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准则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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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 存货存货发出计价 原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 借款费用 原准则:不能计入存货成本 新准则:符合条件的可以资本化 2.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 长期股权投资 规范的范围 原投资准则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且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新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 权益法的应用范围 原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新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

2、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短期投资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 3.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 固定资产 规范的范围:新准则分离出部分固定资产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规范。 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 新准则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

3、认原则同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利息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固定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减值:原准则允许转回;新准则不允许转回。 新准则增加了至少每年末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的规定。4.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 无形资产 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包括可辨认无形

4、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即商誉; 新准则仅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商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规范。 企业内部研发费用 原准则: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研究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 利息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无形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

5、期损益。 摊销 A、摊销方法 原准则: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确定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新准则: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B、摊销年限 原准则:摊销年限为预计使用年限、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有效年限三者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 10 年。 新准则: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C、残值 原准则:无形资产摊销时不考虑残值; 新准则:考虑残值。 减值:原准则允许转回

6、;新准则不允许转回。 新准则增加了至少每年末对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以及未来经济利益消耗方式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进行复核的规定。 5.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交易; 新准则:未明确排除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计价 原准则: A、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B、如果发生补价,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应按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公式略)。 C、除收

7、到补价方按比例确认一部分收益外,不确认其他利润或损失。 新准则: A、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B、交换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C、以上两种情况涉及补价的,直接用补价调整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用象原准则那样分配补价。 6.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 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利润 原准则计入资本公积;新准则计入当期损益。 7.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 或有事项 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债务重组、建造合同、所得

8、税、保险合同、终止营业、租赁、企业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项目引起并由其他会计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 新准则: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或有事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新准则明确了: A、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待执行亏损合同和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B、未来经营亏损不能确认为预计负债。 8.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 商品销售收入计量 原准则: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即计量采用名义金额。 新准则: A、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收入金额,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9、 B、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 C、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提供劳务收入 新准则明确了混合销售(销售商品同时提供劳务)时的处理方法:能够区分的单独计量;不能区分的作为商品销售处理。 9.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 建造合同 追加资产的建造 原准则:无规定 新准则: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A、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B、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考虑原合同价款。 10.企业会计

10、准则第 17 号 借款费用 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不涉及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和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 新准则: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适用本准则。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原准则: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地产商品开发企业作为存货管理的房地产。 新准则:需要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需要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 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原准则:专门借款 新准则: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 11.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

11、赁 租赁开始日 原准则:企业应当将起租日作为租赁开始日。但是,在售后租回交易下,租赁开始日是指买主(即出租人)向卖主(即承租人)支付第一笔款项之日。 新准则: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融资租赁承租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及未确认融资费用 原准则: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但是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 新准则: A、在租赁开

12、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记录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B、取消了“如果该项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的规定。 承租人融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 原准则: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承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

13、,应当计入租赁资产价值。 融资租赁承租人应收融资租赁款及未确认融资收益 原准则: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出租人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未确认融

14、资收益/费用 D 的分摊 原准则: A、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B、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在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 新准则: A、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B、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 新准则取消了原准则“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的,应当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予冲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规定。 12.企业会计准则 28 号 会计政

15、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追溯调整法 新准则增加了“不切实可行”的规定: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差错更正 原准则: A、包括本期差错和前期差错; B、前期差错划分重大和非重大差错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新准则: A、仅规范前期差错,且不区分重大和非重大差错; B、采用追溯重述法改正前期差错; C、“追溯重述不切实可行”时的处理方法类似于追溯调整法“不切实可行”的规定。 13.企业会计准则 29 号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股利或利润分配

16、 原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所制定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应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新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负债,但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14.企业会计准则 31 号 现金流量表 新准则与原准则没有实质上的变化。 15.企业会计准则 32 号 中期财务报告 新准则增加了以下规定: 基本的和稀释的每股收益应当在中期利润表中列报。 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报告各中期财务报表项目时,对项目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年度财务数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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