 部 门 对 试 验 检 测 人 员 资 质 实 行 复 查 制 度 , 每 三 年 进 行 一 次 。第 十 六 条 取 得 试 验 检 测 人 员 资 格 满 三 年 者 , 必 须 按 时 申 请 复 查 , 过 期 不 复 查 者 , 按 无 资 格处 理 , 证 书 自 动 失 效 。第 十 七 条 申 请 资 质 复 查 者 , 须 填 写 公 路 、 水 运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人 员 资 格 复 查 申 请 表 ( 附 表 三 ) , 并 按 试 验 检 测 人 员 资 质 申 报 程 序 上 报 。第 十 八 条 复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15、 包 括 :( 一 ) 是 否 符 合 相 应 的 试 验 检 测 人 员 资 质 条 件 要 求 ;( 二 ) 能 否 胜 任 试 验 检 测 的 实 际 工 作 ;( 三 ) 能 否 遵 守 试 验 检 测 人 员 职 业 道 德 , 有 无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 四 ) 试 验 检 测 工 作 实 效 。第 六 章 证 书 管 理第 十 九 条 对 获 得 试 验 检 测 人 员 资 格 者 , 由 批 准 资 格 的 资 质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交 通 部 统 一 印 制 的 试 验 检 测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第 二 十 条 申 请 资 质 变 更 者 , 在 填

16、报 公 路 、 水 运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人 员 资 格 变 更 申 请 表 同 时 , 须 交 回 试 验 检 测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 一 ) 对 符 合 变 更 条 件 者 , 审 批 后 , 重 新 颁 发 资 格 证 书 , 原 证 书 收 回 。( 二 ) 对 不 符 合 变 更 条 件 而 资 质 复 查 合 格 者 , 退 回 证 书 。第 二 十 一 条 申 请 资 质 的 复 查 者 , 在 填 报 公 路 、 水 运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人 员 资 格 复 查 申 请 表 的 同 时 , 须 交 回 试 验 检 测 人 员 的 资 格 证 书 。( 一 ) 对 复 查 合 格 者 , 在 其 证 书 上 进 行 复 查 登 记 后 退 顺 证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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